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朝府办发〔2019〕19号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朝天区中小学生研学实践实施意见》的通知
区教科局、区发改局、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文旅体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
金融服务中心、团区委:
《广元市朝天区中小学生研学实践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13日
广元市朝天区中小学研学实践
教育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教育部等11部门关于推进中小学生研学旅行的意见》(教基一〔2016〕8号)、《四川省教育厅等11部门关于推进中小学生研学旅行的实施意见》(川教〔2017〕114号)、《广元市教育局等11部门关于推进中小学生开展研学旅行的实施意见》(广教发〔2018〕11号)、《广元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广元市中小学研学实践教育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广教发〔2019〕6号)以及《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朝天区中小学生研学实践实施意见>的通知》(广朝府办发〔2019〕19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区中小学研学实践教育活动的组织与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学实践是面向全体中小学生,由学校有计划地组织安排,通过集体出行、集中食宿方式开展的研究性学习和实践体验相结合的校外教育活动,是学校教育和校外教育衔接的创新形式,是教育教学的重要内容,是综合实践育人的有效途径,是加强和改进我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和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举措。
第三条 实现我区中小学研学实践全覆盖,通过不断加强对中小学研学实践的科学指导与规范管理,开发一批育人效果突出的研学实践教育活动课程,建立一套管理有序、责任清晰、程序规范、保障安全的研学实践工作机制,逐步形成具有朝天特色的研学实践发展体系。
第四条 研学实践坚持教育性、实践性、安全性、公益性原则。突出全员参与、集体活动、走出校园、实践体验,要保障每一个学生都能享有均等的参与机会;要结合学生的身心特点、接受能力和实际需要,注重系统性、知识性、科学性和趣味性;要因地制宜,引导学生走出校园,在与日常生活不同的环境中拓展视野,丰富知识,了解社会,亲近自然,参与体验;要坚持安全第一,落实安全保障措施,确保学生安全。
第二章 内容与形式
第五条 我区中小学生开展研学实践教育活动主要包括剑门蜀道文化体验、生态养生文化体验、红色文化体验、新农村建设观光体验等内容,充分利用区内资源,同时根据不同学段特点和培养目标逐渐向区外、市外拓展,逐步建立小学阶段以乡土乡情为主、初中阶段以区情市情为主、高中阶段以省情国情为主的研学实践教育体系。
第六条 各中小学要将研学实践教育活动作为必修课纳入教育教学计划。依据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实际和季节特点,一般安排在每年3至5月、9至11月等正常行课期间进行。原则上每学年累计时间小学生4-5天,在小学四至六年级实施;初中生5-6天,在初中一、二年级实施;高中生5-7天,在高中一、二年级实施(含中职)。学校可根据教育教学计划合理安排。
第七条 中小学生研学实践教育活动应当面向全体学生,坚持学生全员参与的原则,并通过整年级、整班集体行动的方式进行。确因自身原因不能参加的学生,应当由家长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家长履行监护责任,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妥善安排其学习生活。
第八条 学校组织开展研学实践教育活动可以采取自行开展或委托开展的方式进行。学校自行开展研学实践教育活动,应当综合考虑时间、路程等因素,做到主题鲜明、方案详实、课程合理、管理到位、后勤及安全保障有力。学校委托开展研学实践教育活动,应当与有资质、信誉好的委托企业或机构签订承办协议、安全保障承诺书,分别明确学校和承办机构或企业的具体责任和义务。
第三章 组织与管理
第九条 区教科局成立中小学综合实践活动课程实施领导小组,负责全区中小学研学实践教育工作规划和政策制定、要素保障等,促进区域内中小学生研学实践教育工作规范、安全、有序开展。区教科局教育股负责全区中小学研学实践教育工作的统筹管理、机制建设,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等,并审核学校研学实践教育活动方案;区教科局安全股负责指导学校制定研学实践教育活动的安全保障及应急预案并进行备案。
第十条 各中小学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的综合实践活动课程实施工作小组,将研学实践教育活动纳入教育教学计划,结合实际统筹考虑研学活动与综合实践活动课程的有机融合,研发研学实践教育校本课程;制定研学实践教育主题活动方案,精心组织研学实践教育活动,认真做好工作总结和过程性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加强研学实践的宣传教育工作,及时上报工作进展情况和重要信息;针对研学实践教育活动,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构建完善、有效的安全防控机制,包括研学实践安全管理工作方案、应急预案、安全教育及培训等制度,并根据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要求,明确安全管理责任人及其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是研学实践教育活动主体,要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开展研学实践教育活动,履行好活动安全的主体责任;要落实本校安全管理人员及其职责,外出研学必须由校级领导带队,按年级班次统一行动,每班根据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带队教师,要安排校医或聘请医护人员随行;校长是活动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带队老师是活动的直接责任人。承办机构或企业在活动中履行相应的具体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 各中小学开展研学实践教育活动,要提前5个工作日进行申请报备。首先将研学实践教育活动的安全保障及应急预案报区教科局安全股备案,之后将活动方案报区教科局教育股审核,最后报局领导签批同意方可实施。此外还要根据广元市公安局朝天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关于规范报备学生出游研学相关资料的函》(广朝公交函〔2019〕1号)文件要求,向交通警察大队报备。(相关报备资料目录详见附件1)
第十三条 学校开展研学实践教育活动,要事先做好“五选择”“一签订”“一准备”“一购买”“一教育”和“一报告”的保障措施。
“五选择”:一是要选择好活动时间。提前查询天气预报,不得在狂风、暴雨、雷电、冰冻、大雾等不良天气的时段或情况下组织研学实践教育活动。如遇到不可抗力(地震、泥石流、滑坡等地质灾害)或恶劣天气(台风、大雪、雾霾、冰雹等)时,应取消或中断研学实践教育活动(在安全区驻留、返回校园或延期出发)。二是选择好活动地点。研学实践教育活动地点不宜在人迹稀罕的森林草原、高山河谷、低洼地域、崎岖险峻山崖旁、地质灾害隐患点等,尽量选择爱国主义教育基地、革命旧址(纪念馆)、博物馆、科技馆、减灾教育馆、动物园、名胜景区、非遗基地等赋有教育意义的馆所或开阔平坦的安全地带。而且要对活动地点进行认真评估,要确定其有服务方案和安全预案,能科学合理安排接待工作,不超员接待;设有醒目的安全提示标志,配齐安全设施设备,医务室、警务室要保证满员上岗。三是选择好行进路线。行进道路尽量避开悬崖陡坡、崎岖险峻山路或村道,选择县级以上道路或单向两车行驶的平坦道路为宜。四是选择好承办机构或企业。采取委托方式开展研学实践教育活动的,要选择具备相应经营资质和服务能力的承办机构,要按照“一校一案”要求制定研学实践教育安全管理措施和应急预案,要签订承办协议和安全保障承诺书。五是选择好服务车辆。要与有营运资格的运输公司签订用车协议和安全保障承诺书,注意选取车况性能良好的车辆和驾驶技术娴熟的驾驶人员,严禁使用报废车、拼装车、故障车和无营运资格的车辆。
“一签订”:学校在组织研学实践教育活动前应以书面形式将活动内容、时间安排、出行线路、食宿安排、文明安全、所需费用(含保险费用)等注意事项告知学生和家长,明确学校、家长、学生的责任权利,必须根据学生自愿参加且由家长签署同意书后方可进行,家长签署同意书交由学校留存。
“一准备”:学校开展研学实践教育活动前,要对学生身体素质情况进行排查摸底,对有心脏病史,有花粉、植物等过敏史及其他特殊体质的学生做到心中有数,要准备和携带防止学生感冒、痢疾、腹痛、过敏等常备药品。
“一教育”:学校开展研学实践教育活动前要加强行前安全教育工作。以发放教育手册、开展专题讲座、召开主题班会等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对师生开展行前安全教育,使之熟悉安全规章制度和必备的安全知识,规避和远离危险区域和场所,知晓应对突发情况的自我保护措施和求助方式。如不得单独行动或实施未加培训的冒险行为;往返乘车途中,不得在车内推攘、追逐、打闹、将身体部位伸出车窗;不得携带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物品等。
“一购买”:学校要为全体出行师生购买涵盖活动全程的意外伤害保险和交通责任险等。
“一报告”:活动中参加研学实践教育活动的学校行政管理人员、班主任、学科教师和其他管理人员务必保持通讯畅通,逐级随时报告遇到的突发情况;活动结束,学校应当在全体师生安全返回后1小时内以短信、微信、电话等形式,向区教科局教育股报告活动开展情况和师生安全返校(回家)情况。
第十四条 在研学实践教育活动过程中,如遇突发事件,要迅速启动应急预案。救援现场必须做到三个第一:第一时间实施现场救援,第一时间请求事发地的110、120支援,第一时间上报主管部门。如有需要医疗救治的人员,其费用由服务单位先行垫付医疗费,待善后工作结束后,再按照事故责任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五条 组织研学实践教育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停止活动:未办理报批手续的;未与家长签订协议书,或协议书未明确相关安全和责任条款的;对活动目的地实地考察及对接情况不周、超出活动核定容量仍然举办活动的;活动安全保障及应急预案不实,活动安全隐患突出,对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威胁的;出现可能导致交通安全事故、治安事件、食品安全事故等紧急情况的;突遇自然灾害、极端天气的;其他需要停止的情况。
第十六条 组织研学实践教育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管理职责和权限,追究责任人相关责任: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参加研学实践教育活动的;在研学活动中向学生乱收费的;收费不向学生及家长公示、不公开费用构成明细的;学校及其工作人员在研学实践教育活动中牟取个人、集体利益,收受研学基地或旅游景点钱物,损害学生利益的;研学实践教育活动因管理不当或失职出现安全事故的。
第四章 经费保障
第十七条 研学实践教育活动中的交通、食宿、门票等费用由学生家长支付;教师的相关费用,由教师回原单位按出差规定报销。学校对于各类费用要精准核算,并及时向学生及家长进行公示,任何学校和教师不得在研学实践教育活动中牟利。
第十八条 学校在确定研学实践教育活动方案后,应当通过家长委员会、家长微信群等多种方式,及时向全体学生家长进行宣传,告知活动方案、安全举措和收费项目等,并取得学生家长的充分理解和大力支持,提前与研学基地、公安、交通、食药、物价、保险等部门做好对接并加强沟通与联系,建立行之有效的安全责任落实、事故处理、责任界定及纠纷处理机制,做到层层落实,责任到人,确保研学实践教育活动顺利进行。
第十九条 各中小学在安排研学实践教育活动时要与承办机构、研学基地或其他研学目的地协调,减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费用。
第五章 工作要求
第二十条 各中小学要把研学实践教育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通过开辟研学实践宣传专栏,展示师生优秀研究报告、摄影、论文、心得、绘画等优秀成果,开展研学实践成果评价,将学生参加社会综合实践活动情况记入《学生素质报告单》,进一步增强研学实践教育活动的教育效果。
第二十一条 各中小学的研学实践教育要做到“工作有计划、行前有备案、外出有方案、应急有预案、结束有总结”的“五有”工作要求,要充分体现主题明确、统一组织、共同体验、探索研究、互动交流、同伴互助、成果反馈等基本要素。
第二十二条 各中小学要建立相关档案管理制度。档案资料包括学校工作计划、研学实践教育活动方案、安全保障及应急预案、审批备案资料;师生行前培训资料、筹备会议记录;研学课程资料、教学活动图片影像资料、总结报告、学生优秀文稿或作品;研学实践专家学者讲稿、表扬资料、家长反馈资料;对学生、承办机构、接待单位的评价资料等。
第二十三条 加大研学实践激励表扬。区教科局每年将各中小学研学实践教育工作推进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定期对研学实践教育工作成绩突出的学校和先进个人予以表扬。
第二十四条 各中小学要加强研学实践教育的宣传工作,扩大研学实践教育的社会影响力,推动形成全社会关注和支持研学实践教育工作的良好氛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中小学研学实践教育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区教科局,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
广元市朝天区中小学研学实践
教育活动审核报批目录
一、承办机构资质、委托协议书、安全保障承诺书、学校组织该项活动的安全保障及应急预案、师生保单信息等。(报安全股备案)
二、《广元市朝天区中小学研学实践教育活动审核备案表》(一式四份)。(审核完成后教育股、安全股、朝天交警大队和学校各留存一份)。
三、学校研学实践课程计划(报教育股审核)。
四、学校研学实践教育活动方案。包括:活动主题、时间安排、出行路线及目的地、参与对象及形式、费用收支、对活动目的地、场所实地考察及对接情况等注意事项。(报教育股审核)
五、根据广元市公安局朝天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关于规范报备学生出游研学相关资料的函》(广朝公交函〔2019〕1号)文件要求,将以下资料送交警大队报备:
1.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备案表;
2.学校外出研学活动领导机构、人员名单及联系电话;
3.道路交通安全应急处置预案;
4.承办单位及相关运输机构资质;
5.学校与承办单位签订的承办协议和安全保障承诺书;
6.学校或者具体承办单位与驾驶员签订的用车协议和安全保障承诺书;
7.驾驶员及车辆相关资料(驾驶员身份证、驾驶证、资格证、车辆行驶证、保险、运输资质);
(以上资料均需经学校校长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
附件2
广元市朝天区中小学研学实践教育审核备案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表人:
活动主题 |
|
|||||||
活动时间 |
|
|||||||
活动地点 |
|
|||||||
学生情况 |
参与年级 |
|
参与人数 |
|
||||
带队领导 |
|
联系电话 |
|
带队教师人数 |
|
|||
出行方式及线路 |
|
|||||||
用 车 |
数量: 乘车地点: 目的地: |
|||||||
活动承办单位 |
单位名称: |
|||||||
责任人姓名: 联系电话: |
||||||||
是否签订承办协议和安全保障承诺书: □是 □否 |
||||||||
营运车辆 |
营运车辆所属单位名称: |
|||||||
机动车号牌: |
||||||||
营运车辆是否资质(保险等)齐全:□是 □否 |
||||||||
是否签订用车协议:□是 □否 |
||||||||
驾驶员姓名: 联系电话: |
||||||||
是否签订安全保障承诺书:□是 □否 |
||||||||
活动经费 |
收费依据: |
|||||||
收费标准: |
||||||||
是否经家长委员会同意:□是 □否 |
||||||||
学校审核意见:
校长签字:
学校盖章 年 月 日 |
区教科局安全股意见:
区教科局教育股意见:
分管领导签字: 区教科局盖章 年 月 日 |
|||||||
注:1.此表由申报单位如实填写并加盖学校公章。
2.此表一式四份,教育股、安全股、交警大队和学校各留存一份。