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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12号
发文日期: 2024-12-23   发布机构: 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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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广朝府复决字〔2024〕12号


申请人:徐某某

被申请人:广元市公安局朝天区分局,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朝天镇潜溪路二段6号。

法定代表人:何澜,该局局长。

申请人徐某某对被申请人广元市公安局朝天区分局2024年2月20日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广朝公(朝)行罚决字〔2024〕**号)不服,于2024年3月15日向行政复议机构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现场递交了行政复议申请材料,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024年3月21日,依法受理了该行政复议申请。案件受理后,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分别送达了《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行政复议立案通知书》《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答复及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本机关依法进行了核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政复议机构通过当面听取意见形式分别于2024年3月21日、2024年4月18日听取了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意见。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广朝公(朝)行罚决字〔2024〕**号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称:

老百姓申请道路畅通无错,一公里道路六年没有竣工,也该畅通了,该条公路有四川省农村公路、网络信息系统采集图,有立项和相关图纸,申请人在网上发表的作品不构成行政处罚标准。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行政复议申请书原件3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1份(广朝公(朝)行罚决字〔2024〕**号)、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被申请人答复称:

2024年1月份以来,徐某某对朝天区朝天镇某地未接通国道108线不满,在自己的微信、抖音、今日头条等社交平台上多次公开发布“朝天镇优秀不作为奖”“非法侵入住宅、非法监视居住”“使用手段套路我进监狱”“一公里道路六年未竣工”等字样的不实图片及视频,被多人浏览,在干部对其劝解并作出解释后,仍继续在各社交平台公开发布不实言论。

徐某某提出老百姓申请道路畅通没有错,壹公里道路六年未竣工,也该通畅了,有四川省农村公路网络信息系统采集图,有立项和相关图纸,网上发表的作品不构成处罚标准的问题。

2018年,徐某某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耕地被原朝天区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21年11月15日向广元市公安局申请刑事赔偿复议。2021年12月24日,广元市公安局作出朝天区公安分局赔偿徐某某赔偿金7462元的决定。徐某某不服,向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后又自行撤销申请。2020年,朝天区行政区划调整时,将原某1村三组调整为某2村1组,老百姓提出要修一条到朝天城区较近的公路,同年,朝天镇人民政府向朝天区林业局申请立项批准修建案涉防火通道,并欲接入国道108线,方便某村1组老百姓出行。后因该通道与108线接口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之规定,存在安全隐患未整改到位无法接入。为方便老百姓出行,朝天镇人民政府对现在通行的原某1村3组道路进行了维修加宽建设。2024年1月份以来,徐某某对防火通道未接入国道108线不满,在自己的微信、抖音、今日头条等社交平台上多次公开发布“朝天镇优秀不作为奖”“非法侵入住宅、非法监视居住”“使用手段套路我进监狱”“一公里道路六年未竣工”等字样的不实图片及视频,被多人浏览,在干部对其告知并作出解释后,仍继续在各社交平台公开发布不实言论。

以上事实有受案登记表、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徐某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2024年02月20日,朝天区公安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徐某某作出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于2024年02月20日向徐某某告知处罚结果。徐某某于2024年02月20日投送至广元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拘留执行时间2024年02月20日至2024年02月27日)

以上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处罚得当。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广朝公(朝)行罚决字〔2024〕**号)、受案登记表(广朝公(朝)受案字〔2024〕**号)、立案决定书(广朝公(朝)立字〔2024〕**号)、徐某某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告知笔录、检测样本提取笔录、《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广朝公(朝)吸字〔2024〕**号)、传唤证(广朝公(朝)行传字〔2024〕**号)、检查证(广朝公(朝)检查字〔2024〕**号)、检查笔录、网络在线提取笔录(2份)、《广元市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国道108(剑门关至七盘关段) 西二环沿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广元市公安局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询问笔录(徐某某等九人)、行政拘留通知家属记录单、四川省广元市拘留所执行回执(广市拘收字**号)、调取证据通知书(广朝公(朝)调证字〔2024〕**号)、调取证据清单、《广元市林业局转发<省林草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森林草原防火道路建设通知>的通知》、《四川省地方标准-林区防火专用道路技术规范》、接受证据清单、朝天镇人民政府会议记录、接受证据清单、某村一组主干公路承建施工协议、某村一组组路一事一议会议记录、朝天镇某村会议签到册、某村一组一事一议群众会议照片、接受证据清单、广元市朝天区交通运输局关于某村三组道路情况的说明、广元市朝天区交通运输局关于朝天镇某村一组在G108线K1848+500M处左侧擅自开设平交道口有关情况的说明、广元市朝天区交通运输局关于朝天镇某村擅自在G108线K1848+200M(某桥)增开平交道口的说明、广元市朝天区交通运输局各类案件流程图、《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自然村组通硬化路(30户及以上村民小组通硬化路)省级项目库的通知》(川交规划便〔2021〕1439号)、《广元市朝天区公路路政管理所限期责令改正通知书》(广朝路政责改〔2017〕6号)、公路路政管理通知书(广朝路通字第010号)、《广元市朝天区公路路政管理所关于二专线K1848+500M山上疑似修路存在安全隐患的函》(广朝路函〔2020〕*号)、文书送达回证、《广元市朝天区公路路政管理所责令整改通知书》(广朝路政责改〔2021〕01号)、《广元市公安局朝天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关于整治108国道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的函》(广朝公交函〔2021〕**号)、广元市朝天区交通运输局较大自然村明细表、调取证据通知书(广朝公(朝)调证字〔2024〕10号)、调取证据清单、《广元市朝天区林业局关于朝天镇新(改)建某村等村(社区)森林防火通道项目的批复》(广朝林函〔2020〕**号)、《广元市朝天区朝天镇人民政府关于报送<朝天区朝天镇新改建某村等村(社区)森林防火通道对剑门蜀道风景名胜区影响评估论证报告>的函》(广朝镇府函〔2020〕**号)、《朝天镇某坝村道(防火通道)建设项目G108国道增设平交道口工程保障公路及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技术评价报告》、《广元市朝天区林业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广朝林地许准字〔2020〕**号)、四川省林木采伐许可证、《四川省林业和草原调查规划院关于广元市朝天区朝天镇新(改)建某村等村(社区)森林防火通道使用林地现状调查表及相关附图》、朝天镇党委会(扩大)会议、朝天镇某村学习传达贯彻区委区政府工作精神会议、某村一组议事会议、某村一组群众会议、相关会议照片、朝天镇人民政府情况说明、接受证据清单、民情日记、对徐某某进行谈话记录、朝天镇信访登记台账、广元市朝天区朝天镇人民政府关于徐某某信访事项调查处理相关材料及国家信访局关于徐某某信访事项情况表和徐某某通过广元12345政务服务热线举报相关材料、网络视频账号截图等证据资料。

本机关审理查明:2024年1月份以来,申请人徐某某通过网络平台今日头条(名称:**)、抖音(账号:****,名称:****)、微信朋友圈(名称:**,微信号:**)并以文字、图片、视频等形式在互联网公开发布“不作为!笑话 全球最小新鲜事!一公里道路修六年未竣工!稀奇古怪!不作为!慢作为!假作为!龟速作为!”“饭桶一公里修,六年未竣工!”“奖状 尊敬的朝天镇人民政府:一公里道路六年未竣工!授予:朝天镇不作为优秀奖!朝天区交通局不作为优秀奖!望再接再厉!授奖单位:老百姓 2024.1.4.”“六年前修公路遭遇打击报复入狱!中途政府壹公里花几百万没有竣工!六年后!非法入侵住宅罪!非法搜家罪!各种手段套路我!诛连九族!中国四川广元朝天!法治公平正义!”“利用职务!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不作为!乱作为!执法不公!以为法犯罪的手段!非法侵入住宅!非法搜家!非法监视居住!中国四川广元朝天!壹公里道路六年未竣工!法治公平正义!”“黑夜非法入侵住宅!黑夜非法搜家!白天非法监视居住!以王某某为首的十余人!以违法犯罪手段胁迫套路打击报复陷害网络举报人!操纵阻碍限制地方发展的黑手!中国四川广元朝天!何时硬化! 何时畅通!老百姓壹公里道路陆年未竣工!”“中国现代惊天奇案!壹公里道路六年未竣工!背后的黑手王某某为首的关系网!保护伞!利益链!黑后台!阻碍限制地方发展!采取各种非法手段套路我打击报复陷害入狱!非法搜家!非法侵入住宅!非法监视居住!中国四川”“因为壹公里道路六年未竣工发到网上定为‵舆情′!”“中国四川广元朝天!特大刑事案件!只是追究个别人的法律责任!司法局王某带政法干部二人!不认识的警察二人!未出示搜家证!打起手电筒!将我楼上楼下十几间屋收了个遍!”“中国四川广元朝天!法治公平正义!中国人权!我经历了什么?修公路遭遇打击报复陷害入狱!壹公里道路六年未竣工网上公布后遭遇非法搜家!非法入侵住宅!害群之马手段套路厉害!阻碍限制地方发展!严查!何时硬化!何时畅通?”“中国四川广元朝天!老百姓壹公里道路陆年未竣工!”“老百姓壹公里道路六年未竣工!必须硬化道路!必须畅通!基础需要调整!”“以王某某为首的黑恶势力!黑夜非法入侵住宅!黑夜非法搜家!白天非法监视居住!原来背后的黑手是你!该是绳之以法!清理害群之马!刮骨疗伤的时候!中国四川!”“司法腐败对网络举报人违法行为,非法入侵住宅,非法监视居住,非法搜家”等内容。前述内容被多人浏览。2024年1月11日,朝天镇干部及公安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对徐某某进行谈话,对其反映的一公里道路未修通原因进行解释,并劝解其删除发布的上述内容,徐某某拒绝删除,仍继续在其社交平台公开发布上述言论。

另查明:2020年村级建制调整,原朝天镇某村三组调整合并至朝天镇某村一组,原某村三组群众向朝天镇政府提出修建某坝到某桥段公路,方便群众出行。朝天镇党委政府召开会议研究推动该段道路建设相关工作,因没能争取到公路建设项目,便以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启动和推进道路建设。2020年11月,朝天区林业局批复同意朝天镇人民政府修建某村一组防火通道,随后取得了占用林地及林木采伐相关行政许可,案涉道路最终以防火通道名义立项修建,该防火通道即是某村一组某坝到某桥路段,也就是申请人徐某某所称六年未竣工道路。2020年10月,某村一组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确定由徐文喜具体实施案涉路段施工。2020年11月5日,朝天区公路路政管理所书面函告朝天镇人民政府,指出正在修建的案涉公路存在安全隐患,要求朝天镇人民政府按照原区领导现场指示意见对修建行为及时制止,不得私自接道。2021年4月14日,朝天区公路路政管理所向朝天镇某村村委会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指出擅自在国道108线二专公路K1848+500M左侧处,公路用地及建控区范围内取土,擅自挖掘公路边坡、损坏公路挡墙、边沟行为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提出了明确整改要求。2021年11月3日,广元市公安局朝天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将其排查出的道路安全隐患,以书面形式函告区交通运输局,函件显示,全区共排查出道路交通安全隐患2处,其中一处便是108国道1848Km+200m(某桥)处,列明了隐患情况,提出了此处路口不开通建议。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未就案涉公路下达建设规划,未就案涉公路与108国道在1848Km+200m(某桥)处增设平交道口下达建设规划、作出行政许可。2018年原某村在采集通村民小组道路电子地图信息时,某村三组将案涉公路线路(当时朝天镇尚未启动建设)进行了采集,因采集不符合政策规定,未能通过省上核查,未纳入自然村组通硬化路省级项目库。朝天镇党委政府领导多次到现场查看、调研,开会研究案涉公路修建事宜,接到区交通运输局公文函件及执法监管通知后,多次前往区交通运输局协调在G108国道开设平交道口事宜,因案涉路段拟与108国道连接处坡陡弯急,行车视距短,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且未依法取得行政审批许可,朝天镇相关协调工作未能取得进展,案涉道路建设陷入困境。2021年11月,朝天镇人民政府委托北京安创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对案涉公路增设平交道口开展质量和安全技术评价,出具了《朝天镇某坝村道(防护通道)建设项目G108国道增设平交道口工程保障公路及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技术评价报告》,其中评价结论明确提出增设平面交叉道口选址有1项不符合,即交叉角度21°<45°,以及交通组织方案中存在危险因素为车辆伤害,危害程度为Ⅲ级等问题,朝天镇人民政府无法依据报告向有关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在108国道1848Km+200m(某桥)处增设平交道口行政许可。2021年以来,朝天镇人民政府多次就涉案公路接通国道108线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向某村一组村民解释说明。2024年1月11日,申请人徐某某到朝天镇反映案涉公路未竣工问题,镇村干部就案涉道路未能实现与国道108线相连接情况向徐某某进行了解释,说明镇上干部到其家中,是想就其反映的问题与其进行沟通,并非是其在网上发布的抓人、打人。

又查明:2017年11月至2018年6月,申请人徐某某未经批准伙同他人在原某村岩窝口、某桥处非法占用林地和耕地修路、挖水塘,用地总面积8288平方米,占用林地面积6328平方米,其中防护林林地面积3574平方米,用材林林地面积2754平方米。2018年6月7日,原广元市朝天区森林公安局受理了徐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并立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同日对徐某某实施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变更强制措施,取保候审后释放,2020年4月30日决定撤销徐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2020年6月10日,广元市公安局朝天区分局决定解除对徐某某的取保候审强制措施。2020年8月13日,朝天区纪委向朝天区公安分局发送《关于处置徐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相关问题的函》,要求公安机关依法依规对该案进行处理,同年9月5日,区公安分局撤销了《撤销案件决定书》,并将案件移交朝天派出所重新侦办。2020年9月10日,朝天派出所将该案重新受理为刑事案件,经报批后立案侦查。经侦查,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于2021年3月18日报请区公安分局批准,再次撤销了徐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徐某某修建的涉案道路在2018年6月7日原广元市朝天区森林公安局受理立案前未纳入政府规划,未取得土地、林地占用及林木采伐许可。

再查明: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12日受理申请人行政违法案,同日作出立案决定。立案后,对申请人徐某某依法传唤并进行调查,对证人罗某某等八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提取了申请人户籍证明资料;提取了申请人持有的今日头条、抖音、西瓜视频账号中的电子数据资料;对申请人所持手机依法进行检查并制作检查笔录、固定数据资料证据;收集了广元市朝天区交通运输局、广元市朝天区林业局、赵某某、仇某某提供的案涉道路相关证据资料;对申请人进行了吸毒尿液检测;2月20日,被申请人在作出案涉处罚决定前对申请人进行行政处罚告知,并制作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申请人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申请人未表态并拒绝在笔录上签字。2月20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广朝公(朝)行罚决字〔2024〕**号),认定申请人存在寻衅滋事违法行为,决定对申请人处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2月20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广朝公(朝)行罚决字〔2024〕**号),申请人拒绝签收,同日将申请人投送至广元市拘留所执行拘留,至2月27日执行完毕。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广朝公(朝)行罚决字〔2024〕**号)、行政拘留通知家属记录单、四川省广元市拘留所执行回执(广市拘收字**号)、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徐某某户籍证明、《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广朝公(朝)吸字〔2024〕**号)、毒品检测样本提取笔录、网络在线提取笔录(2份)、检查证(广朝公(朝)检查字〔2024〕**号)、检查笔录、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传唤证(广朝公(朝)行传字〔2024〕**号)、询问笔录(徐某某等九人)、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清单、朝天镇人民政府会议记录、某村一组主干公路承建施工协议、某村一组组路一事一议会议记录、朝天镇某村会议签到册、某村一组一事一议群众会议照片、广元市朝天区交通运输局关于某村三组道路情况的说明、广元市朝天区交通运输局关于朝天镇某村一组在G108线K1848+500M处左侧擅自开设平交道口有关情况的说明、广元市朝天区交通运输局关于朝天镇某村擅自在G108线K1848+200M(某桥)增开平交道口的说明、《广元市朝天区公路路政管理所关于二专线K1848+500M山上疑似修路存在安全隐患的函》(广朝路函〔2020〕*号)、广元市朝天区公路路政管理所文书送达回证、《广元市朝天区公路路政管理所责令整改通知书》(广朝路政责改〔2021〕**号)、《广元市公安局朝天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关于整治108国道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的函》(广朝公交函〔2021〕**号)、《广元市朝天区林业局关于朝天镇新(改)建某村等村(社区)森林防火通道项目的批复》(广朝林函〔2020〕**号)、《广元市朝天区朝天镇人民政府关于报送<朝天区朝天镇新改建某村等村(社区)森林防火通道对剑门蜀道风景名胜区影响评估论证报告>的函》(广朝镇府函〔2020〕**号)、《朝天镇某坝村道(防火通道)建设项目G108国道增设平交道口工程保障公路及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技术评价报告》、《广元市朝天区林业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广朝林地许准字〔2020〕**号)、四川省林木采伐许可证、朝天镇党委会(扩大)会议、朝天镇某村学习传达贯彻区委区政府工作精神会议、某村一组议事会议、某村一组群众会议、相关会议照片、民情日记、朝天镇人民政府情况说明、对徐某某进行谈话记录、朝天镇人民政府2021年11月5日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今日头条账号为“**”发布文字内容截图、抖音名称“****”发布文字内容截图。

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具有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定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第九十一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但是涉及卖淫、嫖娼、赌博、毒品的案件除外。”据此,被申请人作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朝天区辖区内的治安案件具有管辖权,对本案申请人的行为具有作出处理的法定职权。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案查明的事实表明:案涉道路于2020年10月通过一事一议启动,2020年11月取得朝天区林业局修建防火通道批复,距申请人在网上公开发贴时间为3年2个月左右。为修建案涉道路,朝天镇人民政府积极寻求项目支撑,落实领导牵头负责,多次研究、安排相关工作,在与108国道连接处增设平交道口遇阻后,镇领导多次到现场查看,多次前往区交通运输局沟通协调,聘请第三方机构开展质量和安全评价,履职尽责,做了大量工作。区交通运输局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负有依法管理保护公路的法定职责,理应依法对案涉公路建设行为实施监管,本案中区交通运输局及其执法人员因案涉道路建设以及在108国道连接处增设平交道口存在安全隐患而实施的监管措施,系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人徐某某离婚后与其前妻瞿某某同住一栋房屋,申请人在网上发贴后,朝天镇村干部多次到其家,目的是与其沟通解释,申请人徐某某躲避不见。申请人徐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其违法占地行为系申请人自主实施,案件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依法予以撤销,申请人并未被判刑入狱。申请人公开发布的“一公里道路修六年未竣工!”“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不作为!乱作为!执法不公!”“选择性执法”“以违法犯罪的手段!非法侵入住宅!非法搜家!非法监视居住!”“采取各种非法手段套路我打击报复陷害入狱!”等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申请人违背客观事实公开发布“饭桶一公里修,六年未竣工!”“奖状尊敬的朝天镇人民政府:一公里道路六年未竣工!授予:朝天镇不作为优秀奖!朝天区交通局不作为优秀奖!”等内容,极大损害了国家机关形象。申请人在互联网公开发布的上述不实、诋毁信息,扰乱了社会秩序,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并决定给予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公民依法享有的言论自由受法律保护,但应本着实事求是,不捏造、歪曲、虚构事实,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申请人想要修通案涉公路的想法可以理解,但就事实而言,朝天镇党委政府及村组干部也在为实现申请人诉求而不懈努力,未能竣工并接通108国道线系受客观原因及国家法律规定所限,并非朝天镇主观原因造成。申请人作为成年人,应当正确面对客观现实,理性看待面临的困难和问题,依法表达自身诉求,才是主张合法权益的正确选择。

三、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斗殴的;(二)追逐、拦截他人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所谓寻衅滋事行为,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肆意挑衅,横行霸道,打群架,破坏公共秩序,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因对案涉道路未修通不满,在今日头条、抖音、微信等社交平台上多次公开发布不实信息和诋毁言论,被多人浏览,在干部对其劝解并作出解释后,仍继续公开发布,其行为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已经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的其他寻衅滋事行为。被申请人根据查证的申请人违法事实、情节和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认定申请人存在寻衅滋事违法行为,且不存在较重情形,给予申请人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内容适当。

四、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12日受理申请人寻衅滋事案,于2024年1月12日作出立案决定书。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依法实施传唤,及时开展询问、调查和取证工作,查明了案件事实;告知申请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和依据,保障申请人行使陈述申辩的权利;在法定办案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行政处罚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规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广朝公(朝)行罚决字〔2024〕**号)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广元市公安局朝天区分局作出的广朝公(朝)行罚决字〔20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政府

 2024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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