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08月31日 星期五 繁体 网站支持IPV6 新媒体矩阵
当前位置: 首页 » 信息公开 »广元市朝天区食品药品和工商局(执法大队)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7-12月) » 详情
广元市朝天区食品药品和工商局(执法大队)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7-12月)
索 引 号 : 008462496/2017-00084 发布机构: 区食品药品和工商局 成文日期: 2017-12-18
发布时间: 2017-12-18 发文字号: 公文种类:
有 效 性 : 有效 字体: [ ]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广朝食药工商食处字〔2017〕14号 朝天区朝天中学师生服务部(邱其兰)未按规定并遵守进货查验案 邱其兰 510812600086108   未按规定建立进购记录并遵守进货查验制度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处罚。鉴于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调查工作,认识态度较好,在6月9日建立了进货查验记录,索取了供货商的资质文件,改正了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显著轻微,未对社会造成不良后果,根据《四川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第(十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进行从轻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处罚款:10000.00元。 自动履行,2017年6月30日 广元市朝天区食品药品和工商局,2017年6月30日 执法大队
2 广朝食药工商食处决字〔2017〕15号 朝天区中子镇湘蜀白酒店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白酒案 刘神龙 92510812MA65795A9T   经营的白酒抽检项目三氯蔗糖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标准》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按照《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和《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不合格白酒60斤;2、处罚款5000.00元。 自动履行,2017年7月31日 广元市朝天区食品药品和工商局,2017年7月26日 执法大队
3 广朝食药工商食处决字〔2017〕5号 李小兵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李小兵 510812600082768   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予以处罚。根据《四川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合议一致同意对当事人给予减轻处罚。按照《四川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峨眉香雪(花茶)2袋、高山乌龙茶5盒;2、并处罚款15000.00元。 自动履行,2017年9月22日 广元市朝天区食品药品和工商局,2017年3月20日 执法大队
4 广朝食药工商食处决字〔2017〕19号 邵帮德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邵帮德 92510812MA64XIA75M   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 根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有下列情形之一,”第(五)项“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尚不构成犯罪的,构成了违反《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应当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处罚:”的规定和《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情节严重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注销备案证或者由原发证部门注销登记卡,食品生产经营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一、没收已超过保质期的1袋“凤琳轩”牌水晶贡米,21袋汉中香丝粘米,1袋红亮香软米,2袋红亮香软米,12袋“金龙鱼”牌楚尊软香米,1袋“绿源”牌汉中米,2袋“上上喜”牌上品油粘米,2袋仙桃香米,5袋仙源谷道荆御香油粘米,6袋珍品贡米,4袋珍品贡米,4袋珍品贡米,4袋“孔师傅”牌蒸肉米粉,6袋仙源中国红香米,18袋“博凌”牌老实人挂面,16袋“博凌”牌原味挂面。二、处罚款5000.00元。 自动履行,2017年10月16日 广元市朝天区食品药品和工商局,2017年9月28日 执法大队
5 广朝食药工商食处决〔2017〕25号 广元市月儿泉水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桶装饮用水案 广元市月儿泉水业有限公司 925108128383287P 向春成 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桶装饮用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一)项“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予以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在事件发生后依法及时召回处置不合格桶装饮用水并及时排查整改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参照《四川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从轻行政处罚:”(五)项“主动采取改正、召回或者赔付等措施,减轻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171.00元;2、处罚款50000.00元。 自动履行,2017年11月20日 广元市朝天区食品药品和工商局,2017年10月17日 执法大队
6 广朝食药工商食处决〔2017〕26号 四川靠山王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重金属污染物质铅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蕨根粉丝案 四川靠山王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510812599980577G 陈必成 生产经营的蕨根粉丝重金属污染物质铅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一)项之规定予以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经案件核审委员会讨论,鉴于当事人在案件发生后依法及时启动实施召回措施并及时排查整改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和参照《四川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第(六)项第(八)项和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650.00元;2、处罚款20000.00元。 自动履行,2017年11月14日 广元市朝天区食品药品和工商局,2017年10月31日 执法大队
7 广朝食药工商药处决〔2017〕9号 广元康诚大药房有限公司两河民生药店销售劣药案 黄天金 92510812MA63MEYW7G   经营超过有效期限的药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予以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本局认为,当事人作为药品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履行其法规规定的义务,在药品销售过程中,当事人未履行规定义务未按规范对药品进行效期清查,致使超过有效期限的药品仍然陈列于药架之上,其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其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未销售未造成社会危害,积极进行整改消除隐患,依照《四川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川食药监发〔2014〕11号)第九条第(二)项第(五)项之规定当事人的行为适用从轻处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1、没收超过有效期药品‘复方蚂蚁活络胶囊’100盒;2、处罚款5000元。 自动履行,2017年10月12日 广元市朝天区食品药品和工商局,2017年9月27日 执法大队
8 广朝食药工商药处决〔2017〕10号 赵其国(四川广元康贝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朝天区四十二药店(加盟店))未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和销售劣药案 赵其国 92510812MA63TA8A91   未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和销售劣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予以处罚。本局认为,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其库存的中药饮片涉案货值金额小且未销售,未造成社会危害。依照《四川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川食药监发〔2014〕11号)第九条第(二)项第(四)项之规定对当事人的行为适用从轻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从轻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发霉虫蛀中药饮片‘金银花’3kg,‘木瓜’切片0.5kg,‘山楂’切片2.5kg,并处罚款500元。 自动履行,2017年11月2日 广元市朝天区食品药品和工商局,2017年11月1日 执法大队
9 广朝食药工商械处决〔2017〕1号 赵发礼中医诊所使用超过失效期医疗器械案 赵发礼 PDY60014651081217D21226   使用超过失效期医疗器械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予以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本局认为,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其库存的‘一次性使用袋式输液器(带针)’24具、‘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带针)’22具,超过失效期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共计94元,涉案货值金额小且尚未造成社会危害。依照《四川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川食药监发〔2014〕11号)第八条第(八)项之规定,故当事人的行为更为适用减轻处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1、没收超过失效期‘一次性使用袋式输液器(带针)’24具和‘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带针)’22具;2、处罚款10000元。 自动履行,2017年11月2日 广元市朝天区食品药品和工商局,2017年11月1日 执法大队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网站声明 | 站点地图 | 使用帮助 | 联系我们 |
主办: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运行维护单位:中国电信广元分公司
网站标识码:5108120013    蜀ICP备12028058号-1    川公网安备 51081202000001号
电话:0839-8622290    举报邮箱:mashangban@gyct.gov.cn   
举报电话:0839-8621118   信函邮寄地址:广元市朝天区朝天镇大中坝行政中心5楼533室
智能问答 政务微信 政务微博 无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