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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安监局“双公示”行政处罚信用信息汇总表
索 引 号 : 744686869/2017-00055 发布机构: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17-12-25
发布时间: 2017-12-25 发文字号: 公文种类:
有 效 性 : 有效 字体: [ ]
  
附件2
朝天区“双公示”行政处罚信用信息汇总表
填报单位:广元市朝天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处罚名称 审批类别1 审批类别2 处罚事由 处罚依据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代码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2(组织结构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3(工商登记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4(税务登记证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5(居民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 处罚结果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关 地方编码 当前状态 备注
(朝天)安监管案〔2017〕执-1号 行政处罚 罚款 罚款 向未取得零售经营许可证销售烟花爆竹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十)项。 广元市朝天区烟花爆竹专营公司         511026197301087610 李小良 10000 2017年2月20日 广元市朝天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510812 已结案  
(朝天)安监管案〔2017〕执-2号 行政处罚 罚款 警告、罚款 1.该加油站站长未参加职业健康培训并未取得合格证;2.未建立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制度;3.未按照规定对现场进行职业危害因素检测。 行为1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作出警告行政处罚。行为2涉嫌违反了《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依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作出警告并处罚。行为3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作出警告行政处罚。 广元市石油有限公司羊木加油站         510802197105200032 常中兵 2000 2017年7月13日 广元市朝天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510812 已结案  
(朝天)安监管案〔2017〕执-3号 行政处罚 罚款 罚款 堆放烟花爆竹的数量超过经营许可证载明的限量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广元市朝天区沙河王义明商贸经营部         510802196404046077 王义明 1000 2017年7月10日 广元市朝天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510812 已结案  
(朝天)安监管案〔2017〕调-1号 事故处罚 罚款 罚款 1.未按照规定配置专职安全员,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金属切割焊接工未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及专业考试合格上岗作业,未按照要求对从业人员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并考核合格,未按照规定在吊装作业现场配备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理责任。2.黄朱跃、梅澧生在长沙市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11•29”一般坍塌事故中,未按照要求配备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在吊装作业现场配备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3.未组织和参与本单位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对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培训上岗作业及未按照规定在吊装作业现场配备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未有效制止。4.指挥信号不明时,放松用于临时固定钢筋笼的吊车钢丝绳。5.项目经理生病请假后未全面履行主要负责人职责,未按照要求配备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要求对从业人员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并考核合格,未按照规定在吊装作业现场配备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6.未落实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而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1项其行为违反了《建筑施工起重吊装安全技术规范》JGJ276-2012第3.0.2条,《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的规定,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重要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主要管理责任。第2项黄朱跃、梅澧生在长沙市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11•29”一般坍塌事故中,未按照要求配备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在吊装作业现场配备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的规定,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重要管理责任。3.梅澧生在长沙市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11•29”一般坍塌事故中,未按照要求配备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在吊装作业现场配备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的规定,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重要管理责任;第3项未组织和参与本单位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对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培训上岗作业及未按照规定在吊装作业现场配备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未有效制止。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一般管理责任;第4项指挥信号不明时,放松用于临时固定钢筋笼的吊车钢丝绳。其行为违反《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1-2015第12.3.1条、《建筑施工起重吊装安全技术规范》JGJ276-2012第3.0.28条、《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间接责任;第5项项目经理生病请假后未全面履行主要负责人职责,未按照要求配备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要求对从业人员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并考核合格,未按照规定在吊装作业现场配备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条的规定,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第6项其行为违反了《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一般管理责任。 长沙市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11.29”一般坍塌事故           胡红波 335000 2017年3月20日 广元市朝天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510812 已结案  
(朝天)安监管案〔2016〕调-3号 事故处罚 罚款 罚款 未将钢强结构采钢瓦施工承包给有关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施工前未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未组织编制专项工程安全施工方案,未按照规定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培训,未按照规定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主要管理责任。 《钢结构施工规范》GB50755-2012第3.0.1条、第3.0.2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第10.0.6条、《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 广元市皇泽物流有限责任公司“10.06”一般高处坠落案         510812197404254770 刘泽军 240000 2017年1月2日 广元市朝天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510812 已结案  
注:此表由各单位按附件2-1“行政处罚信息数据标准”汇总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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