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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大开发所得税优惠: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索 引 号 : 008463958/2017-00048 发布机构: 区地方税务局 成文日期: 2017-06-21
发布时间: 2017-06-21 发文字号: 公文种类:
有 效 性 : 有效 字体: [ ]
  
事项名称 西部大开发所得税优惠: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受理机构 区地税局
办理地点 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地税服务窗口
联系电话 0839-8622039
设定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4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

  5、《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1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5号令)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一条及第二条规定。
申请条件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
办理材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明确列示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的对应条款项目及项目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比例,见附件);

  2、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难以界定的,可以要求企业提供省级(含副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或其授权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证明文件需明确列示主营业务的具体项目及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的对应条款项目。
办理时间 3个工作日
办理流程 1、纳税人到办税窗口或通过互联网络提交《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及相关文件。

  2、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对于纳税人通过网络方式备案的,办税服务厅收到电子备案电子信息起2 个工作日内告知受理意见。

  3、办税服务厅录入相关信息,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4、提示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当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到期的,应当停止享受减免税,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在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变更备案手续属于备案范围的,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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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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