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元市朝天区非煤矿山岁末年初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 744686869/2018-00003 | 发布机构: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2018-02-11 |
发布时间: 2018-02-11 | 发文字号: 广朝安监发[2018]1号 | 公文种类: 无 |
有 效 性 : 有效 | 字体: [ 大 中 小 ] |
广元市朝天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广元市朝天区非煤矿山岁末年初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安监办,局内各股室,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各非煤矿山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10月26日全国安全监管监察系统视频会议精神,切实做好全区非煤矿山岁末年初安全生产工作,根据《广元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元市非煤矿山岁末年初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广安监〔2017〕253号)要求,特制定《广元市朝天区非煤矿山岁末年初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广元市朝天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1月18日
广元市朝天区非煤矿山岁末年初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针对岁末年初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规律和特点,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狠抓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各项工作措施和制度落实,有效防范和减少一般事故,坚决遏制较大及以上事故,确保岁末年初特别是春节和“两会”期间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整治范围
全区所有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露天矿山、尾矿库。
三、整治内容
(一)违法违规建设和生产情况。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建设项目是否违反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是否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设施设计是否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是否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使用前安全设施是否经验收合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重大变更,是否经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后进行建设或运行。矿山生产、建设是否存在非法外包、转包行为。是否存在非法盗采、超层越界开采、以采代探等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开展反“三违”(违章指挥、违规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行为专项行动。
(二)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非煤矿山企业是否实行安全生产全员岗位责任制,建立企业全过程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管理制度。是否按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大中型矿山企业是否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并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担任安全生产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定期向董事会、业绩考评部门报告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情况。是否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开展隐患自查自改自报;事故隐患是否做到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重大隐患治理情况是否落实“双报告”制度(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报告)。是否按照《关于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试行安全总监制度的通知》(川安监〔2017〕95号)推行安全总监制度。
(三)重大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情况。1.地下矿山。是否按规定设置安全出口并保持畅通;是否建立机械通风系统,局部通风管理安全可靠;是否为每一位入井人员配备自救器,为从事井下作业的每一个班组配备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所有入井人员随身携带自救器;是否按规定进行风质、风量及有毒有害气体检测;是否严格落实“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等水害防治制度;井下运输设备是否安全可靠,是否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未经检测检验合格的设备、材料;运输设备操作人员是否经安全培训,并持证上岗;是否仍在使用非阻燃电缆、非阻燃风筒、主要井巷木支护等落后设备设施;是否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开采深度800米及以上的地下矿山是否安装在线地压监测系统;矿山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是否完善,监测监控设施是否正常运行;是否按照设计核定每班入井作业人数,每个掘进工作面作业人员不得超过3人,每个回采工作面作业人员不得超过5人;废弃的井巷、硐室、采场和盲巷是否按要求采取封闭或封堵措施。2.露天矿山。是否按设计采取自上而下分层分台阶开采;是否按要求采用中深孔爆破,是否实行机械铲装和机械二次破碎作业;边坡安全管理措施是否落实到位,边坡高度200米及以上的露天矿山高陡边坡是否进行在线监测,并定期进行稳定性专项分析;存在断层、山体垮塌等地质灾害的矿区是否采取相应安全技术措施;爆破警戒范围内是否存在有未搬迁的民房和重要设施;是否严格控制采场作业人数,小型露天矿山现场作业人员不得超过9人,严禁无关人员停留或通过;是否严格执行大雾、冰雪等恶劣气候下停止施工作业相关规定。3.尾矿库。干滩长度、浸润线埋深是否符合要求;排洪、排渗设施建设是否达标,运行是否可靠,排洪(排水)能力是否达到设计要求,排洪(排水)构筑物是否出现堵塞、坍塌;坝体是否稳定可靠,坝体是否存在变形、裂缝、位移、坍塌、沼泽化、浸润线逸出等现象;企业与地方是否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应急装备和物资及应急演练是否到位。
(四)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治理情况。采空区隐患治理工程。地下矿山企业是否对采空区进行详细调查,并编制治理方案;大面积连片和总体积较大的采空区是否按要求完成治理任务;短时间无法治理、存在突发性采空区坍塌隐患的,是否采取搬迁避让等避险应急预防措施。
(五)停产停建安全措施落实情况。长期停产停建的矿山,是否按照《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切实加强非煤矿山复产复工安全工作的通知》(川安监〔2017〕24号)要求,落实停产停工报告和停产停工公告制度,落实停产停建期间的安全技术方案及专人值守、应急抢险等措施。矿山复产复工前特别是春节后复产复工,是否制定复产复工工作方案;是否认真排查整治隐患并按程序申请复产复工验收,未经区级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矿山,一律不准复工复产。
(六)双重预防机制建设推进情况。非煤矿山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试点单位(广元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赖家垭石灰岩矿),是否成立双重预防机制建设领导小组,是否建立相关工作制度;是否编制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职责分工和工作进度等相关内容;是否按照工作方案和工作进度推进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工作。
四、时间安排
即日起至2018年3月底,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即日起—1月底)。安排部署、宣传发动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各非煤矿山企业要及时召开岁末年初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安排部署岁末年初安全生产工作。结合企业现状,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并细化专项整治表。
第二阶段(1月底—2018年3月上旬)。全面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实行企业自查自改,安全监管部门检查督查,抓好问题隐患整改。各非煤矿山企业要制定专项整治方案,形成自查总结报告和整改方案并报区安监局矿管股备案。
第三阶段(2018年3月上旬—3月底)。组织开展“回头查、回头看”,加强督导通报,及时总结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分析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落实持续整改、巩固提高措施。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强化部署。岁末年初历来是安全生产的关键时期,各有关乡镇、各非煤矿山企业要高度重视岁末年初安全生产工作,结合本地、本企业实际,采取有针对性的工作措施,加强停产停建企业的巡查督查,确保岁末年初各项工作部署真正落实到位。
(二)突出重点,强化整治。各企业要全面排查整治隐患。针对检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建立问题清单、整改清单,严格按照隐患治理“五落实、五到位”的要求,确保隐患整改到位。
(三)严格执法,逗硬处罚。加大执法处罚力度,对检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实行“零容忍”,坚持有违必罚和严处重罚。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的矿山,要严格执法处罚标准,逗硬落实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上限处罚、追究法律责任等执法措施。对重大事故隐患和典型违法违规行为要集中曝光,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隐患整改不到位或因工作不力导致事故发生的,要加重事故处罚,并倒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加强督导,强化宣传。加强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督导检查,针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制定持续改进工作措施,不断推动专项整治工作深入开展。同时,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采取各种方式,加大先进典型经验交流推广和反面典型案例曝光力度,加强示范引领和警示教育。
请相关乡镇安监办、各非煤矿山企业于2018年3月25日前将本辖区非煤矿山、本企业岁末年初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至区安监局矿山管理股。联系人:吴涛,电话:13981217140。
附:广元市朝天区非煤矿山岁末年初安全生产工作专项整治表
附件
广元市朝天区非煤矿山岁末年初安全生产工作专项整治表
矿山企称: 检查时间:年 月 日
检查项目 | 检查内容 | 检查依据 | 违法违规行为 | 检查结果 | |
1 | 非法违法建设和生产情况 | 安全生产许可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情况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二十九、三十条、三十一条。 | 1.建设项目违反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 2.未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 3.安全设施设计未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 4.未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 | |
2 | 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 | 证照检查责任制、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及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十九、二十一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公布,第78号修订)第六条。 | 1.未实行安全生产全员岗位责任制; 2.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3.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4.未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
3 | 从业人员培训情况 | 检查矿山从业人员接受安全教育记录和档案、抽查相关从业人员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公布,第80号修订)第十一、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条;《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公布,第80号修订)第十三条。 | 1.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2.新招井下作业人员实习期不满即上岗作业。 | |
4 |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 1.查阅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建设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日常检查情况及闭环情况 2.查看非煤矿山安全风险辨识、公告、岗位安全风险确认制度,安全操作“明白卡” | 1.《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第十四、十八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非煤矿山领域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方案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6〕60号); 2.风险分级管控是指按照风险不同级别、所需管控资源、管控能力、管控措施复杂及难易程度等因素而确定不同管控层级的风险管控方式。风险分级管控的基本原则是:风险越大,管控级别越高;上级负责管控的风险,下级必须负责管控,并逐级落实具体措施。风险分为蓝色风险、黄色风险、橙色风险和红色风险四个等级(红色最高)。 | 1.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2.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 3.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 4.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 5.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建设情况。 | |
5 | 通风、支护、安全管理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情况 | 查验特种作业操作证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公布,第80号修订)第五、三十六条。 | 1.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2.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3.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 | |
6 | 安全设施及较大危险场所情况 | 检查企业安全生产重要设施、装备的完好状况及日常管理维护情况;对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制定和落实管控措施等情况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九十八条。 | 1、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2、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3、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4、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 |
7 | 基本图纸及图纸真实性 | 查看地下采矿企业是否有下列图纸并按照矿山实际情况及时更新:矿区地形地质和水文地质图;井上井下对照图;中段平面图(有几个中段的);矿井通风系统图;井上井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以及“六大系统”避险布置图(监测监控布置图;人员定位的设备布置图;紧急避险的井下避灾路线图;井下通讯系统图;供水管网系统图;压风自救管网系统图)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4.16。 | 无基本图纸或图实不符。 | |
8 | 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情况 | 对存在外包工程的企业矿山与外包单位是否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是否将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 | 《生产安全法》第四十六条;《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2号公布,第78号修订)第六、七、八、十一、十二条。 | 1.未按照规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2.未将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 3.生产运行期间,主通风、主提升、供排水、供配电、主供风系统及其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进行分项发包。 4.外包单位未取得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应资质。 | |
9 | 通风 | 机械通风系统设置运行情况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6.4.2.1和6.4.3.1。 | 1.未建立机械通风系统; 2.主通风机未运行或长期故障。 | |
主通风机房的监控仪表设置情况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6.4.3.4“主扇风机房,应设有测量风压、风量、电流、电压和轴承温度等的仪表。 | 主通风机房未按规定设置测量风压、风量、电流、电压和轴承温度等仪表。 | |||
局部通风设备安装使用情况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6.4.4.1。 | 掘进工作面和通风不良采场未按规定安装局部通风设备。 | |||
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和自救器配备及使用情况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非煤矿山领域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方案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6〕60号)。 | 未配齐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和自救器。 | |||
局部通风的风筒口与工作面的距离:压入式通风应不超过10m;抽出式通风应不超过5m;混合式通风,压入风筒的出口应不超过10m,抽出风筒的入口应滞后压入风筒的出口5m以上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6.4.4.1。 | 风筒口与工作面距离大于规程要求的。 | |||
10 | 淘汰落后工艺和设备情况 | 是否仍在使用木支护、非阻燃风筒、油断路器、非阻燃电缆(含强、弱电)和非阻燃输送带 | 《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第二批)。(安监总管一〔2013〕101号、安监总管一〔2015〕13号)。 | 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设备。 | |
11 | 防火 | 是否制定和落实井下动火作业制度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6.7.1.10。 | 1.在井下进行动火作业,未制定经主管矿长批准的防火措施; 2.在井筒内进行焊接时,未派专人监护,焊接完毕未严格检查清理。 | |
井下油品存放是否符合要求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6.7.1.6。 | 井下各种油类,未单独存放于安全地点。装油的铁桶应无严密的封盖。未采用输油泵或唧管输油。储存动力油的硐室无有独立回风道,其储油量应超过3昼夜的需用量。 | |||
12 | 顶板 | 顶板现场管理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6.1.5.1,6.1.5.4,6.2.1.7。 | 1.不稳固岩层采掘未及时支护; 2.砌碹前拆除支架未清理顶帮浮石; 3.同一采场同时凿岩和处理浮石; 4.发现冒顶预兆继续作业; 5.处理浮石不符合相关规定。 | |
13 | 矿领导带班下井 | 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计划、落实情况 |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 | 1.未制定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 2.未按照规定公告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的; 3.未按照规定公示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完成情况的。 4.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填写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带班下井登记档案,或者弄虚作假的; 5.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的。 | |
14 | 废石、矿石堆场 | 矿山废石堆场、矿石堆场和其他堆积物有无完善的排水系统,是否存在堵塞沟渠和河道情况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6.6.2.6。 | 矿山废石堆场、矿石堆场和其他堆积物无完善的排水系统,堵塞了沟渠和河道。 | |
15 | 尾矿库 | 尾矿库坝体,干滩长度浸润线,排洪、排渗设施及在线监测情况 |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 | 1.安全超高、干滩长度、浸润线埋深不符合要求; 2.排洪、排渗设施不可靠; 3.坝体存在变形、裂缝、位移、坍塌、沼泽化、浸润线逸出等现象; 4.未对尾矿库进行在线监测。 | |
16 | 其它存 在问题 |
检查人员(签字): 企业负责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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