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朝天区食品药品和工商局(羊木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索 引 号 : 008462496/2017-00088 | 发布机构: 区食品药品和工商局 | 成文日期: 2017-12-21 |
发布时间: 2017-12-21 | 发文字号: | 公文种类: 无 |
有 效 性 : 有效 | 字体: [ 大 中 小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广朝食药工商处字〔2017〕2号 | 朝天区羊木福又来小超市(何菊珍)经营食品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 何菊珍 | 510812600057634 | 未按规定建立食品进购记录并遵守进货查验制度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处罚。按照《四川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第八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进行从轻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处罚款:5000.00元。 | 自动履行,2017年1月24日 | 广元市朝天区食品药品和工商局,2017年1月24日 | 羊木所 | |
2 | 广朝食药工商处字〔2017〕3号 | 朝天区羊木国富食杂店(万少容)经营食品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 万少容 | 510812600035524 | 未按规定建立进购记录并遵守进货查验制度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处罚。按照《四川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第八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进行从轻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处罚款:5000.00元。 | 自动履行,2017年2月16日 | 广元市朝天区食品药品和工商局,2017年2月16日 | 羊木所 | |
3 | 广朝食药工商处字〔2017〕10号 | 朝天区羊木镇怀财商店经营食品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 王龙碧 | 510812600075492 | 未按规定建立进购记录并遵守进货查验制度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处罚。鉴于当事人年纪较大,生活比较困难,且该违法行为社会危害较轻微,按照《四川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进行减轻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处罚款:3000.00元。 | 自动履行,2017年3月24日 | 广元市朝天区食品药品和工商局,2017年3月24日 | 羊木所 | |
4 | 广朝食药工商处字〔2017〕16号 | 朝天区羊木镇春容商店(朱桂容)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白酒案 | 朱桂容 | 510812600067716 | 经营的白酒抽检项目三氯蔗糖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标准》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按照《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和《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且当事人在责令改正期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不合格白酒196斤;2、处罚款10000.00元。 | 自动履行,2017年7月24日 | 广元市朝天区食品药品和工商局,2017年7月24日 | ||
5 | 广朝食药工商食处字〔2017〕27号 | 朝天区羊木镇时代华联超市经营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农药残留的食用农产品案 | 陈建兴 | 92510812MA64YXNA5Y | 经营的食用农产品芹菜经抽检 |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事后积极整改,社会危害较轻,按照《四川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第(八)项,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陆元整(6.00元); 2、处罚款壹万伍千元整(15000.00元)。 | 自动履行,2017年10月23日 | 广元市朝天区食品药品和工商局,2017年10月23日 | 羊木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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