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考核聘用杨燕同志为乡镇卫生院工作人员的通知
索 引 号 : 008462234/2017-00130 | 发布机构: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成文日期: 2017-11-24 |
发布时间: 2017-11-24 | 发文字号: | 公文种类: 无 |
有 效 性 : 有效 | 字体: [ 大 中 小 ] |
广朝人社发〔2017〕72号
广元市朝天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同意考核聘用杨燕同志为乡镇卫生院
工作人员的通知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根据2016年人事计划和四川省关于公开考核招聘2016年贫困地区定向医学专科生有关政策规定,经区委、区人民政府批准,经考试、考核、体检和公示,同意考核聘用杨燕同志为青林乡卫生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费形式为财政全额。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和《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川办发〔2002〕40号)等规定,新进事业单位人员实行聘用制管理,并实行人事代理。由用人单位与个人签订聘用合同,区人才交流中心与个人签订人事代理合同。试用期为一年,首次聘用聘期三年。参照相关规定,最低服务年限为六年。聘用期内按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享受相应待遇。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则解除人事关系,停止财政供养。
特此通知
广元市朝天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8月10日
抄送:区委编办、区财政局、局属相关单位。
广元市朝天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7年8月10日印
广元市朝天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同意考核聘用杨燕同志为乡镇卫生院
工作人员的通知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根据2016年人事计划和四川省关于公开考核招聘2016年贫困地区定向医学专科生有关政策规定,经区委、区人民政府批准,经考试、考核、体检和公示,同意考核聘用杨燕同志为青林乡卫生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费形式为财政全额。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和《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川办发〔2002〕40号)等规定,新进事业单位人员实行聘用制管理,并实行人事代理。由用人单位与个人签订聘用合同,区人才交流中心与个人签订人事代理合同。试用期为一年,首次聘用聘期三年。参照相关规定,最低服务年限为六年。聘用期内按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享受相应待遇。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则解除人事关系,停止财政供养。
特此通知
广元市朝天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8月10日
抄送:区委编办、区财政局、局属相关单位。
广元市朝天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7年8月10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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