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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5号
发文日期: 2024-12-23   发布机构: 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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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广朝府复决字〔2024〕5号


申请人:重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熊某某,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广元市朝天区财政局,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朝天镇潜溪路一段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0703008462365G。

法定代表人:蒋长福,该局局长。

申请人重庆**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广元市朝天区财政局在互联网公开广朝财罚决字〔2022〕第**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信息的行为不服,于2024年1月19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于2024年1月22日收悉其邮递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行政复议机构于2024年1月23日作出《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广朝复补字〔2024〕5号)并于1月26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于2014年1月31日收到申请人邮寄提交的补正材料。2024年2月1日,本机关受理了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在互联网公开广朝财罚决字〔2022〕第**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信息的行为申请行政复议一案。本机关受理后,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分别送达了《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行政复议立案通知书》《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答复及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本机关依法进行了核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政复议机构于2024年2月27日通过电话方式听取了申请人意见,于2024年3月7日通过当面听取意见形式听取了被申请人意见。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回被申请人在互联网公开的广朝财罚决字〔2022〕第**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信息。

申请人称:

申请人因与广元市朝天区某镇政府采购项目一案,案号:广朝财罚决字〔2022〕第**号。

本案进入恢复执行程序后,广元市朝天区财政局对申请人作出了关于恢复执行广朝财罚决字〔2022〕第**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决定,对申请人作出五日后向社会公开相关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决定,申请人于2023年12月28日向广元市朝天区财政局提交了关于信息公开的异议和申请,广元市朝天区财政局于2023年12月29日复函并决定公开并向互联网公布了该信息,申请人认为广元市朝天区财政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未依法采取审慎包容、必要性原则,未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尽到保护义务,因此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四川省社会信用条例》第二十一条:社会信用信息的采集、归集、存储、共享、公开、查询和应用等活动,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审慎原则,严格执行法律、法规中有关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等规定,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虚构、篡改、违规删除社会信用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第十五条: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

申请人在本案中属于首次违法,并且积极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积极履行相关义务、主动消除不利影响,同时根据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川08行终**号判决可以说明申请人虽有逾期未签合同的行为,但也是事出有因,情有可原,采购人在采购过程中和广元市朝天区财政局在执行过程中也存在轻微违法,况且申请人并非是围标串标等特定严重的违法行为或其他性质影响恶劣或社会负面影响较大的行为,申请人认为广元市朝天区财政局应该采取包容审慎的原则。申请人愿意积极履行相关处罚决定,但该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公开实属没有必要性,从申请人的综合信用评价来看,申请人实为守信企业,信息公开后会对申请人的信用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应采取教育为主,惩戒为辅的监管措施,重新考虑比例原则,防止惩戒过当。

申请人公司内部拥有完善的风控体系,环保科技公司的风控指标体系是属于公司内部商业秘密,是企业在招投标时的核心竞争力,若该行政处罚相关涉诉信息及行政处罚案件相关信息一旦在互联网公开,就会被竞争对手反向获悉申请人的风控指标体系,通过对相关行政处罚信息和行政诉讼裁判文书信息及其他相关信息的比对,对申请人的社会信用也会造成极大的负面评价,同时会完全影响企业的信用权,对企业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优化法治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指导意见》法发〔2023〕15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8.保护民营企业创新创造。加强民营企业科研人员和科创成果司法保护,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及其科研人员合法权益,激发原始创新活力和创造潜能。15.推动健全监管执法体系。监督支持行政机关强化统一市场监管执法,依法审理市场监管领域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修改完善办理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司法解释,促进行政机关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公开市场监管规则。监督行政机关遵守妥当性、适当性和比例原则合理行政,以过罚相当的监管措施落实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

申请人在行业内属于领军企业,是国家重点扶持的企业,是国家工信部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是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是高新技术企业,同时也是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还承担了重庆大学大学生实习实践基地的责任,企业创造就业岗位上百人,在编员工22年就高达63人以上,申请人还是国家A级纳税企业,根据国家地区维稳国务院六保六稳等政策,为了维护地区的社会稳定,还请区政府依法撤回在互联网公开的信息,若信息一旦被公开,对申请人将会是灭顶之灾,对地区地方就业和稳定会产生极大的不利影响。

围绕申请人较大的自身行业影响力,其上下游产业链生存的企业和个体比较庞大,该信息一旦在互联网公开,将会对整个相关科技产生极大不利影响,容易带来行业和局部市场较大波动。根据案件信息显示,该案件的详细信息里还牵扯了地方政府机关及财政局的依法行政问题,信息在互联网公开还会在很大程度影响政府的公信力,对地方政府信用带来极大的不利影响,必然会产生很多负面评价,进而影响公共利益。

为了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最大限度保护合法权益,申请人特向区政府提出申请,恳请区政府依法撤回互联网已经公开的行政处罚案件相关的所有信息。

申请人补充说明:

申请人是国家重点扶持企业,企业有多名享受国务院津贴的国家级专家,诸如张某某已发表论文逾170篇,出版著作两部,教材一本,获得重庆市技术进步一等奖一项,自然科学二等奖两项,国家发明专利六项,美国专利一项。因为在科研和教学工作中的突出贡献,先后被国家人事部和国家教委评为“全国优秀留学回国人员”、被四川省人民政府和中共四川省委授予“有突出贡献的专家”称号,并享受国务

院政府津贴。申请人还是国家万人计划候选人(涉密),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提升行动方案(2022-2023年)》的通知、国家“十四五”规划“十四五规划纲要、国家激发市场活力,对高新技术创新企业应采取包容审慎监管。

申请人因是国家级企业,在银行基本都是信用贷款,目前信用贷款额度已经超过3000万,行政处罚信息的公示将会对企业的信用贷款影响特别重大,甚至会导致企业资金链严重断裂,引发企业危机。

申请人特依据以上事实和法律,提出本复议申请,望予以批准。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行政复议申请书原件2份;广元市朝天区财政局关于重庆**有限公司《申请书》的复函的决定复印件;申请人银行信用借款明细清单一份;申请人为国家重点企业及国家万人计划候选人(非涉密)证明材料一份;申请人主动整改纠错证明材料一份;(2023)川0812行初*号、(2023)川08行终**号判决书一份;广朝财罚决字〔2022〕第**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互联网公开信息截图。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具有合法性。

(一)被公开的政府信息标的具有合法性。被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处罚内容经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已经作出(2023)川08行终**号终审行政判决,该判决已经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被申请人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属于合法生效的政府信息。

(二)被申请人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平、公开的原则。”该法律明确赋予被申请人作为行政处罚机关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应当遵循行政处罚信息公开的原则。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该法律明确赋予被申请人作为政府采购行政监管部门在政府采购监管活动中,应当遵循政府采购监管信息公开透明的原则。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 15条规定“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如果不公开申请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将会破坏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和法制环境,会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因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接受行政处罚违法行为的信息予以公开,符合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原则。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 (国办〔2017〕97号)第二条第(一)款第4项规定:“政府采购领域。主要公开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结果、采购合同等采购项目信息,财政部门作出的投诉和监督检查等处理决定、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等监督处罚信息。”以及《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第二条第(二)款第2项规定:“监管处罚信息,包括财政部门作出的投诉、监督检查等处理决定,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以及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等信息,由财政部门负责公开”。同时该条第(三)款规定:“中央预算单位的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财政部指定的媒体上公开,地方预算单位的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省级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开......”该规范性文件明确了被申请人履行政府采购活动中出现的违法失信行为、行政处罚事项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公开的行政监管职责。

二、被申请人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是执行行政处罚的一部分。

被申请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信息公开是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在一年期间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处罚事项的执行行为,是被申请人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依据。

三、被申请人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是维护公平、公开、公正的法制环境。

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2 条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五)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该法律明确了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对其行政处罚的信息进行公开,是以备公众查询、监督。二是应公开的政府信息而不公开是对社会的不公和对法制的践踏。如果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对应公开的行政处罚信息而不公开,就达不到行政处罚中的禁业限制,就无法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对其他能参与政府采购的企业就不公平,就会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不公和损害;如果不公开行政处罚信息也是对已公开的其他违法企业的不公平;同时,如果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对该违法行为信息不予公开,还属于违反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的行政失职行为。

综上。被申请人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示行政处罚信息,是对《行政处罚决定书》(广朝财罚决字〔2022〕第**号)采取的执行措施,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不能、也不同意调解。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广朝财罚决字〔2022〕第**号)、《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3)川0812行初**号)、《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3)川08行终**号)、关于重庆**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禁业处罚时间认定表、撤销停止执行申请书、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关于恢复执行重庆**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的函(广朝法函〔2023〕**号)、广元市朝天区财政局关于恢复执行广朝财罚决字〔2022〕第**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决定等证据资料。

本机关审理查明:

2022年11月15日,广元市朝天区财政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广朝财罚决字〔2022〕第**号),认定申请人构成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违法行为,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1.处以采购预算金额1564.09万元5‰的罚款,即人民币7.82045万元(四舍五入7.82万元)。2.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3年1月6日,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就重庆**有限公司与广元市朝天区财政局、第三人广元市朝天区某镇人民政府罚款纠纷一案立案;2023年1月13日,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川0812行初1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在案件诉讼期间,停止执行广朝财罚决字〔2022〕第**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年4月7日,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川0812行初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维持被告广元市朝天区财政局于2022年11月15日作出的广朝财罚决字〔2022〕第**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人不服,向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23年11月7日,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川08行终**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确认广元市朝天区财政局作出的广朝财罚决字〔2022〕第**号行政处罚程序轻微违法”。2023年12月7日,广元市朝天区财政局向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对广朝财罚决字〔2022〕第**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停止执行。2023年12月15日,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作出《关于恢复执行重庆**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的函》。2023年12月28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异议申请,请求被申请人依法不向社会公开其行政处罚信息,2023年12月29日,被申请人复函申请人,回复意见明确不同意申请人申请事项,表示对申请人的处罚决定要公开。2023年12月29日,广元市朝天区财政局作出《关于恢复执行广朝财罚决字〔2022〕第**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决定》,明确“现依法恢复尚未执行的行政处罚: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2023年12月29日至2024年9月5日期间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原决定执行时间为2022年11月15日至2023年11月14日,现恢复执行未执行的时间)”。

另查明,广元市朝天区财政局于2023年12月29日将《关于恢复执行广朝财罚决字〔2022〕第**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决定》发布于四川政府采购网。被申请人未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信用中国、企查查、启信宝等网络平台发布《关于恢复执行广朝财罚决字〔2022〕第**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决定》。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广朝财罚决字〔2022〕第**号)、《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关于重庆**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禁业处罚时间认定表、撤销停止执行申请书、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关于恢复执行重庆**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的函、广元市朝天区财政局关于恢复执行广朝财罚决字〔2022〕第**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决定、广朝财罚决字〔2022〕第**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发布四川政府采购网截图、行政复议听取意见记录。

本机关认为:

一是被申请人具有作出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能是:(一)办理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及广朝财罚决字〔2022〕第**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制作机关,对其作出的广朝财罚决字〔2022〕第**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这一政府信息进行公开,具有法定职权。

二是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政府信息公开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六项及第十五项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第二点第一项第4条明确“4.政府采购领域。主要公开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结果、采购合同等采购项目信息,财政部门作出的投诉和监督检查等处理决定、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等监督处罚信息。”《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第二点第二项第2条明确“2.监管处罚信息,包括财政部门作出的投诉、监督检查等处理决定,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以及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等信息,由财政部门负责公开;”《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第二点第三项明确“(三)公开渠道。中央预算单位的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财政部指定的媒体上公开,地方预算单位的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下同)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开。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包括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中国财经报》(《中国政府采购报》)、《中国政府采购杂志》、《中国财政杂志》等。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将中国政府采购网地方分网作为本地区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之一。为了便于政府采购当事人获取信息,在其他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公开的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同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对于预算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地方采购项目信息,中国政府采购网各地方分网应当通过数据接口同时推送至中央主网发布(相关标准规范和说明详见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应当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央主网发布。”《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第二点第五项明确“(五)监管处罚信息的公开要求。财政部门作出的投诉、监督检查等处理决定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相关当事人名称及地址、投诉涉及采购项目名称及采购日期、投诉事项或监督检查主要事项、处理依据、处理结果、执法机关名称、公告日期等。投诉或监督检查处理决定应当自完成并履行有关报审程序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财政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名称、考核内容、考核方法、考核结果、存在问题、考核单位等。考核结果应当自完成并履行有关报审程序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的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名称、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处理依据、处理结果、处理日期、执法机关名称等。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的违法失信行为信息月度记录应当不晚于次月10日前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不予公开、不得公开的政府信息也有明确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第十五条规定“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本案中,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系被申请人制作的政府信息,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国务院、财政部有关规定确定的主动公开范围。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川08行终**号《行政判决书》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广朝财罚决字〔2022〕第**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轻微违法,但依法未予撤销,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据此作出了《关于恢复执行重庆**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的函》,明确要求被申请人应当自(2023)川08行终**号行政判决生效后,依法恢复执行广朝财罚决字〔2022〕第**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处罚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并非申请人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因而不属于申请人的商业秘密。故被申请人将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信息进行主动公开,未侵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三是关于申请人提出的“被申请人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未依法采取审慎包容、必要性原则,未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尽到保护义务,因此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应采取教育为主,惩戒为辅的监管措施,重新考虑比例原则,防止惩戒过当。”本机关认为,正如申请人所言,采取审慎包容、必要性原则的前提是依法,即行政机关在依法履职、正确实施法律的基础上进行包容审慎监管;本案涉及的行政处罚信息,法律作出了明确清晰的规定,就是要主动公开,没有审慎包容及必要性审查的裁量空间。申请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经过行政处罚、行政诉讼得到最终确认,对申请人违法行为及其处罚结果进行公开,并不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提出的上述理由并不成立。

四是关于申请人信用承诺及企业介绍。申请人向本机关递交了信用承诺书,就纠正错误、严格遵守国家法律等事项作出承诺。申请人同时向本机关提交了企业介绍资料,对企业发展现状、获得的荣誉、取得的业绩以及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对申请人造成的负面影响等进行了说明。本机关认为,申请人的上述事由,不构成不予公开或撤回公开其处罚信息的法定事由;优化营商环境,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条件,是政府的职责与努力方向,但行政机关作为法律实施主体,又必须坚持依法行政,严格履行法定职责。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广元市朝天区财政局在互联网公开申请人相关行政处罚信息的行为系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广元市朝天区财政局在互联网公开广朝财罚决字〔2022〕第**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政府信息公开行为。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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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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