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政府不予受理决定书11号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广朝府复决字〔2024〕11号
申请人:张某某
被申请人:广元市朝天区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朝天镇。
负责人:袁加良,该局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12日作出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广朝交责改〔2023〕**号),于2024年2月21日向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广朝交责改〔2023〕**号)。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广朝交责改〔2023〕**号)系行政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督促申请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通知,仅是程序性行为,并非最终的行政处罚决定,该通知书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综上,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2月26日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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