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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天区“四个再明确”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监管执法
索 引 号 : 744686869/2018-00010 发布机构: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18-04-10
发布时间: 2018-04-10 发文字号: 公文种类:
有 效 性 : 有效 字体: [ ]
  一是执法检查方案再明确。对生产经营单位开展行政执法现场检查前,检查人员严格依照监管执法检查计划要求,综合分析被检查对象生产经营性质、重点环节、重点场所、重点部位和重点人员等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现场检查方案》,并经局主要领导或业务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二是严格执法程序再明确。执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任务时,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在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按照《现场检查方案》实施现场检查,按照执法程序制作《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当事人陈述申辩笔录》等行政执法文书,并明确告知行政相对方有关处罚事实、理由、依据和享有的行政救济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三是闭环管理问题再明确。对下达《现场处置措施决定书》或《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的生产经营单位,严格按照“谁下达、谁复查”的原则及时组织复查,并制作《整改复查意见书》,如生产经营单位逾期未完成整改,则将案件有关资料或线索移交区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立案调查处理,如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则依法提请区政府予以关闭。

  四是规范执法文书再明确。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的使用严格遵循《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手册》(2017年版)有关规范,并由局法规宣教股结合各业务股室实际,按照一案一号的原则统一编号归档,进一步规范监督检查行为,提高监督检查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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