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政府不予受理决定书8号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广朝府复决字〔2024〕8号
申请人:付某某
被申请人:广元市朝天区朝天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朝天镇。
负责人:范宗强,该镇镇长。
第三人:杨某某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广元市朝天区朝天镇人民政府于2024年1月12日作出的《关于付某某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书》(广朝镇府函〔2024〕**号),于2024年2月2日向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一是要求朝天镇人民政府将某村1组0.82亩的某林地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归付家家族所有;二是要求朝天镇人民政府赔偿损失30000元整(其中赔偿付某某精神损失费用10000元,赔偿维修祖坟费用5000元,赔偿务工费、交通费用共计15000)。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广元市朝天区朝天镇人民政府《关于付某某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书》是被申请人根据《信访工作条例》规定,对申请人信访事项作出的书面处理意见,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复查”之规定,申请人不服信访处理意见的救济途径系请求信访复查。
2024年2月4日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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