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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朝天区社会中介机构(专业人员)参与政府审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 008462031/2017-00067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 成文日期: 2017-08-04
发布时间: 2017-08-04 发文字号: 公文种类:
有 效 性 : 有效 字体: [ ]
  广朝府发〔2017〕7号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朝天区社会中介机构(专业人员)

  参与政府审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级各部门:

  《朝天区社会中介机构(专业人员)参与政府审计工作管理办法》已经七届区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政府

  2017年4月24日

  朝天区社会中介机构(专业人员)参与

  政府审计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中介机构(专业人员)参与政府审计工作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审计署聘请外部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朝天区根据工作需要聘请中介机构(专业人员)参加审计工作的行为。

  第三条 审计机关因审计力量不足、专业限制等情况,可以聘请社会中介机构(专业人员)参与政府审计工作。具体范围包括:

  (一)政府投资项目审计;

  (二)经济责任审计;

  (三)财务收支审计;

  (四)其他适宜聘请专业人员参加审计的业务。

  第四条 社会中介机构(专业人员)参与政府审计工作,对审计机关负责,并由审计机关负责组织和管理。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具有从事审计业务相适应的资格并拥有规定数量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会计师等专业技术人员。

  本办法所称专业人员是指取得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会计师等执业资格或具有审计专业相关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章 中介机构(专业人员)聘用管理

  第六条 审计机关建立中介机构(专业人员)备选库。入选中介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独立法人,具备有效的执业资格证书;

  (二)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上,拟派出审计人员应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或相关专业中级职称(资格);

  (三)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注册造价工程师3人以上;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5人以上。在近3年从事过相关专业的审计工作;

  (四)构建严格有效的项目质量控制体系;

  (五)近三年没有违反职业道德和违法执业行为,信用档案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七条 中介机构备选库建立方式可以从以下两种方式中任选一种:

  (一)政府采购;

  (二)从上级审计机关已建立的中介机构备选库随机抽取。

  第八条 入选专业人员采用登记制。专业人员必须具有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会计师等执业资格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有10年以上专业工作经历,年龄在60岁以下,身体健康。

  第九条 审计机关以不重复随机抽取的方式从备选库中确定参与具体项目审计的中介机构;项目审计组以自行选定的方式从备选库中确定参与审计的专业人员。

  第三章 中介机构(专业人员)执业管理

  第十条 审计机关根据项目工作要求安排中介机构(专业人员)参与政府审计工作: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介机构仅对造价部分出具意见,审计机关对中介机构出具的意见进行审查后,按照审计工作要求出具审计报告;中介机构参与财务收支审计、经济责任审计、专项审计等要服从审计组长安排。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领导批准,可将项目全部业务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

  第十一条 社会中介机构(专业人员)必须按照审计机关要求的时限、质量完成承办的审计任务。按时向审计组移交形成的审计资料,并接受审计组长的检查、考核和指导。

  第十二条 社会中介机构(专业人员)应严守职业道德,遵守审计工作纪律,保守知悉的秘密。

  第十三条 中介机构(专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计机关取消其备选库入选资格。

  (一)建设项目初审结果与审计机关复核结论相差超过±3%的;

  (二)重大违纪违规问题应当取证、报告而未取证并报告的;

  (三)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工作任务的;

  (四)违反保密规定的;

  (五)不服从审计机关审计项目安排的;

  (六)违反廉洁纪律的。

  第十四条 中介机构(专业人员)因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滥用职权造成审计结果严重失实以及发生其他重大过失、违约等情况的,审计机关从备选库中清除登记,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四章 质量考核与控制

  第十五条 社会中介机构(专业人员)参与项目审计组审计,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审计准则》和审计机关的要求进行审计。对完成的审计报告内容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项目审计实行组长负责制。参与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专业人员)服从审计组长的工作安排,为实现审计目标服务。接受审计组长的检查验收和考核评价。审计组长在项目完结后将验收结果和评价报告审计机关。作为对中介机构服务质量年度考核考评的依据。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对参与项目审计的中介机构(专业人员)进行年度考核。

  第十八条 经年度考核合格的,下年度优先入选;评定为不合格的,取消其备选库入选资格。

  第十九条 社会中介机构(专业人员)应遵守执业要求,对审计项目进展情况、审计中所发现的重大问题和发生争议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审计机关反映。

  第二十条 对社会中介机构项目审计质量,审计机关按业务股室、法制股室、分管局领导三级复核方式进行监督和检查。在复核过程中,社会中介机构应根据需要提供该项目的审计工作底稿。

  第五章 服务费用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审计咨询服务费由社会中介机构申报,审计机关根据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川价发〔2008〕141号)规定和中标费用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 参与财务审计、经济责任审计、专项审计等项目审计,审计咨询服务费由审计机关与社会中介机构按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3〕901号)规定的标准及服务合同协商确定。

  第二十三条 聘请专业人员的费用由审计机关根据《服务合同》执行。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服务咨询费,由区财政列入预算,并将费用划拨到区审计局账户,由审计局审核相关支付依据后通过财政支付中心直接支付到中介机构账户或个人账户。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区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协办。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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