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08月31日 星期五 繁体 网站支持IPV6 新媒体矩阵
当前位置: 首页 » 信息公开 »关于印发《朝天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党组工作规则》的通 知 » 详情
关于印发《朝天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党组工作规则》的通 知
索 引 号 : 789112201/2017-00046 发布机构: 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成文日期: 2017-11-20
发布时间: 2017-11-20 发文字号: 公文种类:
有 效 性 : 有效 字体: [ ]
  局内各股室、局属事业单位:

  经局党组研究决定,现将《中共广元市朝天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党组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广元市朝天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党组

  2017年7月19日

  中共广元市朝天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党组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局党组工作运行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及有关党的其他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党组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坚决贯彻落实区委及市经信委各项工作部署,围绕“坚持生态工业理念,集群发展主导产业,培育骨干企业梯队,夯实一区多园基础,实现百亿总量目标”工作思路,努力开创我区工业经济工作新局面,对本局党的建设全面负责。

  第三条党组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和要求:

  (一)坚持党的领导,坚决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自觉维护党中央权威,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自觉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认真践行党的宗旨和群众路线,始终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实现好、维护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增强党组领导机构活力和团结。

  (四)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认真践行“三严三实”要求,持续用力正风肃纪,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党组应通过党组(扩大)会、中心组理论学习会、党员干部大会等形式,组织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和区委的决策部署,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

  第五条 党组应当贯彻党管干部原则,按照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完善干部培养选拔机制,加强干部教育培训,从严监督管理干部。党组应当加强对局工会等群团工作的领导,指导发挥好作用。重视对党外干部和人才的培养使用,凝聚各方面智慧和力量,推动各项目标任务圆满完成。

  第六条 党组应当认真履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责任,加强对本单位党的建设的领导,加强对本单位党组织工作的指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党组书记应当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其他党组成员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党的建设工作。党组应当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局纪检组履行监督执纪责任。

  第七条 党组及其成员应当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定理想信念,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按规定召开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严格落实中央、省、市、区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规定,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切实增强践行“三严三实”要求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严格遵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干部职工的监督。

  第八条 党组书记主持党组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党组会议,组织党组活动,签发党组文件。纪检组长协助党组书记开展工作,受党组书记委托履行相关职责。党组成员根据党组决定,按照授权负责有关工作,行使相关职权。

  第三章组织原则

  第九条党组及其成员必须遵守党的组织原则,坚决执行中央、省委、市委和区委的指示和决定,维护党的集中统一,在思想、政治、行动上同上级党组织保持高度一致,确保政令畅通。

  第十条建立健全请示报告工作制度。局党组每半年向区委作1次全面报告,遇有重大问题应及时请示汇报,严禁先斩后奏。

  第十一条党组对有关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应当根据需要充分征求各股室、相关单位及党员群众的意见。重要决策事项应当及时在全局干部职工中进行通报。

  第十二条党组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党组职责范围内决定的事项,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由党组成员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领导小组”“专项工作组”名义或者领导签批等作出决定。在集体讨论和决定问题时,个人应当充分发表意见,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也可以通过正常渠道向上级党组织报告,但在上级或者本级党组织没有改变决定以前,必须无条件执行已作出的决定。

  第十三条 党组书记应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善于集中正确意见,自觉接受其他成员的监督,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不得独断专行。党组成员要服从全局,认真执行党组集体决定,积极主动做好相关工作,对分管工作要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对于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要主动关心,积极提供意见和建议。党组成员应自觉维护党组内部团结,互相信任,互相谅解,互相支持,互相帮助,互相监督。

  第十四条 凡代表党组发表的重要讲话、重要文章或上报的文件,应事先经过党组集体讨论或传阅审定;党组成员署名公开发表的与工作有关的文章,应事先经党组审定或经党组书记审阅批准;每位党组成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参加其他活动时,所发表指导工作的意见必须符合党组决定精神。

  第四章议事决策

  第十五条 党组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重大决策应当充分协商,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十六条 党组议事决策一般采取党组会议形式。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2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主要研究决定本单位的重大事项,包括以下内容:

  (一)研究制定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决定的具体意见、措施。

  (二)研究部署本单位党的建设,包括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及制度建设中的重要问题。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决定干部的培育教育、管理监督、推荐、提名等事项;研究决定干部年度考核等次评定、表扬等事项。

  (四)研究审定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等事项。

  (五)研究以党组名义上报、下发的重要文件和材料。

  (六)其他需要局党组研究的问题。

  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党组会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时,必须有2/3以上党组成员到会。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在会前请假,其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根据工作需要,会议召集人可以确定相关人员列席有关议题并进行汇报和答询,该议题讨论研究完毕即退席。

  第十七条 党组会议须按照以下程序决策:

  (一)确定议题。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党组成员提出建议、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

  (二)会议通知。党组会召开时间、议题一般应提前通知党组成员和列席人员。需要党组会审定的事项,经党组书记统一,可以在会前征求党组成员意见。

  (三)会前酝酿。需要提交党组会审定的重要事项,可先由党组书记和有关党组成员进行酝酿,也可由党组书记委托有关党组成员酝酿。会前酝酿不得以任何形式代替党组会决策。

  (四)会议讨论。党组会要充分发扬民主,做到畅所欲言,对提交会议研究的事项,应当充分研究讨论,列席人员可以发表意见。

  (五)进行表决。在对所议事项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会议主持人归纳讨论情况,提出初步意见;到会党组成员进行表决。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时应当逐项进行表决。

  (六)形成纪要。党组会由局办公室专人记录并起草形成会议纪要。党组会讨论通过的、以党组名义上报或下发的文件,由党组书记签发。

  (七)决议实施。党组会对讨论和研究事项作出决定后,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由相关党组成员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实施,落实情况及时向党组书记汇报,重大事项应当向局党组汇报。

  第五章 制度和规定

  第十八条 健全和落实局党组中心组学习制度。坚持把理论学习摆在突出位置,认真学习和掌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不断提高理论素养和政策水平。每季度组织1次集中学习研讨,全年不少于12天。

  第十九条 健全和落实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制度。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原则上每年不少于2次,具体时间按照上级纪委、组织部的部署要求确定。

  第二十条 健全和落实日常管理制度。健全值班带班制度,切实解决干部“走读问题”;完善请销假制度,党组成员因出差、学习、休假等离开本地,需提前2天向党组书记报告。

  第二十一条 健全和落实党务公开制度。对有关政策规定、工作制度、工作程序、办事机构等固定内容长期公开,动态性、阶段性工作分期逐步公开。

  第二十二条 健全和落实绩效考核制度。加强目标过程管理,强化专项督查和定期通报,将工作的阶段性考核与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考核相结合,并将考核结果与绩效报酬、评先奖优等挂钩。

  第六章 督促检查

  第二十三条 局党组应把抓落实摆在与作决策同等重要的位置,建立有效的监督、评估、反馈机制。党组书记对督促检查工作负总责,相关党组成员对督促检查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上级党委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局党组应认真组织实施,加强跟踪督查,有关贯彻情况按规定及时向上级党委专题报告。

  第二十五条 对党组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及时分解任务,明确责任分工,督促贯彻落实。

  第二十六条 局党组应当将党组重要工作部署纳入目标绩效管理,建立完善情况报告、情况通报和督查问责制度。进一步健全督查督办制度,督促检查结果作为局属事业单位、局内各股室干部考核评价、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结合年度考核、民主生活会等,对党组成员落实本《规则》情况进行考核,并纳入党员定期评议内容。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格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党组成员的责任:

  (一)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区委的指示和决定不及时不得力;

  (二)因违反决策程序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

  (三)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一岗双责”,造成严重后果;

  (四)擅自公开发表或者出版同中央精神、党组决定不符的讲话、报告、文章、著作的,或者在互联网上发表同中央精神、党组决定不符的言论;

  (五)泄露应当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工作规则的党组成员,根据干部处理权限严肃予以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工作规则由局党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工作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广元市朝天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办公室 2017年7月19日 印发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网站声明 | 站点地图 | 使用帮助 | 联系我们 |
主办: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运行维护单位:中国电信广元分公司
网站标识码:5108120013    蜀ICP备12028058号-1    川公网安备 51081202000001号
电话:0839-8622290    举报邮箱:mashangban@gyct.gov.cn   
举报电话:0839-8621118   信函邮寄地址:广元市朝天区朝天镇大中坝行政中心5楼533室
智能问答 政务微信 政务微博 无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