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起 四川调整省本级职工医保待遇
索 引 号 : 008462031/2022-01263 | 发布机构: 四川日报 | 成文日期: 2022-03-11 |
发布时间: 2022-03-11 | 发文字号: | 公文种类: 其他 |
有 效 性 : 有效 | 字体: [ 大 中 小 ] |
从4月1日起,我省将调整省本级职工医疗保障待遇。为完善医疗保障制度,稳步提高省本级职工医疗保障待遇水平,切实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省医疗保障局、财政厅近日就调整省本级职工医疗保障待遇联合发文。
从2022年4月1日起,一个自然年度内,省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按上一年度成都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简称成都市平均工资)的6倍确定。每年待统计部门公布成都市平均工资后,由省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动态调整执行。
已参加省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人员中,自愿成建制选择参加住院(含门诊慢特病)补充医疗保险并按规定完成缴费的,一个自然年度内,补充医疗保险的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调整为40万元/人。
该政策有效期5年。(记者 刘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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