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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2024〕4号
发文日期: 2024-12-23   发布机构: 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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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广朝府复决字〔2024〕4号


申请人:王某某

被申请人:广元市朝天区发展和改革局,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朝天镇明月大道二段20号。

法定代表人:王天君,该局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广元市朝天区发展和改革局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职责不服,于2024年1月14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于2024年1月17日收悉其邮递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并于同日依法予以受理。该案受理后,行政复议机构向申请人邮寄送达了《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向被申请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复议立案通知书》《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答复及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本机关依法进行了核实。行政复议机构根据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提供的申请人联系方式,3次拨打申请人电话,均未成功,故未能听取申请人意见;于2024年3月6日通过当面听取意见形式听取了被申请人意见。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信息公开答复职责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向申请人作出书面信息公开答复。

申请人称:

申请人是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李家镇某村村民,在该村拥有合法宅基地及房屋,因G5京昆高速公路汉中至广元段(四川境)扩容工程涉及征收,2023年3月,申请人得到通知其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为进一步了解项目及征收信息,2023年12月2日,申请人通过EMS 快递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广元市朝天区发展和改革局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书面公开某村所在土地有关 G5 京昆高速公路汉中至广元段(四川境)扩容工程的如下政府信息:1.立项批复;2.立项申报文件。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4日签收,至今未予回复。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20个工作日向申请人作出信息公开答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复议,请求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行政复议申请书原件2份、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广元市朝天区发展和改革局信息公开申请表复印件1份、邮寄底单复印件1份、邮寄物流信息复印件1份。

被申请人答复称:

2023年12月4日,我局收到李家镇某村村民王某某要求公开G5京昆高速公路汉中至广元段(四川境)扩容工程立项批复及立项申报文件的申请。我局高度重视,立即收集相关资料,经核实,G5京昆高速公路汉中至广元段(四川境)扩容工程属国家重点项目,我区发改局无该项目审批权,该项目审批权限在省发改委。

为了及时告知申请人,我局工作人员分别于2023年12月4、5、6日3天与王某某联系,但电话均未接通。2023年12月8日上午,我局工作人员与王某某所在的李家镇某村村书记向某某取得联系,告知相关情况,并请向某某代为向王某某转告答复,随即,向某某通过微信方式告知了省发改委关于G5 京昆高速公路汉中至广元段(四川境)扩容工程(川发改基础(2022)**号)审批文件。

综上,我局不存在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行为。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官网关于G5 京昆高速公路汉中至广元段(四川境)扩容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川发改基础(2022)**号)、中共广元市朝天区李家镇委员会身份证明等证据资料。

本机关审理查明:

2023年12月2日,申请人通过EMS国内特快专递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G5京昆高速公路汉中至广元段(四川境)扩容工程立项批复及立项申报文件,获取信息的方式为“邮寄”。2023年12月4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广元市朝天区发展和改革局信息公开申请表》。2023年12月8日上午,被申请人工作人员与李家镇某村村书记向某某联系,通过向某某代为向申请人转告答复,同日10时37分,向某某通过微信方式向申请人告知了四川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G5 京昆高速公路汉中至广元段(四川境)扩容工程审批文件(川发改基础(2022)**号)。申请人于次日零时17分回复向某某已收到该文件。

2024年3月8日,被申请人在复议审理期间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书面答复并通过EMS送达。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行政复议申请书、王某某身份证复印件、《广元市朝天区发展和改革局信息公开申请表》复印件、申请人邮寄底单复印件及邮寄物流信息复印件、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中共广元市朝天区李家镇委员会证明、《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被申请人邮寄底单复印件。

本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根据前述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具有办理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的法定职责,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向申请人作出答复。

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4日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内容为G5京昆高速公路汉中至广元段(四川境)扩容工程立项批复及立项申报文件。2023年12月8日,被申请人通过李家镇某村书记向某某以微信方式向申请人告知了四川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G5 京昆高速公路汉中至广元段(四川境)扩容工程审批文件。被申请人虽在法定期限内通过第三方向申请人公开了部分政府信息,但没有以其自身作为政府信息公开行政主体身份向申请人作出书面答复,回复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被申请人在2024年3月8日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书面答复超过法定期限,程序违法。鉴于被申请人现已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再责令其作出答复没有意义,故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向申请人做出书面信息公开答复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行为程序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行为违法。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政府

 2024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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