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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6年6月26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公示
索 引 号 : 008462605/2017-00095 发布机构: 广元市朝天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 2017-07-03
发布时间: 2017-07-03 发文字号: 公文种类:
有 效 性 : 有效 字体: [ ]
  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拟对朝天区中子镇场镇污水处理站项目作出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竣工验收决定的建设项目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16年6月26日-2017年6月30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要求听证。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朝天区中子镇场镇污水处理站项目

  建设单位:中子镇人民政府

  建设地点:中子镇高车村、枣树村

  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广元市朝天区水务局

  建设性质:新建

  建设规模:项目拟新建污水处理站3座,设计总处理规模700m3/d,其中:枣树村1#污水处理站处理规模100 m3/d, 采用LPC工艺;枣树村2#污水处理站处理规模300m3/d,采用 LPC工艺;高车村污水处理站处理规模300m3/d,采用PASG工艺,并配套建设污水管道504m。项目总投资523万元。

  环评单位: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环境评价中心

  环评报告表审批部门:广元市朝天区环境保护局(广朝环审批[2015]10号)

  验收监测单位:剑阁县环境监测站

  二、环境保护执行情况

  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该项目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履行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手续。

  1、废气的排放及治理

  (1)高车村污水处理站采用地埋形式,在厂外西北侧7m处设置地下水池排气口1个,污水处理站主要恶臭散发点在排气口,以排气口划定50m卫生防护距离;枣树村1#、2#污水处理站以隔渣池、厌氧生化池、格栅井、调节池、污泥池、污泥脱水间的边界划定50m卫生防护距离,合理总平面布置,采取厂区绿化,加强厂区环境管理等措施控制恶臭污染。

  2、废水的排放及治理

  项目收集的污水与厂内生活污水进入污水处理系统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B标准后排入潜溪河。

  3、噪声的产生及治理

  项目水泵设置在地下、风机修建单独设备房建筑隔声,对外环境影响较小。

  4、固体废物的产生及治理

  本项目生产固废主要是来自于隔渣池格栅分离的杂物和厌氧池、综合盛华城产生的污泥及办公生活垃圾,隔栅由厂区工作人员定期清掏后集中堆至厂区临时堆场,送中子镇垃圾填埋场处置;本项目在枣树村2#污水处理站设置污泥脱水房一间,采用叠螺式脱水机对收集污泥进行脱水处理,污泥经脱水石灰干化后送中子镇垃圾填埋场处理;生活垃圾统一收集,由市政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处理。

  5、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检查

  本项目环境保护档案较齐全,污水处理站有专职的环保管理人员,制定了《环境保护工作管理制度》、《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环境保护规章制度。

  6、厂区绿化情况检查

  厂区内设置有绿化带,厂区预留空地种植有树木、灌木和花草。厂区道路地面均硬化处理,厂区边界设置有雨水沟,实现了雨污分流。

  7、卫生防护距离内敏感建筑物分布情况调查

  本项目卫生防护距离内无环境敏感点。

  8、建设期间和试生产期间环境保护检查

  朝天区环境监察执法大队负责该项目建设期间和试生产期间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经核实,该项目建设期间和试生产期间未发生噪声扰民和污染事故。

  9、总量控制

  项目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氨氮的实际排放量小于环评确定总量控制指标,符合环保要求。

  10、工况

  验收监测期间,生产符合达到设计能力的75%以上,满足验收要求。

  三、验收监测结果

  1、废水检查结果

  按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B标准评价,所测项目均达标排放。

  2、废气检查情况

  按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4中二级标准评价,无组织废气中氨、硫化氢指标连续两天监测结果均达标。

  3、噪声监测结果

  按照《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表1中2类标准评价,4个厂界噪声监测点位昼夜间等效声级连续两天监测结果均达标。

  4、固体废物检查情况

  本项目产生的隔渣、生活垃圾经收集后送中子镇垃圾填埋场处理,污泥经脱水石灰干化后送中子镇垃圾填埋场处理。

  项目执行了“三同时”制度,按照环评及批复提出的要求,项目基本落实了废气、废水、噪声、固废污染防治措施。

  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1.验收监测单位: 吴 星 13541820867

  2.建设单位:何妍君 186839755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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