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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做好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 处理相关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 : 791818836/2023-07 发布机构: 区行政审批局 成文日期: 2015-12-14
发布时间: 2015-12-14 发文字号: 公文种类: 其他
有 效 性 : 有效 字体: [ ]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级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5〕38号)和省农业厅《关于做好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川农业函〔2015〕510号)精神,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自2015年起由生猪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扩大到散养户。为全力做好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工作,有效防止重大动物疫病传播扩散,保障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总体要求

生猪产业是我区农业主导产业之一,抓好病死生猪无害化处理工作,意义重大。严格落实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有利于防止动物疫病传播,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有利于减轻环境污染,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有利于减少餐桌污染,降低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风险。各乡镇要将病死猪无害化集中处理纳入公共服务范围,坚持统筹规划与属地负责相结合、政府监管与市场运作相结合、财政补助与保险联动相结合、集中处理与自行处理相结合的原则,因地制宜、强化保障,构建科学完备、运转高效的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机制,实现病死猪处理及时、过程清洁环保、产物合理利用。

二、严格落实主体责任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负总责,要严格落实责任,健全完善相关监管制度。加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积极推进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试点模式,鼓励金融资本、社会投资参与无害化处理场所建设和运营。鼓励支持大型养殖场和屠宰场提升无害化处理能力,接受不具备无害化处理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委托,规范处理病死畜禽。

(一)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生猪养殖场(户)是对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生猪养殖场要按规定配备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散养户可以自行对病死猪进行无害化处理,但处理工作必须符合相关处理规定,确保清洁安全,不污染环境。不具备无害化处理条件的要委托专业无害化处理运营单位集中处理,无害化处理运营单位法人(或负责人)对收集、核实和无害化处理病死猪承担主体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猪。

(二)明确监管责任。乡镇畜牧兽医站按照辖区监管责任制要求,在乡镇人民政府和区农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对本乡镇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具体实施技术指导和监管工作。区农业局负责对乡镇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复查。区财政局负责落实地方配套资金和专项资金的监管。食品药品和工商、环境保护、公安等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相关环节的监管。

(三)明确无主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责任。对弃置江河、湖泊、水库、街道等公共场所的病死猪,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划分的责任区组织收集处理。

三、严格落实补助政策

要严格落实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等财政补助政策,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直接补助实施无害化处理的单位。指导保险机构将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列入保险合同,对不能确认实施了无害化处理的不予赔偿。

(一)补助对象。区内所有生猪养殖场(户)和具备条件的集中无害化处理运营单位。其中,养殖环节病死猪不包括死胎、哺乳期淘汰死亡乳猪、因染疫强制扑杀生猪等。

(二)补助标准。以无害化处理病死猪头数计算,按80元/头的标准对无害化处理费用给予补助。

四、严格现场监督与材料申报

(一)病死猪处理与监督确认养殖场(户)发现病死猪时,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政府及时指派专业技术人员按以下程序进行处理、确认。

1、养殖者自行处理的。监督养殖场(户)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规程对病死猪进行无害化处理,现场进行拍照,并填写《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登记表》(附表1),由养殖场(户)、监督人员双方签字确认。

2、委托方式集中处理的。无害化处理运营单位在接收病死猪时,应在所在地乡镇登记备案,由运营单位填写《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登记表》(附表2)相关内容,并由养殖业主(户)确认签字,委托人所在乡镇畜牧兽医站备案签章,方可将病死猪运离现场;运营单位在进行无害化处理前,必须向所在地乡镇报告,在监管人员的监督确认下,对病死猪进行分户拍照,方可进行无害化处理。

3、各乡镇和无害化处理运营单位要做好无害化处理记录、照片和监控视频等资料档案管理工作,存档时间不少于2年。

(二)材料申报与审核

1、申报:无害化处理运营单位每月3日前,要将上一月无害化处理汇总表、记录表和照片上报所在乡镇审核。委托处理的,由运营单位所在地乡镇填报,其他乡镇不重复填报。乡镇每月5日前将辖区内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病死猪统计汇总,形成乡镇《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汇总表》(附表3)和《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统计汇总月报表》(附表4),连同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照片(一批次多头死亡,可用一张照片,照片可直接用A4纸打印),按统计顺序收集整理,送区农业局审核。

各乡镇务必按时上报相关资料,超时未上报的,不得累计到下一月,所造成的后果概由相关责任人承担。如无害化处理病死猪数超过辖区内当月生猪饲养量5%,规模养殖场无害化处理病死猪数超过该场当月生猪饲养量5%,相关乡镇应就相关情况单独作出书面说明,一并报送区农业局。

2、审核:区农业局负责对各乡镇上报的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资料进行审核,对上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要现场核实,及时纠正。要加大对病死猪数量超过5%的乡镇和养殖场进行重点核查。

五、严格全过程监督管理

(一)加强政策宣传。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动物防疫、食品安全、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培训,广泛宣传病死猪及其产品的危害性和无害化处理的重要性,增强干部群众对病害动物及其产品的识别能力。

(二)做到公开透明。要健全完善相关管理制度,要落实专人负责,按照“谁管辖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要将补助政策及申请补助的养殖场(户)名称、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数量等情况在乡村张榜公示,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同时公开监督举报电话,切实做好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降低病死猪传播疫病、污染环境风险。

(三)严惩违法现象。各有关部门要紧密配合,建立区域和部门联防联动机制,健全违法案件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对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猪及其产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大侦办、查处力度,切实保障食品卫生和生态环境安全。


附件:1.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登记表(养殖者自行处理)

2. 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登记表(委托运营单位处理)

3.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汇总表

4.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登记汇总月报表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11日






附表1:

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登记表

(养殖者自行处理)

饲养场

饲养场名称

饲养场地址

乡镇

现存栏数量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号码

开户银行

账号

饲养户

联系电话

乡镇

现存栏数量

户主身份证号码

开户银行

账号

病死猪数

量(头)

标识

号码

处理时间

处理地点

处理数量

处理方式

畜主确

认签字

或盖章

监管人员确认签

乡镇兽

医站确

认签章

乡镇政府审核签

附表2:

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登记表

(委托运营单位处理)

饲养场

饲养场名称

饲养场地址

乡镇

现存栏数量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号码

开户银行

账号

饲养户

联系电话

乡镇

现存栏数量

户主身份证号码

开户银行

账号

病死猪数

量(头)

标识

号码

畜主确

认签字

委托人所在乡镇兽医站(备案)签章

运营单位接收人确认签字

处理时间

处理数量

监管人员签字

运营单位确认签章

运营单位所在地乡镇兽医站确认签章

运营单位所在地乡镇政府审核签章


附表3:

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汇总表

乡镇 日至 填报时间:

村、组名称

场(户)名称

处理数量(头)

补助标准(元)

补助金额(元)

开户银行

联系电话

合计

/

/

/

/

/

乡镇人民政府(签章): 乡镇畜牧兽医站(签章): 核实统计人员(签名):


附表4:

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统记汇总月报表

广元市朝天区 日至

50头以上规模养殖场

50头以下散养户

集中无害化处理场处理情况

养殖

场数
(个)

饲养量
(头)

无害化处理病死猪头(头)

病死率
%

散养户数
(个)

饲养量
(头)

无害化处理病死猪头(头)

病死率
%

处理场数
(个)

处理病死猪(头)

处理其它病死畜禽(头/只)

自行

处理

委托集中处理

小计

自行

处理

委托集中处理

小计

说明:1本表每月5前报区农业局

2.病死率=处理病死猪头数/饲养量*100

3集中无害化处理场为辖区内的专业处理场或具备条件接受委托处理病死畜禽的规模养殖场等。

乡镇人民政府(签章): 乡镇畜牧兽医站(签章): 核实统计人员(签名): 填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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