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朝天区食品药品和工商局(朝天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索 引 号 : 008462496/2017-00089 | 发布机构: 区食品药品和工商局 | 成文日期: 2017-12-21 |
发布时间: 2017-12-21 | 发文字号: | 公文种类: 无 |
有 效 性 : 有效 | 字体: [ 大 中 小 ] |
序 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广朝食药工商处字 〔2017〕7号 | 朝天区朝天镇大中坝水产经营部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 杨大林 | 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 | 根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情节严重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注销备案证或者由原发证部门注销登记卡,食品生产经营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作。”。 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货值金额为141.5元,且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按照《四川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从轻行政处罚:”第(一)项“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的;”和该规则第四条“行政处罚裁量阶次划分为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和从重行政处罚。”第(二)项“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幅度中限以下(不含中限)、下限以上的行政处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适用从轻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双汇”蒸煮淀粉肉肠(净含量:330克/根)13根、“双汇”火腿肠(净含量175克/根)15根、“金锣”好口福蒸煮淀粉肉肠(净含量130克/根)10根、“双汇”蒸煮淀粉肉肠(净含量130克/根)11根、“罗氏甜面酱”(净含量360克/罐)2罐、“幺麻子木姜油”(净含量250ml/瓶)5瓶、“凤球唛”番茄调味酱(净含量198克/罐)1罐;2、处罚款2490元。 | 自动履行;2017年8月11日 | 广元市朝天区食品药品和工商局;2017年7月26日 | |||
2 | 广朝食药工商处字 〔2017〕6号 | 朝天区朝天镇余师傅饭店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案 | 于孟生 | 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按照《四川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减轻行政处罚:(八)危害后果显著轻微,适用从轻行政处罚仍显较重的;”,及该规则第七条“减轻行政处罚应当低于行政处罚的起点,但不得低于法定行政处罚起点倍数或者数额的30%;行政处罚的起点为数额的,减轻行政处罚后的金额不得低于1000元。”。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工作,态度较好,食用过该批“内脂豆腐”的消费者无不良反应,社会危害显著轻微。本局决定对当事人适用减轻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内酯豆腐”48盒;2、没收违法所得576元;3、处罚款1500元整。 | 自动履行;2017年4月14日 | 广元市朝天区食品药品和工商局;2017年3月29日 | |||
3 | 广朝食药工商处字〔2017〕12号 | 朝天区朝天镇付老三调味品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 付全华 | 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 | 根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情节严重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注销备案证或者由原发证部门注销登记卡,食品生产经营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作。”。 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货值金额为143.3元,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按照《四川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从轻行政处罚:”第(一)项“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的;”和该规则第四条“行政处罚裁量阶次划分为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和从重行政处罚。”第(二)项“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幅度中限以下(不含中限)、下限以上的行政处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适用从轻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金锣”风味鸡肉香肠(净含量:200g/袋<8支/袋、25g/支>)1袋另5支、双汇”鸡肉火腿肠<净含量225g/袋(25g/支、9支/袋>)15袋、“金锣”好口福蒸煮淀粉肉肠(净含量:130克/根)32根、红油“郫县豆瓣”(净含量500g/瓶)13瓶;2、处罚款2490元。 | 自动履行;2017年8月15日 | 广元市朝天区食品药品和工商局;2017年7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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