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8463528/2020-042 | 发布机构: 区农业农村局 | 成文日期: 2017-07-21 |
发布时间: 2017-07-21 | 发文字号: | 公文种类: 其他 |
有 效 性 : 有效 | 字体: [ 大 中 小 ] |
为实现农作物秸秆的资源化利用,切实解决因秸秆露天焚烧、乱堆乱放、腐烂变质带来的环境污染,有效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我区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一、《意见》出台背景
2008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08〕105号)以来,各地区、各部门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综合利用水平有所提高,露天焚烧火点数明显减少。2015年11月1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四部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的通知》(发改环资〔2015〕2651号),促进农民增收、环境改善和农业可持续发展。2016年,四川省发展改革委、农业厅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四川省秸秆综合利用规划(2016-2020年)》,指导“十三五”全省秸秆资源综合利用发展。2016年11月,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出台《关于全面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意见》(广府办发〔2016〕56号),全面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在此背景下,结合朝天实际,我区出台《意见》。
二、《意见》出台意义
农作物秸秆属于农业生态系统中一种十分宝贵的生物质能资源。农作物秸秆资源的综合利用对于促进农民增收、环境保护、资源节约以及农业经济可持续发展意义重大。要坚持把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作为发展现代农业、防治大气污染、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任务,统筹规划、强化扶持,创新机制、多措并举,构建综合利用长效机制,切实解决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弃置问题,促进农作物秸秆资源有效利用、农业增产增收、生态环境改善。
三、主要政策依据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08〕105号);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四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的通知》(发改环资〔2015〕2651号);
(三)《四川省秸秆综合利用规划(2016-2020年)》;
(四)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意见》(广府办发〔2016〕56号)。
四、《意见》主要内容
《意见》包括三部分,共计12项具体内容。
第一部分是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从2017年起,按照每年提高5~10个百分点,逐步构建以农作物秸秆肥料化利用为主,拓展农作物秸秆饲料化、基料化、燃料化、原料化等形式为补充的多途径利用格局,到2020年全区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量达到18.6万吨(市上是172万吨),综合利用率达到90%(市上是90%)。其中:农作物秸秆还田肥料化利用量达到7.6万吨(市上是100万吨)、燃料化利用量(生物质发电)达到5.2万吨(市上是20万吨)、饲料化利用量达到3万吨(市上是30万吨)、基料化利用量达到1.5万吨(市上是12万吨)、原料化利用量达到1.3万吨(市上是10万吨)。
第二部分是工作重点。一是突出抓好秸秆还田肥料化利用。二是大力推进秸秆饲料化利用。三是鼓励探索秸秆燃料化利用。四是积极拓展秸秆基料化利用。五是积极试点秸秆原料化利用。六是强力抓好秸秆收贮体系建设。七是依法禁止焚烧农作物秸秆。
第三部分是保障措施。一是强化组织领导。二是强化政策支持。区财政每年预算专项经费20万元,主要用于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奖补;对购买秸秆粉碎还田等机具,除享受国家农机补贴外,区财政每台再补贴10~20%;区财政每年可对利用量达到一定规模的秸秆综合利用企业给予补贴5万元,上级另有补贴的可重复享受。三是强化示范引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