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朝天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规范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 008463528/2018-00057 | 发布机构: 区农业局 | 成文日期: 2018-05-02 |
发布时间: 2018-05-02 | 发文字号: 广朝农函[2018]25号 | 公文种类: 无 |
有 效 性 : 有效 | 字体: [ 大 中 小 ] |
广元市朝天区农业局
关于印发《朝天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规范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朝天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规范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畜牧兽医站、七盘关检查站,局内相关股室单位(单位):
现将《朝天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规范年”活动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广元市朝天区农业局
2018年4月1日
朝天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规范年”活动实施方案
根据广元市农业局《关于印发<广元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规范年”活动方案>的通知》(广农函〔2018〕113号),为切实强化监管执法,提升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能力和水平,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依照畜牧兽医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相关要求,制定朝天区《广元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规范年”活动》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来川视察重要讲话,全面落实中央、省、市农村工作会议部署和全区“作风纪律深化年”活动要求,紧密围绕“防风险、保安全、促发展”目标任务,通过推进依法行政,完善执法体系,强化执法监管,严查违法行为,全面提升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能力和水平,促进动物卫生监督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二、目标任务
全面加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体系建设,进一步厘清动物卫生监督法定职责,落实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实现动物卫生监督规章制度完善、队伍素质合格、执法手段完备、执法行为规范等目标和任务,解决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突出问题,确保公共卫生、动物卫生、畜产品质量和动卫执法人员安全。
三、实施内容
(一)强化组织领导。为提升“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规范年”活动实效,我局成立了“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规范年”活动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1)。各乡镇畜牧兽医站、七盘关检查站负责人既是领导小组成员,又是本辖区活动开展的负责人,要加强对本辖区各项活动的组织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抓好落实,制定有针对性的活动实施方案,按要求开展“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规范年”活动。
(二)强化宣传培训。各乡镇畜牧兽医站、七盘关检查站,要组织站内全体干部对《广元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规范年”活动方案》进行认真解读学习,并结合本乡镇、本单位的工作重点和干部的岗位职责侧重解读学习,不断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
(三)强化备案管理。摸清家底,建好台账,做到有的放矢。结合我区实际,对九类管理相对人进行清理,重点监管规模养殖场(户)、生猪定点屠宰场和畜禽运销户三类。按标准对规模养殖场(户)备案(生猪常年存栏100头以上、牛常年存栏20头以上、羊常年存栏100只以上、兔常年存栏500只以上、家禽常年存栏1000只(羽)以上)。生猪定点屠宰场和畜禽运销户全部备案。按要求分类填写备案登记表和统计表(附件2表1-7),并于4月30日前将备案资料(纸质版)和电子档报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强化行政告知。继续深入推进行政告知制度,签订告知书、承诺书和责任书(附件3资料1-5)。强化异地引入动物监管,严格落实异地引入动物备案(申报审批)和落地监管制度(附件3资料6-9),切实杜绝输入性疫情发生。4月30日前将纸质资料交动卫所备案。根据异地引入动物实际发生签订责任书,落实监管记录,每季度将资料上报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备案。
(五)强化清单管理。结合管理相对人备案,将监管责任落实到每个人,严格实行责任清单管理(附件4表1-5),各站监管人员各自领取工作任务,签字确认。同时4月30日前将清单签字盖章上交一份到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六)强化案件查处。强化案源挖掘和案件查处,扩大案件办理种类。2018年七盘关检查站办理案件12件(含简易程序案件)以上,各乡镇畜牧兽医站办理案件1件(含简易程序案件)以上,坚决杜绝“0办案”现象。全面推行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登记报告制度(附件5),各乡镇畜牧兽医站、七盘关检查站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责令整改,对限期整改不到位的,要及时上报区农业主管部门或区动物卫生监督所,依法予以立案查处。
四、工作步骤
朝天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规范年”活动时间从2018年3月20日至2018年12月31日。
(一)动员部署、宣传发动阶段(3月20日—4月10日)
启动全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规范年”活动,出台活动实施方案,各乡镇畜牧兽医站、七盘关检查站要及时召开动员会议,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有针对性的活动实施方案。
(二)培训学习、备案统计阶段(4月11日—4月30日)
各乡镇畜牧兽医站、七盘关检查站站要组织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开展动物卫生监督相关业务知识的培训,明确监管责任,进一步提升监管能力和强化工作责任。通过发放告知书、签订承诺书和责任书等形式,明确管理相对人主体责任,并在日常监管中督促其依法履行。同时,全面开展规模养殖场、定点屠宰场、畜禽贩运户备案工作,摸清家底,建好监管台账。
(三)监督检查、执法办案阶段(5月1日—10月31日)
组织检查组,采取督查督导、明查暗访等多种方式,集中力量对动物检疫申报点(包括指定通道检疫申报点)、生猪定点屠宰场、规模养殖场等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规违法行为责令整改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绝不姑息。强化内部层级监督,严管队伍,正风肃纪,对检查发现和群众举报经核实的违规违纪行为依法依规处理。
(四)效果评价、总结提升阶段(11月1日—12月31日)
认真总结“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规范年”活动的开展情况、主要成效、经验做法,分析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形成总结材料,12月10日之前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1.朝天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规范年”活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管理相对人备案登记、统计表;
3.管理相对人行告知、承诺、责任书;
4.工作责任清单;
5.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登记报告表。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广元市朝天区农业局办公室2018年4月1日印发
附件1:
朝天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规范年”活动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陈兴玉区农业局副局长
副组长:王友文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所长
成员:乡镇畜牧兽医站站长、七盘关检查站站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动物卫监督所,王友文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日常事务。联系人:王瑞,传真、电话:0839-8623951。
附件2-1:
朝天区畜禽运销户备案登记表
备案编号:广朝动监乡镇备(运销户)--1备案日期:
姓名 | 性别 | 民族 | |||||||
文化程度 | 身份证号码 | ||||||||
家庭住址 | |||||||||
经营畜禽 (产品)种类 | □猪□牛□羊□禽 □猪肉□牛肉□羊肉□禽肉其他: | 每年经营畜禽(产品)数量 | |||||||
经营范围 | □全国 □省内 □区内 | 收购地 | |||||||
出售地 | |||||||||
备案人签字 | 年月日 | 联系电话 | |||||||
通讯地址 | |||||||||
监管机构 备案意见 | 盖章年月日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说明:1.请在备案登记表后附运销户居民身份证。
2.如实填写表内所有信息。
附件2-2:
朝天区定点屠宰厂(场)备案登记表
备案编号:广朝动监乡镇备(屠宰场)--1备案日期:
备案单位 | 法人代表 | ||||
经营地址 | 联系电话 | ||||
地理坐标 (经纬度): | |||||
工商营业 执照号码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号码 | ||||
定点屠宰 许可证号码 | 通过认证情况 | ||||
屠宰动物 种类 | 设计屠宰量 | 头(只)/天 | 实际 屠宰量 | 头(只)/天 | |
生产量 | 吨/年 | 销往省外数量 | 吨/年 | 销往省外地区 | |
监管机构 负责人 | 驻场 官方兽医 | ||||
备案单位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 年月日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监管机构备案意见 | 盖章年月日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说明:1.请在备案登记表后附以下复印件并加盖公章:(1)工商营业执照;(2)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3)定点屠宰许可证;(4)排污许可证;(5)通过的认证证书。2.如实填写表内所有信息。
附件2-3:
动物卫生行政管理相对人统计表
(动物经营部分)
填报单位(签章):时间:年月日
姓名 | 动物种类 | 规模(头) | 地址 | 联系电话 |
附件2-4:
动物卫生行政管理相对人统计表
(动物产品经营部分)
填报单位(签章):时间:年月日
姓名 | 产品种类 | 规模(kg) | 地址 | 联系电话 |
附件2-5:
动物卫生行政管理相对人统计表
(定点屠宰场部分)
填报单位(签章):时间:年月日
名称 | 畜禽种类 | 规模(T) | 地址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附件2-6:
朝天区动物养殖场(户)备案登记表
备案编号:广朝动监乡镇备(畜禽养殖)号备案日期:
养殖场(户)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养殖户:
地址:广元市朝天区
地理坐标(经纬度):经度纬度
固定电话:移动电话:
养殖动物种类:
养殖规模(设计存栏量):现常年存栏:
动物卫生监管人员姓名:
官方兽医(助理)证件编号:
执业兽医 姓名 | 执业资格 证书编号 | 执业注册(备案) 证书编号 | 健康体检证明编号 |
乡村兽医 姓名 | 乡村兽医登记证书编号 | 健康体检证明编号 | |
饲养人员姓名 | 健康体检证明编号 | 饲养人员姓名 | 健康体检证明编号 |
备注:1.本表常年存栏生猪100头、牛20头、羊100只、鸡1000只、兔500只的或以上才备案登记;如有变动,应及时更新。
2.生猪常年存栏500头、牛100头、羊500只、禽2万羽、兔1000只或以上的需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执业兽医资格证书、乡村兽医登记证书、执业兽医注册证书和健康体检证明复印件。
附件2-7:
朝天区养殖场(户)备案登记情况统计表 | ||||||||||
养殖场(户)名称 | 养殖种类 | 常年存栏 | 年出栏量 | 负责人姓名 | 养殖场(户)地址 | 联系电话 | 动物防疫合格证号 | 驻场兽医姓名 | 驻场兽医资质证书号 | 监管责任人 |
填表说明:1.养殖场名称填营业执照或动物防疫合格证上的名称。2.备案养殖场(户)标准:生猪100头;牛20头;羊100只;兔500只;家禽1000羽。3.动物防疫合格证有的填号码,没有的不填。4.监管责任人:乡镇畜牧兽医站监管人员姓名。 |
附件3-1:
朝天区生猪定点屠宰场动物卫生安全目标责任书
为了切实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监管部门与所辖生猪定点屠宰场签订如下目标责任书。
一、总体目标
认真执行《动物防疫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企业管理,强化员工安全教育,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不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二、职能目标
(一)服从区农业主管部门和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管,主动配合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工作。
(二)完善基础设施建设,确保动物防疫条件常年达标。
(三)为驻场检疫提供必要的办公、生活条件。
(四)建立健全检疫申报、消毒、肉品品质检验、瘦肉精自检、无害化处理、证章管理、疫情报告等制度并上墙。
(五)不收购、屠宰、加工下列动物及动物产品。
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疫区内易感染的;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
(六)认真开展生猪屠宰前和屠宰后“瘦肉精”自检工作和肉品品质检验工作,确保经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具有检验合格印章和检验合格证明。
(七)认真开展病死生猪及其病害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对病死及检疫不合格的生猪及其产品在驻场官方兽医的监督下按规定作无害化处理,并按要求及时上报无害化处理相关资料。
(八)按要求开展屠宰场环境及运载工具装载前和卸载后清洗消毒工作。
(九)按要求做好生猪入场和宰前检验、产品出场和宰后检验记录、产品出场、瘦肉精自检、消毒等记录记载。
(十)切实依法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做到发现疫情不瞒报、不延报。
三、责任追究
对不履行上述职责的定点屠宰场(点)业主,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报告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停。
附件3-2:
朝天区生猪定点屠宰场动物卫生安全承诺书
为加强动物卫生监管,提高猪肉的质量安全水平,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放心肉品屠宰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四川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和省、市、区相关会议精神,本人特向社会和区农业主管部门郑重承诺:
一、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四川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好动物入场查验、宰前健康检查和宰后品质检验,不屠宰、经营注水动物及其产品,凡出场上市销售的肉品,必须同时具备“两章两证”。
二、动物产品出场及到达目的地分销前,按规定申报检疫,自觉配合驻场官方兽医检疫工作。
三、建立健全生猪进场验收制度和台账管理制度,详实记录记载动物入场(厂)、动物产品出场(厂)及动物产品经营情况,实现肉品质量安全可追溯。
四、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装前卸后严格冲洗消毒。动物运输垫料等废弃物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五、严格执行无害化处理和瘦肉精自检制度,染疫动物、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及动物产品,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并认真填写瘦肉精检测及无害化处理等记录。
六、做好生产、经营区域清洁卫生及日常消毒工作。
七、自觉接受各级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承诺人:
电话:年月日
本承诺书一式三份,被告知(单位)个人、乡镇畜牧兽医站、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各一份。
附件3-3:
朝天区生猪定点屠宰场动物卫生安全告知书
朝天区生猪定点屠宰场:
为加强动物卫生安全监管,切实履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障动物产品消费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依法取得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排污许可证、定点屠宰证书、定点屠宰标志牌和营业执照,从事屠宰活动。所有权或经营权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区农业主管部门报告。
二、畜禽屠宰场(点)必须具备相应的污水、污物、病死动物、染疫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三、畜禽屠宰场(点)应建立健全动物和动物产品出入场登记、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消毒、检验、无害化处理、标识回收等各项制度。
四、禁止屠宰、经营、运输、遗弃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丢弃下列动物产品:
(1)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
(2)疫区内易感染的;
(3)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
(4)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
(5)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6)使用过“瘦肉精”等国家禁用物质的动物;
(7)正在治疗或在休药期内的动物;
(8)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
(9)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
五、按规定做好运载工具、场地、进出场人员的消毒工作。
六、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
七、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时,应当采取隔离控制措施,并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不得瞒报、谎报、迟报动物疫情,不得授意他人瞒报、谎报动物疫情,不得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
八、按规定做好生猪屠宰前和屠宰后“瘦肉精”自检工作,严禁对屠宰生猪注水或注入其它物质。
九、严格执行肉品品质检验制度。按规定配备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并依法取得健康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应当与生猪屠宰同步进行,并如实记录检验结果。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畜产品,应当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出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
十、动物产品应当使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专用运载工具,并符合保证产品运输需要的温度等特殊要求。运送片猪肉应使用防尘或者设有吊挂设施的专用车辆,不得敞运。
十一、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生猪产品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不得超出限定区域销售生猪产品。
十二、畜禽屠宰场(点)必须真实、详细填写《设施设备检测保养记录》《动物标识回收及销毁记录》《运载工具装前卸后消毒记录》《生猪进场验收和宰前检验记录》《生猪待宰巡查记录》《生猪屠宰和宰后检验记录》《瘦肉精自检记录》《生猪产品出场记录》《待宰前(期)、病害猪(产品)及三腺等不能食用产品无害化处理记录》《防疫消毒记录》《病害畜禽无害化处理统计月报》等相关记录记载,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广元市朝天乡(镇)畜牧兽医站
2018年月日
被告知单位(个人)签收:2018年月日
本告知书一式三份,被告知(单位)个人、乡镇畜牧兽医站、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各一份
附件3-4:
畜禽规模养殖场(户)动物卫生安全承诺书
为维护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本人特向社会和区农业主管部门作出如下承诺:
一、主动接受各级监管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积极参加业务培训,接受职能部门技术指导,搞好科学养殖工作。
二、自觉根据《动物防疫法》所规定的防疫各项硬件规定,建好各种防疫设施,配备隔离圈,焚毁灶、化粪池、消毒池、喷雾器等设备。
三、按《动物防疫法》规定,主动自觉承担、履行动物防疫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的职责。
四、建立和规范各项防疫制度并上墙公示。按要求建立养殖档案,做到生产记录、投入品记录、消毒记录、免疫记录、诊疗记录、监测记录、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记录等内容规范详实,并将档案材料保存两年以上。
五、严格执行外引种畜禽(继续饲养动物)申报(备案)及审批制度,未获批准不擅自引入,引入动物后严格隔离饲养,出栏动物前主动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六、按《兽药管理条例》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饲料、兽药使用,保证不使用瘦肉精等国家明令禁止的药物和添加物,同时严格执行休药期制度(出栏前20天停药)。
七、有兽医技术人员及兽医工作室,配备疫苗冷藏设施,负责本场疾病治疗、疫情观察、疫苗注射、标识佩戴、免疫,保证免疫密度和质量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八、主动接受、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防疫监督检查、疫情监测、动物和饲料及其添加剂的留样(或抽样)检测、抗体监测、对病死畜禽进行解剖诊断等。
九、场内发生疫情或动物死亡时,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自觉接受农业部门的监督管理,保证配合相关部门疫情处置工作。保证做到不销售、不转移、不屠宰、不食用的“四不”规定和坚决按规范进行无害化处理等相关防控工作;
若违反上述承诺,我自愿接受相关部门依法作出的处罚,并自愿承担相应的民事和刑事责任。
承诺人基本信息
养殖场名称 | 饲养畜禽 类别 | 现存栏数量(头、只) | 防疫条件合格证 编号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 场址 | 驻场兽医 | 负责人联 系方式 |
承诺人(签字):
年月日
本承诺书一式三份,被告知(单位)个人、乡镇畜牧兽医站、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各一份。
附件3-5:
畜禽规模养殖场(户)动物卫生安全告知书
养殖场(户):
为加强动物卫生安全监管,做好病死或死因不明动物及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工作,防止动物疫病流行,保障动物产品消费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新办动物养殖场,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二、从事动物饲养、诊疗人员应当取得健康证明,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动物饲养、诊疗工作。
三、动物规模养殖场(户)应当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四、畜禽规模养殖场(户)应当按照国家关于畜禽标识管理的规定,在应当加施标识的畜禽的指定部位加施标识。
五、畜禽饲养单位和个人应当做好消毒工作;配备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污水、污物的清洗消毒设施设备;运载工具装载前和卸载后应当及时清洗、消毒。
六、发现染疫或疑似染疫动物时,应当采取隔离控制措施,并立即报告;异地引入乳用、种用及继续饲养动物前应当到所在乡镇畜牧兽医站备案(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应当经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审批),到达输入地后,应当按规定对其进行隔离观察并及时报告所在乡镇畜牧兽医站。
七、畜禽饲养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安全使用规定,并建立用药记录;禁止使用假、劣兽药以及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物。禁止将原料药直接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水中或者直接饲喂动物。禁止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有休药期规定(农业部公告278号,未规定的奶、蛋按7天计,肉、内脏等其它动物产品按35天计)的兽药用于食用动物时,饲养者应当向购买者或者屠宰者提供准确、真实的用药记录。购买者或者屠宰者应当确保动物及其产品在用药、休药期内不被用于食品消费;禁止销售含有违禁药物或者兽药残留超过标准的食用动物产品;按规定开展“瘦肉精”自检工作。
八、出售或运输动物前,货主应当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禁止屠宰、经营和运输封锁疫区内与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动物、疫区内易感染的动物、检疫不合格的动物、染疫或疑似染疫和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禁止遗弃、丢弃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疫区内易感染的,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或动物产品。
九、畜禽规模养殖场(户)应当有相应的污水、污物、病死动物、染疫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货主应当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
十、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时,应当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积极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饲养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动物疫情信息;不得瞒报、谎报、迟报动物疫情,不得授意他人瞒报、谎报动物疫情,不得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
十一、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包括畜禽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进出场日期、投入品使用、检疫、免疫、消毒情况、畜禽发病、死亡和无害化处理等内容的养殖档案,养殖档案和防疫档案按规定保存。
十二、主动配合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动物疫病的监测、流调工作。主动配合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执行的监督检查工作。
广元市朝天区乡(镇)畜牧兽医站
2018年月日
被告知单位(个人)签收:
2018年月日
本告知书一式三份,被告知(单位)个人、乡镇畜牧兽医站、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各一份。
附件3-6:
朝天区异地调运动物责任书
为了有效预防动物疫情的传入,规范调运动物行为,保障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兽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与调运动物的牧业经济人签订责任书,内容如下:
一、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五条输入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动物、动物产品,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的,方可进入。
2.《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跨省输入动物及动物产品,应当经指定通道进入,并向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或者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规定设立的检疫申报点申报检疫。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或者检疫申报点应当对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检疫标志等进行查验;符合规定的,货主对运输工具消毒后,加盖监督印章方可进入。第二十九条跨省输入继续饲养的动物抵达目的地后,货主应当进行隔离饲养观察,并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当地乡镇畜牧兽医站。隔离饲养观察期满后,动物无异常的方可混群饲养。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货主给予警告,可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货主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3.《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有休药期规定的兽药用于食用动物时,饲养者应当向购买者或者屠宰者提供准确、真实的用药记录;购买者或者屠宰者应当确保动物及其产品在用药期、休药期内不被用于食品消费。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责任内容
1.从省内引进种用动物时,要对输出地近六个月动物疫情进行调查。从已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饲养场中选调,并向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所提出申请,填写引种申报审批表,经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所审核批准后方可引种,严禁从交易环节选购。
2.从省外引进种用动物时,按照《四川省跨省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检疫审批程序》,向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所提出申请,填写引种申报审批表,逐级上报至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审核批准后方可引进。
3.种用动物启运前,经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所检疫合格后方可启运。种用动物引入后,立即向输入地乡镇畜牧兽医站申报备案,并在输入地乡镇畜牧兽医站的监督下,在隔离场或饲养场内的隔离舍进行隔离观察。大中型动物隔离期为45天,小型动物隔离期为30天。确认健康合格后方可供繁殖、生产使用。
4.异地调入继续饲养动物,调入前必须到所在乡镇畜牧兽医站备案,取得同意后方可引入,引入后24小时内向所在乡镇畜牧兽医站报告。
5.严禁调入未佩戴动物免疫标识、未取得检疫证明、染疫或疑似染疫动物,严禁从疫区调运动物。
6.屠宰动物必须持有效《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瘦肉精检测合格报告》、证物相符、畜禽标识符合要求、临床检查健康情况下方可入场。进入屠宰场的动物经“瘦肉精”尿样抽样检测不合格的动物,动物卫生监督所将对此批动物全部进行隔离,处理费用由畜主承担。
7.发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兽药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及时向动物卫生监督所举报,举报电话:(0839)8623951。
三、本责任书一式三份,牧业经纪人、乡镇畜牧兽医站各一份,报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备案一份。
牧业经纪人(签字):乡(镇)畜牧兽医站(盖章)
联系电话: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3-7:
朝天区异地引进非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备案表 | ||||||||
输 入 地 | 引进单位名称 | 负责人 | ||||||
地址 | 联系电话 | |||||||
输 出 地 | 销售单位名称 | 负责人 | ||||||
地址 | 联系电话 | |||||||
引进动物种类 | 数量单位 | 用途 | □销售□饲养 □其它 | |||||
销售单位免疫情况 | 运输 方式 | □铁路□公路□航空 | 隔离 场所 | □有□无 | ||||
监管责任兽医 | 工作单位 | 联系 电话 | ||||||
拟调入时间 | 运输线路 | |||||||
业主 承诺 | 本人对所提供的销售单位防疫等相关信息真实性负责,一定严格按照责任兽医指导落实好引进畜禽相关安全保障工作。绝不引进未经免疫或者免疫抗体不达标的畜禽;绝不到存在疫情风险的地方引进畜禽;坚决做到合法运输畜禽;引进继续饲养畜禽到达目的地24小时内及时报告,接受指导和监督检查,在引进过程中如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我自愿接受处罚。 承诺人签字:年月日 | |||||||
监管 责任 兽医 承诺 | 我一定认真负责,落实好防疫、消毒、隔离观察和加强免疫,确保引入畜禽安全 承诺人签字:年月日 | |||||||
乡镇畜 牧兽医 站备案 意见 | (备案单位签章) 年月日 | |||||||
有效期 | 年月日至年月日 | |||||||
注:1、备案人应在拟调运动物前,7个工作日内到所在乡镇兽医站备案。 2、本表适用于省内外异地引入非种用、乳用动物。 3、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按规定审批程序执行。 4、本表一式三份,备案人(引进畜禽业主)和乡镇畜牧兽医站各一份,上报区动物卫生监督所一份。 | ||||||||
附件3-8:
省内异地调运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审核(申请)表
编号:
引种单位 | 名称 | |||||||||
地址 | 电话 | |||||||||
输出单位 | 名称 | |||||||||
地址 | 电话 | |||||||||
乡镇畜牧 兽医站 | 联系人 | 电话 | 传真 | |||||||
随行兽医 | 姓名 | 执业资格证编号 | 职称 | |||||||
姓名 | 执业资格证编号 | 职称 | ||||||||
动物 | 类别 | 品种 | 数量 | 用途 | ||||||
拟调运时间 | 运输方式 | 铁路□公路□航空□ | ||||||||
运输线路 | 预计调入时间 | |||||||||
调入地乡镇畜牧兽医站审核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月日 | |||||||||
备注 | 该审核(申请)表有效期截至:201年月日 |
注:1.本表适用于省内异地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种蛋等。
2.本表一式三份。乡镇畜牧兽医站和申请人各存档一份,由申请人送区动物卫生监督所一份作为审批依据,并存档。
省内异地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
编号:
输入地 | 引种单位 名称 | 负责人 | 第 联 共 三 联 | ||||
地址 | 联系电话 | ||||||
输出地 | 供货单位 名称 | 负责人 | |||||
地址 | 联系电话 | ||||||
引进动物品种 | 数量及 单位 | 用途 | □种用□乳用 □其他 | ||||
引进动物产品种类 | □精液□卵□胚胎□种蛋 | 数量及单位 | |||||
运输方式 | □公路□铁路□航空□水路□其他 | ||||||
输入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所审批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月日 | ||||||
有效期 | 年月日至年月日 | ||||||
备注 |
注:1.本表适用于省内异地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种蛋等,有效期为7-21天。
2.本表一式三份。引种人、乡镇畜牧兽医站和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各存档一份。
省内异地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
精液、胚胎、种蛋检疫审批指南
一、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四川省跨省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检疫审批程序》《动物养殖场和动物养殖小区动物卫生监督规范》(DB51/T1495—2012)。
二、申请条件
朝天区境内引种单位在省内异地引进种用动物、乳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等。
三、申报材料
1.输入地和输出地动物养殖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均需加盖本场鲜章;
2.输出地养殖场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证》复印件一份,加盖本场鲜章;
3.输入地养殖场内隔离圈舍照片,加盖本场鲜章;
4.输出地国家认定资质的动物疫病监测机构出具的行业规定疫病抗体实验室检测合格报告;
5.1-2名随行兽医身份证复印件,加盖乡镇畜牧兽医站印章的兽医师资格证复印件。
6.散养户除不需提供输入地《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工商营业执照》外,其余均需提供。
四、办理程序
1.申请。省内异地引进种用动物、乳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货主在调运前30天向所在乡镇畜牧兽医站提出书面申请,货主必须详细报告拟调运的种类、产地、品种、数量、运输方式、调运时间等相关情况。
2.审核。乡镇畜牧兽医站在5个工作日内对引种单位提供的申请及相关资料进行认真审核,结合相关规定,决定是否批准引种,不批准的告知理由,批准的如实详细填写《省内异地调运种用动物、乳用动物审核(申请)表》并加据审核意见,签订《朝天区异地调运动物责任书》,由引种单位携带《省内异地调运种用动物、乳用动物审核(申请)表》(一式三份)和相关随附材料到广元市朝天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办理审批手续。
3.审批。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收到审核(申请)表及相关随附材料后,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予以答复。不允许调运的说明理由,并退还审核(申请)表及相关随附材料;同意调运的,在《省内异地引进种用乳用动物检疫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并交引种单位一份。
4.调运的终止。批准后,调运前,凡调入、调出及途径地的任意一方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的,调运应立即终止。
五、办理时限:审核5个工作日,审批7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及投诉电话:区动物卫生监督所(0839)8623951。
附件3-9:
朝天区异地引入动物监管记录
输入地 | 引进单位名称 | 负责人 | ||||
地址 | 联系电话 | |||||
输出地 | 销售单位名称 | 负责人 | ||||
地址 | 联系电话 | |||||
监管责 任兽医 | 工作 单位 | 联系 电话 | ||||
隔离圈舍 消毒情况 | 引进畜 禽种类 | 引进畜 禽用途 | ||||
到达 时间 | 检疫证 明编号 | 检疫证 开具数量 | ||||
到达地 实际数量 | 出证机 构名称 | 运输工 具号码 | ||||
到达时临 床检查情况 | 运输垫料处置 | 车辆卸后 消毒情况 | ||||
行业规定需要实验室检测的,附据的实验室检测合格报告编号或文号 | 检测报告出具单位 | |||||
引进 动物 标识 记录 |
一个潜伏期观察记录14天 | 项目 | 体温是 否正常 | 食欲是 否正常 | 精神状态 是否正常 | 是否发 生死亡 | 其它 | ||||
第1天 | ||||||||||
第2天 | ||||||||||
第3天 | ||||||||||
第4天 | ||||||||||
第5天 | ||||||||||
第6天 | ||||||||||
第7天 | ||||||||||
第8天 | ||||||||||
第9天 | ||||||||||
第10天 | ||||||||||
第11天 | ||||||||||
第12天 | ||||||||||
第13天 | ||||||||||
第14天 | ||||||||||
加强免疫记录 | 免疫 时间 | 免疫 数量 | 疫苗 品种 | 生产 厂家 | 批号 | 注射 剂量 | 免疫有 效期 | 注射人员 | ||
投入生产评估 | 本批畜禽经引进前临床健康检查、免疫抗体监测,引进后经隔离观察和 加强免疫,均未出现重大动物疫情,同意投入生产或并群。 监管责任兽医签字: 年月日 |
附件4-1:
XXX(单位)工作责任清单
清单 类别 | 畜禽规 模养殖 场监管 | 监管 对象 | 备注 | |
清单 内容 | 1.监管对象:生猪常年存栏100头以上、牛常年存栏20头以上、羊常年存栏100只以上、兔常年存栏500只以上、家禽常年存栏1000只(羽)以上; 2.监管频次:一月一次; 3.监管内容:畜禽养殖场的基本情况、动物防疫条件情况、动物防疫行为情况及从业兽医情况。同时按规定填写《动物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动物卫生监督记录表》; 4.监管结果运用:对违反动物防疫等法律法规的行为;要及时以站上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督促整改,限期整改不到位的,要及时报区农业主管部门或区动物卫生监督所依法立案查处; 5.规范档案管理。 | |||
监管责任人 | 第一责任人(站长签字): 年月日 | |||
直接责任人(签字): 年月日 |
附件4-2:
XXX(单位)工作责任清单
清单 类别 | 动物产地检疫 | 备注 |
清单 内容 | 1.规范检疫申报受理,严格执行检疫申报受理与不受理的必备条件; 2.规范瘦肉精抽检(按3%-5%的比例); 3.规范临床健康检查:查验检疫申报单、动物收购贩运台账、免疫档案、养殖档案和畜禽标识、必要的实验室疫病检测报告、瘦肉精自检报告等; 4.规范检疫出证,严格检疫电子出证和手写签名; 5.规范检疫证章标识管理,严格执行管理制度; 6.规范检疫档案管理; 7.规范监管结果运用:对违反动物防疫等法律法规的行为,要及时以站上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督促整改,限期整改不到位的,要及时报区农业主管部门或区动物卫生监督所依法立案查处。 | |
监管 责任人 | 第一责任人(站长签字): 年月日 | |
直接责任人(签字): 年月日 |
附件4-3:
XXX(单位)工作责任清单
清单 类别 | 动物屠宰检疫 | 备注 |
清单 内容 | 1.规范检疫申报受理,严格执行检疫申报受理与不受理的必备条件; 2.规范宰前检疫、同步检疫和瘦肉精监督抽检; 3.规范加施检疫标志标识; 4.规范产品出场出证的申报条件; 5.规范检疫出证,严格检疫电子出证和手写签名; 6.规范检疫证章标识和档案管理; 7.监管结果运用:对违反动物防疫等法律法规的行为,要及时以站上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督促整改,限期整改不到位的,要及时报区农业主管部门或区动物卫生监督所依法立案查处。 | |
监管 责任人 | 第一责任人(站长签字): 年月日 | |
直接责任人(签字): 年月日 |
附件4-4:
XXX(单位)工作责任清单
清单 类别 | 流通监督执法(七盘关检查站) | 备注 |
清单 内容 | 1.规范执行四川省监督检查规范(试行)和5个4的流通监管模式; 2.规范落实部、省、市关于限制动物移动的相关规定; 3.规范执行过境车辆消毒流程; 4.规范执行查证验物流程; 5.规范执行瘦肉精监督抽检职责; 6.规范执行病害畜禽无害化处理流程; 7.规范检疫证章标识管理,规范档案管理; 8.监管结果运用:对违反动物防疫等法律法规的行为,要及时以站上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督促整改,限期整改不到位的,要及时报区农业主管部门或区动物卫生监督所依法立案查处; | |
监管 责任人 | 第一责任人(站长签字): 年月日 | |
直接责任人(签字): 年月日 |
附件4-5:
XXX(单位)工作责任清单
清单 类别 | 屠宰监 管执法 | 监管对象 | 备注 | |
清单 内容 | 1.规范监管对象及监管频次,辖区生猪定点屠宰场实行一月一次监管; 2.规范监督检查内容,按生猪定点屠宰场监督检查记录表内容执行; 3.规范落实屠宰场主体责任,监督屠宰企业制度规范上墙和各项记录资料的填写; 4.规范监督检查痕迹化管理和档案管理; 5.全面落实广元市生猪屠宰“6个2”精细化监管模式; 6.监管结果运用:对违反动物防疫等法律法规的行为,要及时以站上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督促整改,限期整改不到位的,要及时报区农业主管部门或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 |||
监管 责任人 | 第一责任人(站长签字): 年月日 | |||
直接责任人(签字): 年月日 |
附件5: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登记报告表
案件来源 | |||
报告时间 | 2018年月日 | 报告人 | |
联系人 | 单位 | ||
地址 | 联系电话 | ||
主 要 事 实 及 责 令 改 正 情 况 | |||
执法 人员 意见 | 签名: 年月日 | ||
站长意见 | 签章: 年月日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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