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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元市朝天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
索 引 号 : 008462031/2017-00048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 成文日期: 2017-08-03
发布时间: 2017-08-03 发文字号: 公文种类:
有 效 性 : 有效 字体: [ ]
  广朝府办发〔2017〕51号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广元市朝天区自然灾害救助

  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级有关部门:

  《广元市朝天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修订)》已经七届区人民政府第 1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13年9月30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广元市朝天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 月6日

  广元市朝天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迅速、高效、有序地实施应急救助,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四川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四川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广元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修订)》、《广元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修订)》、《朝天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修订)》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的区级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2)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

  (3)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灾民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广元市朝天区减灾委员会

  调整充实了以政府分管领导任主任,区政府办联系副主任、区民政局、区应急办主要负责人为副主任,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区教育和科学技术局、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环境保护局、区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局、区林业和园林局、区商务局、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区食品药品和工商局、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区统计局、区国土资源分局、区防震减灾局、区气象局、区科协、区外事侨务办、中国电信朝天分公司、中国移动朝天分公司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区委宣传部、区人武部、区红十字会分管同志为成员的朝天区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减灾委”)。 减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民政局,由区民政局分管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区减灾委为广元市朝天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区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全区重特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区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区减灾委办公室负责与相关部门、乡镇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措施。区减灾委办公室工作由区民政局具体负责。由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抗灾救灾,按有关规定执行。

  2.2区专家委员会

  区减灾委设立专家委员会,对全区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重大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出咨询意见。

  3 灾害预警响应

  3.1预警响应启动

  气象、水务、国土资源、林业、农业、防震减灾等部门及时向区减灾委办公室报告并向履行救灾职责的区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测绘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区减灾委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经济社会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及时启动预警响应,视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及时向区减灾委成员单位和相关乡镇通报灾害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通知区救灾物资储备库及相关乡镇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准备,启动与交通运输部门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

  (4)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情况,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5)及时向区人民政府、区减灾委负责人报告并向区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6)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3.2预警响应终止

  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区减灾委办公室决定预警响应终止。

  4 信息报告和发布

  区民政局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和《四川省重大自然灾害主要损失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4.1信息报告

  4.1.1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在灾害发生半小时内上报初步灾情,区民政局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将本辖区内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总值班室,电话:8624555)和市民政局报告。对造成本辖区内10人以上死亡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林木植被大面积损毁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区民政局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上报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总值班室)、市民政局、省民政厅和民政部。

  4.1.2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各乡镇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区民政局立即向区人民政府(区应急办)报告。灾情稳定后,区民政局应在5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并向区人民政府(区应急办)、市民政局报告。

  4.1.3对于干旱灾害,有关乡镇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1.4区减灾委办公室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区减灾委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2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要主动通过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官方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平台发布信息。

  灾情稳定前,区减灾委应当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广元市朝天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Ⅰ、Ⅱ、Ⅲ、Ⅳ级。

  5.1 Ⅰ级响应

  5.1.1启动条件

  (1)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Ⅰ级响应:

  a、死亡20人及以上(含失踪人员);

  b、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万人以上;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0间(或1000户)以上;

  d、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区农业人口15%以上。

  (2)区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1.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区减灾委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区减灾委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5.1.3响应措施

  由区减灾委负责人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召开区减灾委会商会,区减灾委各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及受灾乡镇参加,对指导、支持灾区抗灾救助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并报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

  (2)区减灾委负责人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或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区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区减灾委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等动态信息共享,每日向区减灾委办公室报告相关情况。必要时,区减灾委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区财政局根据乡镇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及时预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区民政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的发放;区交通运输局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区公安分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维护、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管控,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工作。区人武部组织协调部队、民兵等参加救灾工作,必要时协助地方人民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农业局、区商务局、区粮食局、物价局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组织协调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供应工作。区国土资源分局负责指导拟选集中安置区场地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安置区拆除后复耕工作。区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负责指导开展灾后城镇房屋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和城镇应急供水等工作,并根据需要负责过渡期安置点的规划、建设工作。区水务局负责指导灾区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应急供水工作。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做好灾区饮水监测工作。区食品药品和工商局做好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生产与供应、饮食检测等工作。区教育和科学技术局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

  (7)区委宣传部统筹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区网管中心等单位做好新闻宣传等工作。

  (8)区民政局向社会发布接受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区外事侨务办公室协助做好救灾的涉外工作。区慈善会、区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9)区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开展灾区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实施心理抚慰。

  (10)灾情稳定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组织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1)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Ⅱ级响应

  5.2.1启动条件

  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1)死亡10-19人(含失踪人员);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2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00间(或600户)以上,5000间(或10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区农业人口10%以上、15%以下。

  5.2.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区减灾委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区减灾委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5.2.3响应措施

  (同Ⅰ级响应的11项措施)

  5.3Ⅲ级响应

  5.3.1启动条件

  发生较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

  (1)死亡6-9人(含失踪人员);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0.5万人以上,1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或200户)以上,2000间(或6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区农业人口5%以上、10%以下。

  5.3.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区减灾委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区减灾委决定启动Ⅲ级响应。

  5.3.3响应措施

  由区减灾委负责人组织协调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减灾委负责人召集区减灾委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及受灾乡镇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区减灾委负责人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或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区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区减灾委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共享,每日向区减灾委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区减灾委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根据乡镇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财政局及时预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区民政局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落实救灾应急措施和发放救灾款物;交通运输局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6)区委宣传部统筹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区网管中心等单位做好新闻宣传等工作。

  (7)区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视情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依法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区慈善会、区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8)灾情稳定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组织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9)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Ⅳ级响应

  5.4.1启动条件

  发生较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Ⅳ级响应:

  (1)死亡3-5人(含失踪人员);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0.2万人以上,0.5万人以下;

  (3)倒塌房屋和严重损坏房屋500间(或100户)以上,1000间(或2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区农业人口3%以上、5%以下。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区减灾委提出启动Ⅳ响应的建议;区减灾委决定启动Ⅳ级响应。

  5.4.3响应措施

  区减灾委副主任组织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区减灾委副主任召集减灾委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区减灾委副主任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救灾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乡镇开展救灾工作。

  (3)区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乡镇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财政局及时预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区民政局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落实救灾应急措施和发放救灾款物。

  (5)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工作。

  (6)灾情稳定后,区减灾委办公室指导受灾乡镇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7)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区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启动响应的单位决定终止响应。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过渡性生活救助

  6.1.1特别重大和重大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民政等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报区人民政府。

  6.1.2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区民政局指导灾区乡镇做好过渡期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6.1.3区民政局、区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绩效评估。

  6.2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人民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受灾乡镇于每年9月上旬开展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调查,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6.2.2区民政局应当在每年10月中旬前统计、评估当年受灾人员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情况,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民政局备案。区民政局、区财政局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向市上提出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资金申请。

  6.2.3区民政局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全区冬春期间和终期救助工作的绩效。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区粮食局确保粮食供应。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建房资金等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根据灾情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3.1区民政局根据乡镇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组织评估小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住房倒损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6.3.2区民政局收到受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后,提出资金补助分配方案,报区财政局审核,经区政府领导审批后下达。

  6.3.3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各乡镇人民政府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区民政局。区民政局通过组成督查组开展实地抽查等方式,对全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评估。

  6.3.4区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6.3.5由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7 保障措施

  7.1资金保障

  7.1.1区人民政府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7.1.2自然灾害救助预算资金不足时,区财政通过预备金等保障受灾群众生活救助需要。

  7.1.3区人民政府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7.2物资保障

  7.2.1区民政局要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商同区财政部门确定本级自然灾害救助物资采购和储备计划,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

  7.2.2区救灾物资储备库承担区级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任务;各乡镇结合本区域规模,建立不同规模的自然灾害救灾物资储备点。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应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

  7.2.3制定完善救灾物资管理制度,完善物资接收和发放全过程管理。建立全区救灾物资储备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补偿机制。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管理、使用发放要做到规范有序、公开透明,保障受灾群众在最短时间内得到及时有效救助。

  7.3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通信运营部门应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的网络畅通。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害信息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7.3.2加强区、乡两级综合减灾救灾应急指挥平台建设,确保区人民政府和区减灾委及时准确掌握重大自然灾害信息。

  7.3.3建立健全全区自然灾害灾情数据库,建设部门间灾害信息交换共享平台,提供信息交流服务,完善信息共享机制。

  7.4装备及设施保障

  7.4.1区级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须的设备和装备。

  7.4.2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

  7.4.3根据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准化标识。

  7.5人力资源保障

  7.5.1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队伍建设、灾害管理人员和基层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的能力。支持、培育、发展和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队伍中发挥积极作用。

  7.5.2建立健全专家队伍。组织民政、财政、卫生、水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农业、林业、气象、防震减灾、测绘、红十字会等方面专家,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开展灾害风险调查分析,编制完善全区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制定相应技术和管理标准。

  7.5.3推进自然灾害信息员培训工作,建立健全覆盖区、乡、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6社会动员保障

  7.6.1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7.6.2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7宣传和培训组织

  7.7.1区减灾委组织、各成员单位协助开展全区性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防灾减灾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的建设。

  7.7.2组织开展对灾害管理人员、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7.7.3区级各灾害管理部门和自然灾害多发地区应根据灾害发生的特点适时组织应急演练,检验并提高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

  8 附则

  8.1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风雹、低温冷冻、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生物虫害等。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区民政局制订,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区民政局应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后报区人民政府审批。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参照本预案,制定本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8.3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8.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 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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