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索 引 号 : 008463958/2017-00049 | 发布机构: 区地方税务局 | 成文日期: 2017-06-21 |
发布时间: 2017-06-21 | 发文字号: | 公文种类: 无 |
有 效 性 : 有效 | 字体: [ 大 中 小 ] |
事项名称 |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
受理机构 | 区地税局 |
办理地点 | 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地税服务窗口 |
联系电话 | 0839-8622039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34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 》( 财税〔2015〕99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 |
申请条件 |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
办理材料 | 无需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代替。 |
办理时间 | 3个工作日 |
办理流程 | 1、纳税人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 2、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3、办税服务厅录入相关信息,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4、提示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当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到期的,应当停止享受减免税,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在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变更备案手续属于备案范围的,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 |
资料下载 | 无 |
收费标准 | 无 |
收费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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