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元市朝天区突发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 008462031/2017-00049 |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 | 成文日期: 2017-08-04 |
发布时间: 2017-08-04 | 发文字号: | 公文种类: 无 |
有 效 性 : 有效 | 字体: [ 大 中 小 ] |
广朝府办发〔2017〕52号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广元市朝天区突发特种设备安全
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级有关部门:
《广元市朝天区突发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广元市朝天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广朝府办发〔2010〕18号)作废。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23日
广元市朝天区突发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一、总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特种设备事故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全区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确保应急救援行动安全、有序、科学、高效实施,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财产损失,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特种设备事故处理导则》《四川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元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广元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广元市朝天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政府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单位自救和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着力建立职责明确、规范有序,结构完整、功能全面,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设备、设施的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三、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3.1 应急组织机构
区政府设立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区特种设备应急指挥部),由区政府分管质监工作的副区长任指挥长,区政府办联系副主任、区质监分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区质监分局、应急办、安监局、发展和改革局、监察局、宣传部、经信局、商务局、住建局、公安分局、消防大队、卫计局、交通局、环保局、民政局、人社局、总工会、财政局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质监分局,由区质监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联系电话:0839-8621027,8621931)。
3.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3.2.1 区特种设备应急指挥部
统一组织、指挥、协调全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制定并实施本预案,组织事故救护演练和技术比武;公布特种设备事故救援情况。
3.2.2 区特种设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督促、落实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重大决策的实施;收集和汇总信息,并及时向区特种设备应急指挥部和区政府应急办报告;组织事故灾害调查和评估。
3.2.3 区特种设备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1)区质监分局:监督管理全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负责全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协调工作;组织或参与特种设备事故调查,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制定防范措施;负责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区政府应急办:指导和督查全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参与重大特种设备事故的应对处置工作,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区发展和改革局:将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纳入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4)区财政局:负责协调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资金的保障,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5)区监察局:负责对相关单位及主要领导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的到位情况、工作情况、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6)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事故现场及附近区域的道路修复工作和交通运输保障工作,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7)区民政局:负责做好死伤人员家属的安抚救助工作和善后处理工作,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8)区环境保护局:负责与危险化学品有关的特种设备事故的现场监测控制和治理工作,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9)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组织协调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疗救护工作,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10)区教育和科学技术局:指导督促学校和相关部门加强应急救援知识宣传、技能培训工作,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11)区旅游局:组织协调本系统救援力量配合开展涉旅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12)区安监局:参与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13)区商务局: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应急救援物资保障,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14)区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其监管特种设备企业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中的有关协调工作,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15)区国资局:检查指导其监管国有企业制订和实施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协调做好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16)朝天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其监管特种设备企业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中的有关协调工作,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17)区公安分局:负责对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警戒、交通管制工作;对有关肇事人员和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的单位主要负责人采取监控措施,防止相关人员逃匿,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18)区公安消防大队:负责控制和扑灭火灾,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的事故现场;参与伤员的搜救工作,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19)区总工会:配合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0)区气象局:负责提供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地气象预测预报的有关数据资料和技术支持,提出相关建议,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1)国网朝天供电分公司:根据应急救援需要,提供电力保障或控制,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朝天火车站:组织协调本系统救援力量开展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中石油、中石化在朝直属单位:负责组织石油和天然气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的专业应急救援,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特种设备事故应对工作的需要,在区安委会的组织、协调下做好相关工作。
3.2.4 乡镇特种设备事故应急组织及职责
各乡镇按照区政府的统一部署和安排建立健全应急组织,负责行政区内特种设备事故的具体应急处置工作。
3.2.5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组织及职责
各生产经营单位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履行责任主体职责,制订本单位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配备相应的应急装备,组织应急救援培训与演练,按规定及时报告事故信息。应急响应时,组织本单位救援力量在第一时间开展应急救援先期处置。
四、预防预警机制
4.1 建立和完善预防机制
(1)建立政府领导指挥、企业应急预防、专业队伍救援、专家咨询指导、社会参与救援的特种设备事故预防控制体系。
(2)充分利用110、119、120系统、建立覆盖面宽、响应迅速、救援高效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联动指挥系统。
(3)建立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实现协调指挥、预测预警、信息传输与处理、视频实时传输、会议和办公自动化;建立特种设备事故信息综合数据库。
(4)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的长效机制和管理制度,落实各项防范治理措施。
(5)建立特种设备事故风险评价、评估体系,对重大危险源多、事故风险高的行业或生产经营单位实施重点监控。
(6)开展特种设备事故监测预警、应急处置技术和救援装备研究。鼓励社团组织、中介机构、各行业专家积极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献计献策。
4.2 预警行动
区质监分局应建立应急值班制度,负责接警工作。值班人员在接到报警并经初步核实后,应及时报告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和区应急办。报告内容包括:特种设备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事故类别、伤亡人数、被困人数、抢救情况及危险程度。任何公民和组织均可直接向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或有关机构报告特种设备事故或事故隐患信息。
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特种设备事故和事故隐患信息后,应及时进行综合分析评估可能出现的危险及程度,提出初步行动对策,向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置建议。
五、信息报告
区质监分局负责特种设备安全事故信息采集、处理工作。对各种可能引发重大事故的特种设备进行严密监控,通过信息收集、整理汇总,分析评估特种设备事故发生的风险,及时向区特种设备应急指挥部报告,同时提出应急处置意见。较大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落实半小时电话报告,一小时书面报告,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各乡镇、区级有关部门应按规定逐级上报特种设备事故信息,紧急情况下事发地乡镇、村(居委会)和生产经营单位可越级报告市政府。
伤亡、失踪、被困人员有外国公民或台湾、香港、澳门地区人员的,要按照相关规定通报有关单位并及时上报。
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可能引发特种设备事故时,有关单位应及时通报区质监分局。
六、应急响应
6.1 响应分级
按特种设备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响应级别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特别重大事故,启动Ⅰ级响应: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2)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
(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重大事故,启动II级响应: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
(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较大事故,启动III级响应: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
(4)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
(5)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一般事故,启动IV级响应: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
(3)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
(4)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
(5)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6)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6.2 应急处置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事发乡镇政府必须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总指挥,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现场抢险、急救、治安、交通、后勤保障等工作,做好人员疏散和安置工作,采取措施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发展。
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Ⅰ级、Ⅱ级响应行动由省级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实施,Ⅲ级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市政府决定,Ⅳ级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区政府决定。各级政府根据特种设备事故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其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级政府启动预案实施救援。原则上上一级应急预案启动后,下一级应急预案自动启动。
6.3 现场检测与评估
根据需要,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
6.4 部门应急联动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确立区级牵头部门,实施应急联动,协同开展应急救援。
火灾引发特种设备事故,由区公安消防大队牵头组织实施;
房屋建筑工程、城镇基础设施和城镇燃气事故,由区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牵头组织实施;
输油、输气长输管道事故,由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市天然气公司朝天分公司牵头组织实施;
旅游景区特种设备事故,由区旅游局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其他事故,根据事故具体类别,由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确定牵头部门组织实施。
6.5 新闻报道
按照《广元市朝天区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
6.6 应急结束
当发生特种设备事故的死亡和失踪人员已经查清、事故危害得以控制、次生事故因素已经消除、受伤人员基本得到救治、紧急疏散人员恢复正常生活时,由启动应急响应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宣布应急救援结束。
七、后期处置
7.1 善后处置
区政府、事故发生乡镇政府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区级有关部门做好协调工作。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必须由有资格的单位对特种设备进行全面的检修,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对严重损坏、无维修价值的,应当予以报废。
特种设备事故中,涉及到毒性介质泄漏或者邻近建筑物倒塌损坏的,应经环保部门和建筑部门检查并提出意见后,方可进行处置。
7.2 社会求助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由民政部门负责管理社会各界捐赠活动。保险机构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要及时对应急救援人员、受灾人员和受损财产进行赔付。
7.3 调查总结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对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进行全面评估和总结,并在1周内向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书面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故的基本情况、接报和抢险过程、抢救组织指挥、应急预案执行情况、抢险各阶段采取的主要措施、抢险效果、遇到的问题和解决的办法、经验教训和改进的措施和建议。重大以上事故应急救援结束后,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在1周内向市政府提交书面总结报告。
八、应急保障
8.1 体系预案保障
建立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完善区、乡镇2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充实应急救援专家队伍,加强救援基地和重点队伍建设,健全事故应急救援体制机制,适应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级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要结合实际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并适时修订和完善,形成区、乡镇、生产经营单位3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体系。
8.2 通信信息保障
区质监分局负责建立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综合信息管理系统、重大危险源信息库、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为政府应急决策提供信息支持。各行业安全生产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本系统重大危险源监控方法与程序,对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负责应急救援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及时报告区政府并通报安监部门。
8.3 技术装备保障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级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应急救援专家队伍建设,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各专业应急队伍、生产经营单位按规定配备应急装备和设施。区、乡两级人民政府要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加强应急装备建设。
8.4 救援队伍保障
区、乡(镇)两级人民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应结合当地实际建立和完善各类应急队伍,检查并掌握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和准备情况。
8.5 交通运输保障
区公安、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为应急救援人员、车辆及应急物资运输提供交通方便,保证应急需求。
8.6 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计部门要加强医疗卫生应急队伍建设,按职责做好特种设备事故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准备和现场处置工作。
8.7 社会治安保障
根据特种设备事故发生状况和应急救援需要,公安机关迅速组织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交通管制,维护现场治安和交通秩序,做好群众疏散转移工作。
8.8 救援物资保障
区级有关部门、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区民政局、区商务局负责协调救援物资调用。
8.9 人员安全保障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当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出事故现场的有关规定。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以下安全防护措施:
(1)根据事故特点和性质,制定人员安全防护的必要措施;
(2)决定应急状态下公众疏散和转移的方式、程序、范围、路线;
(3)开辟应急避难场所;
(4)落实救援人员和现场医疗保障措施;
(5)落实治安管理措施。
8.10 救援经费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资金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事发地政府协调解决。政府处置事故工作中应由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急事急办”原则,简化工作环节,确保事故处置工作经费及时拨付。
8.11 社会动员保障
区、乡(镇)两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
8.12 避难场所保障
区、乡(镇)两级人民政府负责提供特种设备事故发生时人员避难需要的场所。
九、监督管理
9.1 预案演练
区应急办和区质监分局应当定期组织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演练,提高救援人员应急处置能力。
9.2 宣传和培训
区质监分局应当加强事故的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知识的宣传教育,并组织、督促有关职能部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专业抢险救援机构人员开展相关的应急救援方面的培训,锻炼和提高在突发事故情况下的快速抢险堵源、及时营救伤员、有效消除危害等应急救援技能。
9.3 监督检查
区特种设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区政府应急办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对本预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附则
10.1 名词术语解释
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通过对外输出介质的形式提供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正常水位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且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有机热载体锅炉。
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且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截面内边界最大几何尺寸)大于或者等于150mm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
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蒸汽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且公称直径大于或者等于50mm的管道。公称直径小于150mm,且其最高工作压力小于1.6MPa(表压)的输送无毒、不可燃、无腐蚀性气体的管道和设备本体所属管道除外。其中,石油天然气管道的安全监督管理还应按照《安全生产法》、《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实施。
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非公共场所安装且仅供单一家庭使用的电梯除外。
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3t(或额定起重力矩大于或者等于40t·m的塔式起重机,或生产率大于或者等于300t/h的装卸桥),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层数大于或者等于2层的机械式停车设备。
客运索道: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柔性绳索牵引箱体等运载工具运送人员的机电设备,包括客运架空索道、客运缆车、客运拖牵索道等。非公用客运索道和专用于单位内部通勤的客运索道除外。
大型游乐设施:是指用于经营目的,承载乘客游乐的设施,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最大运行线速度大于或者等于2m/s,或者运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2m的载人大型游乐设施。用于体育运动、文艺演出和非经营活动的大型游乐设施除外。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事故隐患:可导致事故发生的设备缺陷、人的不安全行为及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生产或者生活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意外突发性事件总称,通常会使正常活动中断,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
10.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是指导各乡镇制订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的基本框架。区质监分局每两年或必要时对预案进行评审、修订,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10.3 奖励与责任追究
在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表扬: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抢救事故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在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严肃问责;属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规定制订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的;
(2)拒绝履行应急准备和应急救援责任的;
(3)瞒报、漏报、迟报特种设备事故信息的;
(4)拒不执行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物资的;
(6)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进行破坏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10.4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政府授权区质监分局解释。
10.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23日印发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广元市朝天区突发特种设备安全
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级有关部门:
《广元市朝天区突发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广元市朝天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广朝府办发〔2010〕18号)作废。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23日
广元市朝天区突发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一、总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特种设备事故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全区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确保应急救援行动安全、有序、科学、高效实施,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财产损失,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特种设备事故处理导则》《四川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元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广元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广元市朝天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政府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单位自救和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着力建立职责明确、规范有序,结构完整、功能全面,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设备、设施的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三、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3.1 应急组织机构
区政府设立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区特种设备应急指挥部),由区政府分管质监工作的副区长任指挥长,区政府办联系副主任、区质监分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区质监分局、应急办、安监局、发展和改革局、监察局、宣传部、经信局、商务局、住建局、公安分局、消防大队、卫计局、交通局、环保局、民政局、人社局、总工会、财政局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质监分局,由区质监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联系电话:0839-8621027,8621931)。
3.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3.2.1 区特种设备应急指挥部
统一组织、指挥、协调全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制定并实施本预案,组织事故救护演练和技术比武;公布特种设备事故救援情况。
3.2.2 区特种设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督促、落实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重大决策的实施;收集和汇总信息,并及时向区特种设备应急指挥部和区政府应急办报告;组织事故灾害调查和评估。
3.2.3 区特种设备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1)区质监分局:监督管理全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负责全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协调工作;组织或参与特种设备事故调查,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制定防范措施;负责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区政府应急办:指导和督查全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参与重大特种设备事故的应对处置工作,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区发展和改革局:将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纳入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4)区财政局:负责协调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资金的保障,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5)区监察局:负责对相关单位及主要领导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的到位情况、工作情况、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6)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事故现场及附近区域的道路修复工作和交通运输保障工作,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7)区民政局:负责做好死伤人员家属的安抚救助工作和善后处理工作,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8)区环境保护局:负责与危险化学品有关的特种设备事故的现场监测控制和治理工作,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9)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组织协调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疗救护工作,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10)区教育和科学技术局:指导督促学校和相关部门加强应急救援知识宣传、技能培训工作,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11)区旅游局:组织协调本系统救援力量配合开展涉旅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12)区安监局:参与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13)区商务局: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应急救援物资保障,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14)区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其监管特种设备企业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中的有关协调工作,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15)区国资局:检查指导其监管国有企业制订和实施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协调做好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16)朝天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其监管特种设备企业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中的有关协调工作,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17)区公安分局:负责对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警戒、交通管制工作;对有关肇事人员和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的单位主要负责人采取监控措施,防止相关人员逃匿,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18)区公安消防大队:负责控制和扑灭火灾,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的事故现场;参与伤员的搜救工作,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19)区总工会:配合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0)区气象局:负责提供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地气象预测预报的有关数据资料和技术支持,提出相关建议,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1)国网朝天供电分公司:根据应急救援需要,提供电力保障或控制,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朝天火车站:组织协调本系统救援力量开展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中石油、中石化在朝直属单位:负责组织石油和天然气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的专业应急救援,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特种设备事故应对工作的需要,在区安委会的组织、协调下做好相关工作。
3.2.4 乡镇特种设备事故应急组织及职责
各乡镇按照区政府的统一部署和安排建立健全应急组织,负责行政区内特种设备事故的具体应急处置工作。
3.2.5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组织及职责
各生产经营单位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履行责任主体职责,制订本单位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配备相应的应急装备,组织应急救援培训与演练,按规定及时报告事故信息。应急响应时,组织本单位救援力量在第一时间开展应急救援先期处置。
四、预防预警机制
4.1 建立和完善预防机制
(1)建立政府领导指挥、企业应急预防、专业队伍救援、专家咨询指导、社会参与救援的特种设备事故预防控制体系。
(2)充分利用110、119、120系统、建立覆盖面宽、响应迅速、救援高效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联动指挥系统。
(3)建立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实现协调指挥、预测预警、信息传输与处理、视频实时传输、会议和办公自动化;建立特种设备事故信息综合数据库。
(4)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的长效机制和管理制度,落实各项防范治理措施。
(5)建立特种设备事故风险评价、评估体系,对重大危险源多、事故风险高的行业或生产经营单位实施重点监控。
(6)开展特种设备事故监测预警、应急处置技术和救援装备研究。鼓励社团组织、中介机构、各行业专家积极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献计献策。
4.2 预警行动
区质监分局应建立应急值班制度,负责接警工作。值班人员在接到报警并经初步核实后,应及时报告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和区应急办。报告内容包括:特种设备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事故类别、伤亡人数、被困人数、抢救情况及危险程度。任何公民和组织均可直接向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或有关机构报告特种设备事故或事故隐患信息。
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特种设备事故和事故隐患信息后,应及时进行综合分析评估可能出现的危险及程度,提出初步行动对策,向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置建议。
五、信息报告
区质监分局负责特种设备安全事故信息采集、处理工作。对各种可能引发重大事故的特种设备进行严密监控,通过信息收集、整理汇总,分析评估特种设备事故发生的风险,及时向区特种设备应急指挥部报告,同时提出应急处置意见。较大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落实半小时电话报告,一小时书面报告,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各乡镇、区级有关部门应按规定逐级上报特种设备事故信息,紧急情况下事发地乡镇、村(居委会)和生产经营单位可越级报告市政府。
伤亡、失踪、被困人员有外国公民或台湾、香港、澳门地区人员的,要按照相关规定通报有关单位并及时上报。
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可能引发特种设备事故时,有关单位应及时通报区质监分局。
六、应急响应
6.1 响应分级
按特种设备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响应级别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特别重大事故,启动Ⅰ级响应: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2)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
(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重大事故,启动II级响应: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
(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较大事故,启动III级响应: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
(4)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
(5)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一般事故,启动IV级响应: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
(3)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
(4)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
(5)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6)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6.2 应急处置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事发乡镇政府必须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总指挥,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现场抢险、急救、治安、交通、后勤保障等工作,做好人员疏散和安置工作,采取措施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发展。
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Ⅰ级、Ⅱ级响应行动由省级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实施,Ⅲ级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市政府决定,Ⅳ级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区政府决定。各级政府根据特种设备事故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其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级政府启动预案实施救援。原则上上一级应急预案启动后,下一级应急预案自动启动。
6.3 现场检测与评估
根据需要,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
6.4 部门应急联动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确立区级牵头部门,实施应急联动,协同开展应急救援。
火灾引发特种设备事故,由区公安消防大队牵头组织实施;
房屋建筑工程、城镇基础设施和城镇燃气事故,由区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牵头组织实施;
输油、输气长输管道事故,由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市天然气公司朝天分公司牵头组织实施;
旅游景区特种设备事故,由区旅游局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其他事故,根据事故具体类别,由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确定牵头部门组织实施。
6.5 新闻报道
按照《广元市朝天区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
6.6 应急结束
当发生特种设备事故的死亡和失踪人员已经查清、事故危害得以控制、次生事故因素已经消除、受伤人员基本得到救治、紧急疏散人员恢复正常生活时,由启动应急响应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宣布应急救援结束。
七、后期处置
7.1 善后处置
区政府、事故发生乡镇政府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区级有关部门做好协调工作。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必须由有资格的单位对特种设备进行全面的检修,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对严重损坏、无维修价值的,应当予以报废。
特种设备事故中,涉及到毒性介质泄漏或者邻近建筑物倒塌损坏的,应经环保部门和建筑部门检查并提出意见后,方可进行处置。
7.2 社会求助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由民政部门负责管理社会各界捐赠活动。保险机构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要及时对应急救援人员、受灾人员和受损财产进行赔付。
7.3 调查总结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对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进行全面评估和总结,并在1周内向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书面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故的基本情况、接报和抢险过程、抢救组织指挥、应急预案执行情况、抢险各阶段采取的主要措施、抢险效果、遇到的问题和解决的办法、经验教训和改进的措施和建议。重大以上事故应急救援结束后,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在1周内向市政府提交书面总结报告。
八、应急保障
8.1 体系预案保障
建立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完善区、乡镇2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充实应急救援专家队伍,加强救援基地和重点队伍建设,健全事故应急救援体制机制,适应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级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要结合实际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并适时修订和完善,形成区、乡镇、生产经营单位3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体系。
8.2 通信信息保障
区质监分局负责建立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综合信息管理系统、重大危险源信息库、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为政府应急决策提供信息支持。各行业安全生产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本系统重大危险源监控方法与程序,对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负责应急救援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及时报告区政府并通报安监部门。
8.3 技术装备保障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级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应急救援专家队伍建设,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各专业应急队伍、生产经营单位按规定配备应急装备和设施。区、乡两级人民政府要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加强应急装备建设。
8.4 救援队伍保障
区、乡(镇)两级人民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应结合当地实际建立和完善各类应急队伍,检查并掌握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和准备情况。
8.5 交通运输保障
区公安、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为应急救援人员、车辆及应急物资运输提供交通方便,保证应急需求。
8.6 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计部门要加强医疗卫生应急队伍建设,按职责做好特种设备事故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准备和现场处置工作。
8.7 社会治安保障
根据特种设备事故发生状况和应急救援需要,公安机关迅速组织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交通管制,维护现场治安和交通秩序,做好群众疏散转移工作。
8.8 救援物资保障
区级有关部门、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区民政局、区商务局负责协调救援物资调用。
8.9 人员安全保障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当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出事故现场的有关规定。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以下安全防护措施:
(1)根据事故特点和性质,制定人员安全防护的必要措施;
(2)决定应急状态下公众疏散和转移的方式、程序、范围、路线;
(3)开辟应急避难场所;
(4)落实救援人员和现场医疗保障措施;
(5)落实治安管理措施。
8.10 救援经费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资金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事发地政府协调解决。政府处置事故工作中应由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急事急办”原则,简化工作环节,确保事故处置工作经费及时拨付。
8.11 社会动员保障
区、乡(镇)两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
8.12 避难场所保障
区、乡(镇)两级人民政府负责提供特种设备事故发生时人员避难需要的场所。
九、监督管理
9.1 预案演练
区应急办和区质监分局应当定期组织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演练,提高救援人员应急处置能力。
9.2 宣传和培训
区质监分局应当加强事故的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知识的宣传教育,并组织、督促有关职能部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专业抢险救援机构人员开展相关的应急救援方面的培训,锻炼和提高在突发事故情况下的快速抢险堵源、及时营救伤员、有效消除危害等应急救援技能。
9.3 监督检查
区特种设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区政府应急办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对本预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附则
10.1 名词术语解释
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通过对外输出介质的形式提供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正常水位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且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有机热载体锅炉。
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且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截面内边界最大几何尺寸)大于或者等于150mm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
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蒸汽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且公称直径大于或者等于50mm的管道。公称直径小于150mm,且其最高工作压力小于1.6MPa(表压)的输送无毒、不可燃、无腐蚀性气体的管道和设备本体所属管道除外。其中,石油天然气管道的安全监督管理还应按照《安全生产法》、《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实施。
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非公共场所安装且仅供单一家庭使用的电梯除外。
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3t(或额定起重力矩大于或者等于40t·m的塔式起重机,或生产率大于或者等于300t/h的装卸桥),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层数大于或者等于2层的机械式停车设备。
客运索道: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柔性绳索牵引箱体等运载工具运送人员的机电设备,包括客运架空索道、客运缆车、客运拖牵索道等。非公用客运索道和专用于单位内部通勤的客运索道除外。
大型游乐设施:是指用于经营目的,承载乘客游乐的设施,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最大运行线速度大于或者等于2m/s,或者运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2m的载人大型游乐设施。用于体育运动、文艺演出和非经营活动的大型游乐设施除外。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事故隐患:可导致事故发生的设备缺陷、人的不安全行为及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生产或者生活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意外突发性事件总称,通常会使正常活动中断,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
10.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是指导各乡镇制订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的基本框架。区质监分局每两年或必要时对预案进行评审、修订,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10.3 奖励与责任追究
在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表扬: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抢救事故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在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严肃问责;属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规定制订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的;
(2)拒绝履行应急准备和应急救援责任的;
(3)瞒报、漏报、迟报特种设备事故信息的;
(4)拒不执行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物资的;
(6)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进行破坏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10.4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政府授权区质监分局解释。
10.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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