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聘用李应龙同志为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工作人员的通知
索 引 号 : 008462234/2017-00133 | 发布机构: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成文日期: 2017-11-24 |
发布时间: 2017-11-24 | 发文字号: | 公文种类: 无 |
有 效 性 : 有效 | 字体: [ 大 中 小 ] |
广朝人社发〔2017〕2号
广元市朝天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同意聘用李应龙同志为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工作人员的通知
局办公室:
根据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三支一扶”计划志愿者有关政策的通知》(川人发〔2007〕16号)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关于做好服务期满“三支一扶”大学生招聘工作的通知》(广人社办发〔2011〕9号)精神,通过考核、体检,经2016年3月1日区委编委会研究,并报区委、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考核聘用“三支一扶”大学生李应龙同志为文安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管理岗位工作人员,经费形式为财政全额供养。
根据《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川办发〔2002〕40号),新进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实行聘用制管理和试用期,并实行人事代理。由用人单位与个人签订聘用合同,区人才交流中心与个人签订人事代理合同。首次聘用聘期三年,试用期一年。根据川委办〔2014〕30号文件精神,新聘用乡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乡镇最低服务年限为5年(含服务期)。聘用期内按国家政策规定享受聘用同类人员待遇,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则解除人事关系,停止财政供养。
特此通知
广元市朝天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1月11日
抄送:区委编办,区财政局,局属相关单位。
广元市朝天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7年1月11日印
广元市朝天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同意聘用李应龙同志为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工作人员的通知
局办公室:
根据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三支一扶”计划志愿者有关政策的通知》(川人发〔2007〕16号)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关于做好服务期满“三支一扶”大学生招聘工作的通知》(广人社办发〔2011〕9号)精神,通过考核、体检,经2016年3月1日区委编委会研究,并报区委、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考核聘用“三支一扶”大学生李应龙同志为文安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管理岗位工作人员,经费形式为财政全额供养。
根据《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川办发〔2002〕40号),新进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实行聘用制管理和试用期,并实行人事代理。由用人单位与个人签订聘用合同,区人才交流中心与个人签订人事代理合同。首次聘用聘期三年,试用期一年。根据川委办〔2014〕30号文件精神,新聘用乡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乡镇最低服务年限为5年(含服务期)。聘用期内按国家政策规定享受聘用同类人员待遇,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则解除人事关系,停止财政供养。
特此通知
广元市朝天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1月11日
抄送:区委编办,区财政局,局属相关单位。
广元市朝天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7年1月11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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