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元市朝天区粮食预警与应急供应预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 008462031/2017-00043 |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 | 成文日期: 2017-08-03 |
发布时间: 2017-08-03 | 发文字号: | 公文种类: 无 |
有 效 性 : 有效 | 字体: [ 大 中 小 ] |
广朝府办发〔2017〕41号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广元市朝天区粮食预警与应急
供应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级相关部门:
《广元市朝天区粮食预警与应急供应预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26日
广元市朝天区粮食预警与应急供应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处理粮食突发事件,建立健全我区粮食应急工作机制,保障特殊情况下的粮食有效供给,确保我区粮食价格基本稳定,维护粮食安全。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69号)、《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广府发〔2015〕3号)、《朝天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广朝府发〔2015〕31号)等文件,制定本预案。
1.3工作原则
1.3.1 粮食安全实行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本区粮食应急供应工作实行区政府统一领导下的分级、分部门负责制。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明确的职责制定相应的措施,履行相应职责。
1.3.2 本应急预案按照“统一调控,上下联动,严明纪律,有效运转,快速反应”的总体原则组织实施。
1.3.3为增强政府对粮食的宏观调控能力,及时掌握粮食市场出现的新情况,建立区粮食安全预警预报系统,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启动预案。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粮食突发事件,是指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或者重大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造成粮食短缺,可能或已经给人民生活带来重大影响或导致、引发混乱的事件。
1.5应急响应
按照粮食突发事件的程度、范围,本预案把粮食突发事件分为紧张、紧急、特急三种状态。
1.5.1紧张状态。是指全区粮食价格一周内上涨30%,市场粮食供应紧张,出现群众争购现象。
1.5.2紧急状态。是指紧张状态持续10天以上或者粮食价格在一周内上涨50%以上,市场粮食供应高度紧张,出现群众抢购现象。
1.5.3特急状态。是指紧张状态持续15天以上或者粮食价格在一周内上涨100%以上,市场粮食供应极度紧张,群众抢购现象严重,部分地方出现粮食脱销现象。
2.粮食应急供应指挥部的组成及职责
区人民政府成立区粮食应急供应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粮食突发事件发生后,全区粮食应急处置工作在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实施。
2.1指挥部组成
指 挥 长:区人民政府区长。
副指挥长: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
成 员:区发展和改革局、区教育和科学技术局、区公安分局、区监察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局、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区食品药品和工商局、区粮食局、区应急办、区物价局、区质监分局、国网朝天供电分公司、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粮食局,由区粮食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协调处理日常工作和突发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应急管理。
2.2指挥部职责
2.2.1根据粮食市场形势判断粮食紧急状态,提请区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和终止预案。
2.2.2安排部署组织指挥本辖区内有关部门开展粮食应急工作。
2.2.3下达粮食应急指令。
2.2.4全面了解和掌握应急供给工作开展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应急供给过程中的重大问题;需调用区级储备粮时,由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区政府同意后动用。
2.2.5随时向区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事态变化情况,贯彻落实区政府下达的有关指令。
2.3成员单位职责
(1)区应急办:负责突发事件信息收集和上报工作,协调区级各部门应对处置。
(2)区粮食局:掌握全区粮食市场动态,向指挥部指挥长提出应急行动建议,包括应急保障计划、调控措施和实施办法等;按照区人民政府和指挥部指示,向区政府应急办报送应急信息,协调联络指挥部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工作;及时向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粮食市场供求和价格信息;编制、审查实施预案各项费用开支和补贴,协同区财政局核定开支总额;建立粮食储藏、加工应急网点,组织粮源和安排市场供应;完成区政府和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区发展和改革局:协助指挥部领导做好综合协调工作。
(4)区财政局:负责本区地方应急粮有关费用补贴及其他相关资金的安排和调配。
(5)区食品药品和工商局:加强粮食市场监管,发现市场有异常波动时及时向区人民政府和应急指挥部报告。对借机欺行霸市、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掺杂使假等扰乱市场的违法行为,坚决予以打击,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严厉处罚,维护正常的粮食市场秩序。
(6)区物价局:负责监控市场粮食价格,及时预警;受理群众价格咨询和投诉,对哄抬物价等价格违法行为严肃查处。当出现特急状态时,依法贯彻落实国家对粮食市场的价格干预措施。
(7)区质监分局:负责监控市场粮食质量,受理公民举报,依法查处掺杂使假、生产制造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行为。
(8)区农业局:负责组织、指导建立粮食应急良种储备体系,确保特殊时期恢复粮食生产的种源供给。
(9)区民政局:组织协调对城乡低收入居民、灾民的粮食应急供应工作。
(10)区教育和科学技术局:按照指挥部提出的方案,做好在校中、小学生的粮食应急供应。
(11)区公安分局:维护社会秩序,对应急粮食供应运输车辆的通行、停靠、供粮秩序依法提供保障。
(12)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应急状态下的运力保障,保证粮食运输道路畅通。
(13)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利用宣传媒体,做好解释和宣传工作,告知事发原因和区政府的应对措施。
(14)区监察局:监督检查指挥部下达的决定、指令的执行情况;受理违返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调查处理违返行政纪律的行为。
(15)国网朝天供电分公司:保证应急期间重点粮油加工企业的电力供应。
3.预警预报
(1)区粮食局:为全区粮食预警预报系统的主管部门。建立覆盖全区的信息监测网络。监测网络应包括粮食收购、粮食加工、粮食零售点。被纳入全区粮食监测点的粮食企业(含国有、民营等)要定期向区粮食局报告粮食购进、销售、价格、库存报表。同时,及时了解和掌握全省、全国及国际市场信息。经指挥部或区政府授权,区粮食局负责向社会发布突发粮食事件信息。
(2)区物价局:为农产品价格信息监测、发布主管部门。积极主动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重要农产品价格总体形势的分析预测和价格信息开发采集工作,建立和完善主要农产品价格监测制度。
(3)区食品药品和工商局:依法对各类市场经营秩序实施规范管理和监督。当粮油市场供求关系发生异常波动时,要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
4.应急措施
4.1指挥部根据粮食市场紧急状况,决定启动应急预案。
4.2应急预案启动后,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区级有关部门要服从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并根据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4.3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安定民心。应急预案启动实施后,各相关部门必须立即向当地党委、政府和指挥部报告;指挥部负责人应在电视或其他新闻媒体上发表讲话,及时向广大群众说明当地粮油商品库存粮食供应和加工及运输情况,消除群众恐慌心理,防止信息误传、谣言误导引起社会恐慌。
4.4加大市场监测力度。启动本预案后,应急指挥网络的联系电话全天24小时开通,实行信息日报告制度。加强对重点网点的监测,及时将粮食购销价格及库存情况报告指挥部。
4.5定期报告情况。各相关部门每天必须向区政府定时报告一次粮食供应市场及价格情况、当地商品周转库存及储备情况、销售数量及变化情况、应对措施等,及时分析上报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和当地平息事态需帮助解决的问题。紧急情况必须随时报告,不得漏报、瞒报、迟报。
4.6 建立粮食应急供应网点。区粮食局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相关要求,建立全区粮食应急供应网点,成立专门机构,由“一把手”负总责,并与应急供应网点责任人签定目标责任书,充分发挥应急供应网点在粮食应急工作中的作用。
4.7增加本区零售企业货源渠道、扩大市场粮食投放量。动员本区粮食零售企业加大粮源采购力度。必要时,由粮食应急供应企业向零售网点配货,扩大供货面。
4.8当地粮食供应及粮食库存情况确实紧张,当地粮食库存不能保证10天供应量,新粮源又不能及时补充、调拨到位的,经报告区政府和应急领导小组同意后可根据具体情况实行阶段性限量供应。
4.9扩大生产,增加市场粮食可供量。
4.9.1由区粮食局根据粮油分布、交通运输等情况,选择生产条件好、生产能力强的粮食加工企业作为应急供应指定加工企业。
4.9.2区粮食局根据市场需求情况经指挥部批准组织粮源,必要时向市指挥部申请粮源,安排指定区处加工企业加工后投放市场。
4.9.3粮食加工企业所在地电力部门,要保证加工企业的电力供应,确保企业正常生产。
4.10采取多种方式组织粮源。
4.10.1以网上竞买的方式,在粮食网站上公布品种、规格、价格、送达时间等要求,集中采购市场急需的粮食品种。
4.10.2由区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报告,请求粮食产区和动用市级储备粮帮助本区供应粮源。
4.11当市场出现特急状态时,由区物价局依法对粮食市场进行价格干预。
4.12加强粮食市场监管。区食品药品和工商局、区物价局、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区公安分局、区交通运输局等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大依法监督的力度,对囤积居奇、制假售假、哄抬物价、造谣惑众、克斤扣两、强买强卖、拦截交通等不法行为要及时查处。对性质恶劣、影响较大的典型案件,要依法严肃查处。对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模范执行国家政策,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的企业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4.13如采取以上措施,仍不能稳定市场,则依法采取全区统一限价、粮源统一调配、居民定量供应等其它必要的粮食应急供应措施。
5.处罚
区级各相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及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1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对突发粮食事件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
5.2未按照本预案规定采取应急措施的;
5.3突发粮食事件发生后,对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扰调查的;
5.4违抗指挥部命令,拒不承担应急任务的;
5.5在突发粮食事件应急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
6.附则
6.1通过预案的实施,粮食市场供求基本平衡,粮价恢复正常,市场稳定,由指挥部宣布粮食供给应急状态结束,转入正常监测预警系统。
6.2区粮食局要及时指导辖区内国有粮食企业在一个月内补充粮源,将储备库存和商品周转库存恢复到正常水平。
6.3 本预案由区粮食局负责解释。
6.4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26日印发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广元市朝天区粮食预警与应急
供应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级相关部门:
《广元市朝天区粮食预警与应急供应预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26日
广元市朝天区粮食预警与应急供应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处理粮食突发事件,建立健全我区粮食应急工作机制,保障特殊情况下的粮食有效供给,确保我区粮食价格基本稳定,维护粮食安全。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69号)、《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广府发〔2015〕3号)、《朝天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广朝府发〔2015〕31号)等文件,制定本预案。
1.3工作原则
1.3.1 粮食安全实行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本区粮食应急供应工作实行区政府统一领导下的分级、分部门负责制。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明确的职责制定相应的措施,履行相应职责。
1.3.2 本应急预案按照“统一调控,上下联动,严明纪律,有效运转,快速反应”的总体原则组织实施。
1.3.3为增强政府对粮食的宏观调控能力,及时掌握粮食市场出现的新情况,建立区粮食安全预警预报系统,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启动预案。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粮食突发事件,是指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或者重大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造成粮食短缺,可能或已经给人民生活带来重大影响或导致、引发混乱的事件。
1.5应急响应
按照粮食突发事件的程度、范围,本预案把粮食突发事件分为紧张、紧急、特急三种状态。
1.5.1紧张状态。是指全区粮食价格一周内上涨30%,市场粮食供应紧张,出现群众争购现象。
1.5.2紧急状态。是指紧张状态持续10天以上或者粮食价格在一周内上涨50%以上,市场粮食供应高度紧张,出现群众抢购现象。
1.5.3特急状态。是指紧张状态持续15天以上或者粮食价格在一周内上涨100%以上,市场粮食供应极度紧张,群众抢购现象严重,部分地方出现粮食脱销现象。
2.粮食应急供应指挥部的组成及职责
区人民政府成立区粮食应急供应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粮食突发事件发生后,全区粮食应急处置工作在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实施。
2.1指挥部组成
指 挥 长:区人民政府区长。
副指挥长: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
成 员:区发展和改革局、区教育和科学技术局、区公安分局、区监察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局、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区食品药品和工商局、区粮食局、区应急办、区物价局、区质监分局、国网朝天供电分公司、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粮食局,由区粮食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协调处理日常工作和突发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应急管理。
2.2指挥部职责
2.2.1根据粮食市场形势判断粮食紧急状态,提请区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和终止预案。
2.2.2安排部署组织指挥本辖区内有关部门开展粮食应急工作。
2.2.3下达粮食应急指令。
2.2.4全面了解和掌握应急供给工作开展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应急供给过程中的重大问题;需调用区级储备粮时,由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区政府同意后动用。
2.2.5随时向区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事态变化情况,贯彻落实区政府下达的有关指令。
2.3成员单位职责
(1)区应急办:负责突发事件信息收集和上报工作,协调区级各部门应对处置。
(2)区粮食局:掌握全区粮食市场动态,向指挥部指挥长提出应急行动建议,包括应急保障计划、调控措施和实施办法等;按照区人民政府和指挥部指示,向区政府应急办报送应急信息,协调联络指挥部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工作;及时向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粮食市场供求和价格信息;编制、审查实施预案各项费用开支和补贴,协同区财政局核定开支总额;建立粮食储藏、加工应急网点,组织粮源和安排市场供应;完成区政府和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区发展和改革局:协助指挥部领导做好综合协调工作。
(4)区财政局:负责本区地方应急粮有关费用补贴及其他相关资金的安排和调配。
(5)区食品药品和工商局:加强粮食市场监管,发现市场有异常波动时及时向区人民政府和应急指挥部报告。对借机欺行霸市、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掺杂使假等扰乱市场的违法行为,坚决予以打击,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严厉处罚,维护正常的粮食市场秩序。
(6)区物价局:负责监控市场粮食价格,及时预警;受理群众价格咨询和投诉,对哄抬物价等价格违法行为严肃查处。当出现特急状态时,依法贯彻落实国家对粮食市场的价格干预措施。
(7)区质监分局:负责监控市场粮食质量,受理公民举报,依法查处掺杂使假、生产制造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行为。
(8)区农业局:负责组织、指导建立粮食应急良种储备体系,确保特殊时期恢复粮食生产的种源供给。
(9)区民政局:组织协调对城乡低收入居民、灾民的粮食应急供应工作。
(10)区教育和科学技术局:按照指挥部提出的方案,做好在校中、小学生的粮食应急供应。
(11)区公安分局:维护社会秩序,对应急粮食供应运输车辆的通行、停靠、供粮秩序依法提供保障。
(12)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应急状态下的运力保障,保证粮食运输道路畅通。
(13)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利用宣传媒体,做好解释和宣传工作,告知事发原因和区政府的应对措施。
(14)区监察局:监督检查指挥部下达的决定、指令的执行情况;受理违返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调查处理违返行政纪律的行为。
(15)国网朝天供电分公司:保证应急期间重点粮油加工企业的电力供应。
3.预警预报
(1)区粮食局:为全区粮食预警预报系统的主管部门。建立覆盖全区的信息监测网络。监测网络应包括粮食收购、粮食加工、粮食零售点。被纳入全区粮食监测点的粮食企业(含国有、民营等)要定期向区粮食局报告粮食购进、销售、价格、库存报表。同时,及时了解和掌握全省、全国及国际市场信息。经指挥部或区政府授权,区粮食局负责向社会发布突发粮食事件信息。
(2)区物价局:为农产品价格信息监测、发布主管部门。积极主动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重要农产品价格总体形势的分析预测和价格信息开发采集工作,建立和完善主要农产品价格监测制度。
(3)区食品药品和工商局:依法对各类市场经营秩序实施规范管理和监督。当粮油市场供求关系发生异常波动时,要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
4.应急措施
4.1指挥部根据粮食市场紧急状况,决定启动应急预案。
4.2应急预案启动后,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区级有关部门要服从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并根据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4.3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安定民心。应急预案启动实施后,各相关部门必须立即向当地党委、政府和指挥部报告;指挥部负责人应在电视或其他新闻媒体上发表讲话,及时向广大群众说明当地粮油商品库存粮食供应和加工及运输情况,消除群众恐慌心理,防止信息误传、谣言误导引起社会恐慌。
4.4加大市场监测力度。启动本预案后,应急指挥网络的联系电话全天24小时开通,实行信息日报告制度。加强对重点网点的监测,及时将粮食购销价格及库存情况报告指挥部。
4.5定期报告情况。各相关部门每天必须向区政府定时报告一次粮食供应市场及价格情况、当地商品周转库存及储备情况、销售数量及变化情况、应对措施等,及时分析上报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和当地平息事态需帮助解决的问题。紧急情况必须随时报告,不得漏报、瞒报、迟报。
4.6 建立粮食应急供应网点。区粮食局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相关要求,建立全区粮食应急供应网点,成立专门机构,由“一把手”负总责,并与应急供应网点责任人签定目标责任书,充分发挥应急供应网点在粮食应急工作中的作用。
4.7增加本区零售企业货源渠道、扩大市场粮食投放量。动员本区粮食零售企业加大粮源采购力度。必要时,由粮食应急供应企业向零售网点配货,扩大供货面。
4.8当地粮食供应及粮食库存情况确实紧张,当地粮食库存不能保证10天供应量,新粮源又不能及时补充、调拨到位的,经报告区政府和应急领导小组同意后可根据具体情况实行阶段性限量供应。
4.9扩大生产,增加市场粮食可供量。
4.9.1由区粮食局根据粮油分布、交通运输等情况,选择生产条件好、生产能力强的粮食加工企业作为应急供应指定加工企业。
4.9.2区粮食局根据市场需求情况经指挥部批准组织粮源,必要时向市指挥部申请粮源,安排指定区处加工企业加工后投放市场。
4.9.3粮食加工企业所在地电力部门,要保证加工企业的电力供应,确保企业正常生产。
4.10采取多种方式组织粮源。
4.10.1以网上竞买的方式,在粮食网站上公布品种、规格、价格、送达时间等要求,集中采购市场急需的粮食品种。
4.10.2由区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报告,请求粮食产区和动用市级储备粮帮助本区供应粮源。
4.11当市场出现特急状态时,由区物价局依法对粮食市场进行价格干预。
4.12加强粮食市场监管。区食品药品和工商局、区物价局、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区公安分局、区交通运输局等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大依法监督的力度,对囤积居奇、制假售假、哄抬物价、造谣惑众、克斤扣两、强买强卖、拦截交通等不法行为要及时查处。对性质恶劣、影响较大的典型案件,要依法严肃查处。对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模范执行国家政策,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的企业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4.13如采取以上措施,仍不能稳定市场,则依法采取全区统一限价、粮源统一调配、居民定量供应等其它必要的粮食应急供应措施。
5.处罚
区级各相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及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1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对突发粮食事件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
5.2未按照本预案规定采取应急措施的;
5.3突发粮食事件发生后,对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扰调查的;
5.4违抗指挥部命令,拒不承担应急任务的;
5.5在突发粮食事件应急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
6.附则
6.1通过预案的实施,粮食市场供求基本平衡,粮价恢复正常,市场稳定,由指挥部宣布粮食供给应急状态结束,转入正常监测预警系统。
6.2区粮食局要及时指导辖区内国有粮食企业在一个月内补充粮源,将储备库存和商品周转库存恢复到正常水平。
6.3 本预案由区粮食局负责解释。
6.4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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