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朝天区食品药品和工商局(中子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索 引 号 : 008462496/2017-00090 | 发布机构: 区食品药品和工商局 | 成文日期: 2017-12-21 |
发布时间: 2017-12-21 | 发文字号: | 公文种类: 无 |
有 效 性 : 有效 | 字体: [ 大 中 小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广朝食药工商食处决字〔2017〕1号 | 张林(朝天区中子镇春梅副食店)销售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案 | 张林(朝天区中子镇春梅副食店) | 张林 | 销售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规定的预包装食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二)项: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四川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减轻行政处罚:第(八)项危害后果显著轻微,适用从轻行政处罚仍显较重的;依据第七条第(一)款“减轻行政处罚应当低于行政处罚的起点,但不得低于法定行政处罚起点倍数或者数额30%;行政处罚的起点为数额的,减轻行政处罚后的金额不得低于1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二、没收 “易记”胡椒粉4袋;陶华碧老干妈辣酱一瓶。三、并处罚款贰仟元整(2000.00元)。 | 自动履行;2017年2月6日 | 广元市朝天区食品药品和工商局;2017年2月6日 | ||
2 | 广朝食药工商食处决字〔2017〕24号 | 海有林无证从事食品经营案 | 海有林 | 无证从事食品经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和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和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四川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减轻行政处罚:“第(六)项主动采取改正、召回或者赔付等措施,消除危害后果的;以及第(八)项危害后果显著轻微,适用从轻行政处罚仍显较重的”;依据第七条第(一)款“减轻行政处罚应当低于行政处罚的起点,但不得低于法定行政处罚起点倍数或者数额30%;行政处罚的起点为数额的,减轻行政处罚后的金额不得低于1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二、给予警告;三、处罚款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元)。 | 自动履行;2017年9月26日 | 广元市朝天区食品药品和工商局;2017年9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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